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贸易便利化的目标和内涵
贸易便利化是指简化和协调国际贸易程序、加速要素的跨境流动。由于相关措施能够降低交易成本、提高贸易效率、带来巨大的经济收益,贸易便利化一直是各国在多边和区域贸易安排中积极采用的重要手段。
世界贸易组织(WTO)没有专门的贸易便利化协议,但其重要性已在成员国中取得共识,作为“新加坡议题”中的唯一议题已被纳入“多哈发展议程”谈判,并就谈判模式达成一致。主要包括:一是就贸易便利化的基本原则与规则进行谈判;二是开展全面的技术援助,建立和实施更为广泛的与贸易便利化相关的技术援助和能力建设计划;三是在海关及相关机构间开展有效合作。
APEC成立之后,贸易投资便利化是区域合作取得进展的最突出领域。根据“贸易便利化行动计划I”,2002~2006年各成员的贸易交易费用降低5%,主要涉及海关程序、标准和一致化、商务流动和电子商务等四大领域。此后,各国领导人共同提出“行动计划II”,预计到2010年区域内贸易交易成本再降低5%。除四大领域外,还对改进国内规章制度、商业道德建设和保障贸易安全等更广泛的商业便利化等表示关注。
在各国已达成的区域和双边贸易协定中,贸易便利化涵盖内容广泛,概括起来,主要分为货物贸易、服务贸易、自然人流动以及资本和信息流动等领域。本文也将从这四个方面,分析在中日韩各自已经签署的自由贸易安排中贸易便利化的重点内容和方式。
二、中日韩已签署的FTA协议
迄今为止,中国已对外签署了8个自由贸易协定,除了与中国香港、澳门的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外,还包括与东盟、智利、巴基斯坦、新西兰、新加坡和秘鲁签订的自由贸易区协定。
中国与东盟、巴基斯坦和智利已分别完成自由贸易区的货物贸易、服务贸易谈判。关于投资问题,中国与东盟刚刚完成投资谈判,并于今年8月签署投资协议;中国与智利已完成三轮投资谈判;中国与巴基斯坦在自贸区货物贸易协定中包括“投资”章节,2008年10月又签署补充议定书,为建立“中国-巴基斯坦投资区”制定规则,促进投资合作(该补充议定书将在中巴自贸区框架下,对巴境内“海尔-鲁巴经济区”等中巴投资区生产的货物以及双方有出口兴趣的货物,优先考虑削减或消除关税)。
《中国-新西兰自贸协定》是我国签署的第一个涵盖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投资等诸多领域的全面自贸协定,这也是中国与发达国家的第一个自贸协定。此后,中国与新加坡、秘鲁等均采取一揽子谈判和签订自贸协定的方式。
表1 中国已签署的FTA协议
货物贸易 服务贸易 投资
中国-东盟FTA 2004.11 2007.1 2009.6
中国-智利FTA 2005.11 2008.4 正在谈判
中国-巴基斯坦 2006.11 2009.2 投资章节和补充议定书
中国-新西兰 2008.4,一揽子协议
中国-新加坡 2008.10,一揽子协议
中国-秘鲁 2009.4,一揽子协议
资料来源:根据商务部网站信息整理。
韩国已与五个国家或地区签署双边FTA协议。其中,与智利(2004.1)、新加坡(2006.2)和欧洲自由贸易联盟(EFTA,2006.9)签署的FTA协议已通报WTO并开始实施;韩国与美国FTA谈判已于2007年4月完成;韩国与东盟的FTA协议分为三个部分,分别于2007年的6月和11月完成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谈判,2009年签署双边投资协议。
日本的区域或双边自由贸易安排是以签署“经济伙伴协定”(EPA)的方式推进的。自2002年起,日本EPA战略全面启动,至今已先后与新加坡、墨西哥、马来西亚、菲律宾、智利、泰国、文莱、印尼、东盟、越南和瑞士签署了11个EPA协定。此外,日本正在与韩国、海湾合作组织(GCC)、印度、澳大利亚和秘鲁进行EPA谈判。
三、中日韩比较:FTA协议中的贸易便利化
(一)货物贸易便利化
原产地规则是一种通过防止迂回贸易保护成员国利益的重要方式,是FTA协议中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在中日韩已签署的FTA协议中,都包含原产地规则及相关操作程序的章节(见表2),并做出了详尽的规定。中国多数产品的原产地规则以增值率为主要判定标准(一般国内增值百分比为40%),且均使用船上交货价格;少数产品适用税目改变标准和加工工序标准。
海关程序的简化是加速要素跨境流动的关键所在,是贸易便利化的重要内容和最直接的手段。其主要目的是:确保海关程序和实践具有可预见性、一致性、透明度,贸易便利化包括海关估价、税则归类、预裁定、海关合作和能力建设等内容。中国在最新签署的与新西兰、新加坡和秘鲁签订的FTA一揽子协议中,都专门设有一章讨论:海关程序和合作,或海关程序与贸易便利化。在几乎所有日本和韩国签订的FTA协议中,也有此项内容。
