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秦藤供应链研究所
孙前进物流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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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发展态势及日本经验(上)

    2009年2月13日美国国会众议院在投票批准总额为7870亿美元的经济刺激计划时,通过了其中“购买美国货”的附加条款,消息一经披露,立即引起国际社会对贸易保护主义的担忧。2009年6月5日,中铝公司投资澳大利亚力拓矿业集团195亿美元的这一中国企业在海外最大的投资计划被力拓矿业集团单方面毁约,这一事件让中澳铁矿石贸易蒙上阴影。近年来,作为经济起飞的经贸大国,我国要比一般的新兴经济体更容易遭受贸易保护。日本在上个世纪作为国际贸易的最大受益者之一,也是贸易保护的最大受害者之一, 在应对贸易保护方面,日本作了大量积极的探索,目前,日本从规避、转移、应对三个层面,构建了较为有效的防范体系,其经验对我国应对贸易保护、构筑稳定外部环境具有借鉴作用。


一、国际贸易保护主义重新抬头


  次贷危机导致全球经济形势发生急剧逆转,西方主要发达国家经济陷入衰退,在此背景之下,为维护自身利益,国际贸易保护重新抬头。近期WTO报告了全球23个国家和地区近期出台的贸易保护措施,合计共有85项,其中印度14项居于榜首,欧盟有11项,印尼有7项,美国有4项。与2009年1月末第一次调查时16个国家与地区有19项贸易保护措施相比,第二次调查结果显示,贸易保护主义有进一步扩大的势头。实际上,很多国家为了自救,挥舞起了贸易保护主义大棒,相继抬高进口的贸易壁垒,希望本国市场能够最大限度消化掉本国产品,以此帮助本国经济恢复增长。值此当口,美国等发达国家若率先诉诸贸易保护主义,不啻是打响了贸易战的第一枪,其他经济体要么报复,要么效仿,国际贸易环境将急剧恶化,从而把全球经济进一步推向深渊,甚至带来灾难性的长期影响。近年来,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国际贸易的日益失衡引发了贸易保护主义的重新抬头,我国面临着日益严峻的贸易摩擦问题,外贸风险甚至有向整个经济及政治等宏观领域扩散的趋势,因此,在国际金融危机背景之下,必须高度关注国际贸易保护主义新态势。


二、当前主要国家和地区的贸易保护手段浅析


  在经济全球化时代,产生贸易保护主义是难以避免的,毕竟世界各国之间通过规模巨大的贸易往来联系在一起,必然会产生国家间利益不平衡,贸易冲突不可避免。就目前的情况来看,当前国际上贸易保护手段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以国家安全为借口的限制,主要集中在高科技以及能源、粮食、金融等战略领域


  美国政府在高科技领域对中国采取一贯的限制措施,如在电信领域,不允许外国政府所有或者控制的企业以直接投资的方式取得美国基础电信企业20%以上的股份,还对中国火箭发射美制卫星(含配件)采取歧视性的审批政策。2006年初,新加坡淡马锡公司拟从泰国前总理他信手中收购泰国电信企业臣那越集团时,就被指责为危及泰国国家经济安全,成为泰国政变的导火索之一。2008年,作为全球最大的大米出口国泰国提议,与其他4个东盟成员国成立“大米输出国组织(OREC)”,此前,已有一些产粮大国开始限制出口。2009年2月20日,法国总统萨科齐宣布建立一项总额200亿欧元的战略投资基金,保护法国企业应对经济衰退,并防止危机中的企业被外资收购,其目的也是基于能源、金融等战略经济部门安全的考虑。6月5日,中铝公司195亿美元投资澳大利亚力拓矿业集团最终失败,背后可能隐含的政治压力和贸易保护色彩也不难想象,这也许是中国四年前收购美国石油公司优尼科公司案的重演。


