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2010〕3号
为便于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及其代理人正确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保障海关商品归类的统一,海关总署决定对部分已公布的商品归类决定进行文字更正(见附件)。
特此公告。
附件: 更正的商品归类决定
资料来源:海关总署
网址:http://www.customs.gov.cn/publish/portal0/tab399/info207298.htm
责任编辑:周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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