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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消费券发放使用有规范

地方政府消费券发放使用有规范严禁反复流通

 

  财政部19日公布的《关于规范地方政府消费券发放使用管理的指导意见》明确,县级以上(含县级)地方政府均可发放消费券,有条件或财政资金承受能力的乡()政府、村级组织以及社区、街道等可发放粮油或食品兑换券。

 

  意见所称地方政府消费券,是指由地方各级政府在本级预算(含当年预算收入和以前年度预算资金结余)中安排发放的用于兑换商品(或服务)的有价支付凭证。

 

  意见指出,地方各级政府发放政府消费券,应冠以本行政区政府名称,并注明其用途。同时要注明消费券的使用期限和起始日期。地方各级政府应明确本级政府发放政府消费券的主管部门或承办单位。地方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在本级政府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管理工作。财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财政预算监督管理。

 

  地方各级政府根据国家宏观经济形势和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可发放购物券、职业技能培训券、困难群体粮油或食品兑换券等符合公共财政支持范围和方向的消费券,以扩大并引导消费。消费券发放应按照市场经济原则公开、公正地确定商品(或服务)供应商。

 

  地方政府发放用于刺激消费的购物券、粮油或食品兑换券等,应按照公平合理原则,重点向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户、优抚对象以及其他困难群体倾斜;职业技能培训券应向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及城市失业者倾斜。

 

  地方各级政府发放地方政府消费券应纳入本级政府预算管理。按规定需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的,必须依法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批。乡()政府、村级组织以及社区、街道等发放粮油或食品兑换券应报所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意见强调,地方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应加强对地方政府消费券使用监督管理,禁止政府发放的消费券直接兑换现金,禁止在使用时找零或者替代现金找零,禁止倒买倒卖,禁止反复流通。

 

  意见还明确了不得发放地方政府消费券的若干情况,其中包括:本级政府预算中没有资金来源或支出安排;政府担保发放有价支付凭证或优惠凭证;以政府消费券抵顶或支付应发放职工工资或劳务报酬;发放未注明使用期限或用途的政府消费券;其他违规发放的消费券。

 

责任编辑:杨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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