  (二)针对“商业存在”的限制,阻止相关交易的进行


  兼并和收购美国公司需要受到反垄断和国家安全审查两方面的约束。在美国,如果美国反垄断机构认定一项拟议的交易违反反垄断法,它可通过寻求联邦禁止令或“终止令”来阻止这项交易。在欧盟兼并收购公司,根据欧盟反垄断规则,需要接受欧盟委员会的审查。印度《2000年外汇管理(在印度设立分支机构、办公机构或其他商业场所)规定》的规定:未经印度储备银行(RBI)预先核准,任何印度境外居民不得在印度设立分支机构、联邦办事处、工程办公机构或者其他任何名义的商业场所;未经储备银行预先批准,巴基斯坦、孟加拉国、斯里兰卡、阿富汗、伊朗和中国的公民不得在印度设立分支机构、联络办事处或者工程办公机构或者其他任何名义的商业场所。实践中,RBI在审批中国企业申请时必须征求内政部、财政部等其他政府部门的意见。在澳大利亚,任何涉及微妙领域的投资均要通过澳政府外国投资审核委员会(FIRB)的审核,此前中铝投资力拓、中钢14亿澳元收购矿业公司中西部(Midwest)、首钢投资澳矿业公司吉布森山铁矿(Mount Gibson Iron)、私募基金CVC Asia Pacific投资传媒和博彩公司PBL等,均遭90天延期审核。3月12日,澳反对党绿党(Greens)领导人Bob Brown在上议院提出动议,以保护澳贸易利益为由明确要求Swan财长拒绝中铝投资力拓。


  (三)通过贸易政策的普通适用问题,暗中限制本国某些行业对外的开放度


  美国部分专业服务(如法律服务)和金融服务交由各州进行管理。由于各州政策千差万别,而且有些州的标准超出普通适用的条件,极大加重了外国投资者的负担。欧盟服务贸易开放政策在整个欧盟范围内并未作到统一协调。2006年2月,欧洲议会虽然通过了《欧盟服务业指令》,以推动消除盟内服务业市场壁垒,但面对内部压力,议会仍对指令做出了多达200多处的修改,例如将争议较多的“原属国原则(country of origin principle)”,即有关跨境经营的服务企业只遵守企业注册地法规而非营业地法规的规定予以取消;将有关教育、公共卫生、社会服务等领域排除在服务业开放的范围之外等。


  (四)设置行业壁垒,这是最为常见的贸易保护措施


  许多国家为保护本国较为关注的行业发展,针对不同行业制订了较为严格的保护措施。发达国家利用自身在环境保护和科学技术等方面的优势,对国际贸易对象制定更高的环保、安全、商品质量等有利于本身的具有定向性、隐蔽性和灵活性的标准,抵制国外相关产品进入本国市场,以达到保护本国相关生产商利益的目的。如美国在银行、邮政速递、国内航空运输、内河和沿海航运等领域有严格限制。欧盟国家在银行、电信、医疗行业存在限制。在亚洲,2008年10月以来,印度密集对中国出口产品发起17起贸易救济调查,涉案金额约15亿美元。此外,印度还于近期对中国钢铁、化工、纺织等产品实施进口限制措施。2009年1月23日,印度政府宣布禁止从中国进口玩具,为期6个月,且有可能延长为永久性禁令。印度政府出于扶持本土制造业、减少印中贸易逆差等各种因素考虑,不排除在未来电力设备项目特别是政府项目的招标中对中国进口设备设置各种障碍的可能,如果相关政策出台,会严重影响我国企业承包印度电力项目。在南美,2009年1月27日,巴西政府宣布,将对包括玩具、鞋子、成衣和照相机在内的24种进口产品实行许可证制度,部分中国出口产品可能因此受到影响。


三、应对贸易保护的做法:日本经验


  为战后重建,日本确立“贸易立国”战略。伴随出口扩大,其主要出口产品——纺织品在20世纪60年代遭受美欧限制,由此揭开了日本应对贸易保护的历史。目前,日本从规避、转移、应对三个层面,构建了较为有效的防范体系,其经验教训对我国应对贸易保护、构筑稳定外部环境具有借鉴作用。


  (一)调整产业和市场结构、开放国内市场等措施,加强内部发展,避免贸易保护


  在这一过程中,首先政府发挥了重要协调作用。例如针对美欧的纺织品出口自主限制要求,日本修改出台了《贸易管理令》、《进出口交易法》、《纺织工业结构改善临时措施法》等一系列措施,限制企业扩张设备和生产能力,维护出口秩序;依据《中小企业团体组织法》指导纺织行业成立业界组织,加强行业自律,从整体上保证了出口的有序。另外,针对贸易保护商品主要以低价冲击对方市场,政府积极鼓励企业采取以质取胜战略,从价格竞争跃升到质量、技术竞争,保持与国外竞争对手的非价格优势,打消其挑起贸易保护的口实,同时积极推行市场多元化战略。作为根本扭转贸易保护的途径,日本意识到只有降低对出口的倚重,扩大内需才会实现更为平衡的贸易格局和经济发展。1985年日本确定“以内需为主的经济增长”方针后,通过促进企业扩大设备投资和产业升级,引导企业增加技术研发费用,努力实现以内需为中心的国民经济持续发展。


(来源:《新财经》2009年第9期  20091203)


责任编辑:叶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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