无纸化贸易是FTA协议中涉及贸易便利化的一个新领域。中日韩三国在近期签署的自由贸易协议中新增了此项内容。例如,在中国-新西兰FTA协定和中国-秘鲁FTA协定中的“海关程序与合作”一章,包括“无纸贸易环境下自动化系统的应用”条款,即双方海关应用低成本、高效率的信息技术,明确“缔约双方海关当局应尽力使用信息技术加快货物放行程序”。
消除不必要的技术性贸易壁垒,有助于促进和便利双边贸易。其中,较为重要和敏感的一项就是有关合格评定程序及结果的互认。在日本和韩国签署的FTA协议中,均只有不足50%的协议涉及此项内容。相比而言,中国持较为开放的态度。除中国-东盟和中国-巴基斯坦FTA协定(在中国-巴基斯坦FTA协定中“技术贸易壁垒”一章,提及“应以便利双边贸易为目标,在技术法规和合格评定领域加强合作”)外,中国在其余四个已签署的FTA中,均包含了相互认可的条款,内容多为:就现有机制进行交流、探讨互认合格评定程序及结果,以提高效率、避免重复、确保成本效率。
总体来讲,中日韩三国在货物贸易便利化上均持较为积极的态度。日韩在采取有关通关的便利化措施上较为主动,中国则在消除非关税壁垒和技术壁垒方面更为开放。
表2 中日韩比较:货物贸易便利化
中国 韩国 日本①
原产地规则 all all all
简化海关程序 3个新协议 1例外 all
相互认证 4/6 4/11 2/5②
无纸化贸易 2/6 4/11 2/5
注:①日本共签署了11个双边自由贸易协定,但是和东盟签署的FTA没有专门关于服务贸易开放的条款。②分母表示FTA协定数目,分子表示涵盖相关内容的协定数目。表内同。
资料来源:根据三国各自签订的双边FTA整理。
(二)服务贸易便利化
我们从两个方面,即有关服务贸易协议的内容结构和服务贸易领域的开放承诺,分析中国已签署FTA协议中的服务贸易便利化。通过这些分析,我们发现中国致力于推动服务贸易自由化的态度、措施是积极的。
中国与东盟、巴基斯坦签订的服务贸易协定,都有四部分内容组成,即定义和范围、义务和纪律、具体承诺、其他条款。其他四份自由贸易协定(内地与香港、澳门签订的CEPA除外)虽然没有将内容分成四个部分,但是各项关于服务贸易的条款基本上都可以归类于这四部分之中。
定义和范围:规定了所有与服务贸易相关的定义和协议的管辖范围,包括法人、自然人和服务提供者等定义内容,均同WTO/GATS的相关规定保持一致,并将行使政府职权的服务排除在协议范围之外。
义务和纪律:主要对缔约双方在执行协定中的具体承诺时,应该遵守的行为准则进行了规定。例如,中国和巴基斯坦的自由贸易协定中“义务和纪律”部分,对透明度、机密信息的披露、国内规制、承认、垄断和专营服务提供者、商业惯例、紧急保障措施、支付和转移、保障国际收支的限制、一般例外和安全例外、合作等内容进行了规定。
具体承诺:主要包括市场准入、国民待遇、附加承诺、具体承诺减让表等条款。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条款,主要解释了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的含义;附加承诺和具体承诺减让表条款,规定了承诺内容列示的方式,一般是参照WTO《服务贸易总协定》模式,规定各方提交的具体承诺减让表作为附件构成协议的一部分,在减让表中列明具体开放的部门和措施。
其他条款:对协定的审议和修订、争端解决、双方为执行协定进行的联络方式等一些程序性事项进行了规定。
通过对中国签订的自由贸易协定条款的分析,我们发现,中国的每份自贸协定涵盖了绝大部分的服务贸易便利化内容。我们认为,中国在服务贸易自由化方面的态度是非常积极的。
中国已签署的FTA协议,都在入世承诺的基础上,对FTA伙伴的服务提供者进一步扩大了市场开放的领域和程度。
以中国和巴基斯坦签署的双边FTA为例,中国在6个主要服务部门的28个分部门对巴基斯坦服务提供者进一步开放。例如,房地产服务领域,巴基斯坦的服务提供者可以设立独资企业,没有市场准入的限制。在市场调研领域,巴基斯坦的服务提供者可以在中国设立合资企业,并且可以拥有多数股权。在中国和新西兰签订的双边FTA中,中国在商务、环境、体育娱乐、运输等4大部门的15个分部门做出了高于WTO的承诺,包括开放项目管理服务,允许新西兰服务提供者设立外商独资企业提供计算机、环保、体育娱乐服务,允许设立中外合资企业提供计算机订座系统服务等。
其他中国签署的双边FTA,中国一般是在FTA伙伴具有比较优势的服务贸易领域,做出了高于WTO的开放承诺。如,在中国-秘鲁FTA的中方服务贸易开放具体承诺表中,中国在WTO承诺的基础上,对秘鲁具有比较优势的采矿、咨询、翻译、体育、旅游等部门进一步扩大了开放。
表3 中日韩比较:服务部门便利化
章节/协定 中国 韩国 日本*
