北京秦藤供应链研究所
孙前进物流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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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废止部分已公布的商品归类决定

海关总署〔20103号 

 

  为便于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及其代理人正确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保障海关商品归类的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158号)有关规定,海关总署决定废止部分已公布的商品归类决定(见附件)。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

  废止的商品归类决定

 

资料来源:海关总署

 

网址:http://www.customs.gov.cn/publish/portal0/tab399/info207303.htm

 

 

责任编辑:周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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