市场准入 All 4/5 8/10
国民待遇 All All 10/10
当地存在 none 3/5 2/10
附加承诺 All 3/5 7/10
未来自由化 2/6 3/5 2/10
相互认可 All 4/5 8/10
具体承诺减让表 All 2/5 7/10
修订表 none 1/5 5/10
最惠国待遇 1/6 2/5 9/10
授权、许可或资质 All 1/5 6/10
透明性 All 3/5 8/10
国内管制 All 4/5 none
垄断和独有服务供应商 4/6 3/5 8/10
紧急保护措施 4/6 1/5 7/10
支付与转账 5/6 4/5 8/10
为保障国际收支而实施的限制 5/6 3/5 7/10
承诺审查 5/6 2/5 5/10
保留项目修订或增补 1/6 3/5 none
争端解决 All 2/5 none
注:*日本共签署了11个双边自由贸易协定,但是与东盟签署的FTA没有专门关于服务贸易开放的条款。
资料来源:根据三国各自签订的双边FTA整理。
从中日韩三国各自签订的FTA协定来看,中国签署的关于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双边协定,结构都较为完整,并且开放承诺较为具体、开放程度也较高。
中国的6个双边自由贸易协定对服务贸易自由化的相关条款覆盖面较全,在全部19项有关服务贸易自由化的条款中,有9项条款在中国的6个双边自由贸易协定中都有规定见表3。这些条款是市场准入、国民待遇、附加承诺、相互认可、具体承诺减让表、授权许可或资质、透明性、国内管制、争端解决。其他一些重要条款在中国的自由贸易协定中也被普遍提及,有5个FTA协定对支付与转账、为保障国际收支而实施的限制、承诺审查条款进行了规定,有4个协定对垄断和独有服务供应商、紧急保护措施条款进行了规定。虽然中国的6个FTA协定对当地存在和修订表的条款没有规定,但是这两项条款的内容在其他部分条款中都有所涉及。
日本和韩国各自签订的FTA协定中,只有国民待遇一项内容在所有的协定中都有规定,其他被较多涉及的条款包括市场准入、相互认可、支付与转移等条款,日本自由贸易协定中较多涉及的条款还有附加承诺、具体承诺减让表、紧急保护措施、为保障国际收支而实施的限制等条款。日本和新加坡的FTA协定、韩国和智利的FTA仅涵盖了少数的项目,可以反映出两国在这两份协定中采取了非常谨慎的态度。
(三)自然人流动的便利化
自然人流动有利于两国间的人员往来,促进双边经贸发展。人力资源开发、旅游业和科技等领域的合作,可以促进双方科学教育领域和普通民众之间的交流往来,加深两国人民之间的了解,巩固双边经贸往来的长期性基础。
中国在自然人流动方面也表现出了积极开放的态度。中国与新西兰、智利、新加坡、秘鲁四国签订的自由贸易协定,都有专门的关于便利双边人员往来的条款。中国与智利签订的服务贸易协定的附件1“商务人员临时入境”以及中国-秘鲁协定“第九章 商务人员临时入境”,为双边商务人员来往提供了便利,有助于加强双边经贸合作。
中国与东盟、巴基斯坦的协定虽然没有直接涉及自然人流动的内容,但是,两份协定中扩大开放的内容都是有助于双边人员流动的。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提出双方应该在农业、信息及通讯技术、人力资源开发、投资、湄公河盆地的开发等五个优先领域加强合作,双方在这些领域的合作必然会推动双边人员的往来。中国和巴基斯坦的FTA协定中,在巴基斯坦具有一定优势的需要较多劳动力的建筑物清洁、人员提供和安排服务等领域,中国进一步扩大了开放,这将促进双边人员的流动。例如,在人员提供和安排服务行业,允许设立巴基斯坦方拥有多数股权的合资企业;在建筑物清洁行业,允许设立巴基斯坦的独资公司。人员提供和安排服务行业与建筑物清洁行业,是中国在入世协定书中没有承诺开放的行业。
表4 中日韩比较:自然人流动的便利化
中国 韩国 日本
自然人流动 5/6 1/5 9/11
人力资源开发 4/6 3/5 9/11
旅游业 3/6 1/5 8/11
科技 3/6 2/5 6/11
资料来源:根据三国各自签订的双边FTA整理。
日本签订的FTA协定,绝大部分都覆盖了自然人流动的领域。相对而言,韩国开放的态度显得较为谨慎。中国在自然人流动和人力资源开发领域则表现出了积极的开放立场。
(四)资本和信息流动的便利化
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各国之间贸易与跨境投资的关系日益密切。跨国公司在全球范围内投资建立生产网络,产业内贸易和公司内贸易成为贸易发展的新动力。因此,通过实行区域贸易自由化和便利化吸引更多的外国投资是相关国家的重要政策选择。投资便利化的主要目的是提高法律法规的透明度,改善投资环境,降低投资成本,提高跨国企业投资效率等。其主要内容包括:投资促进和保护、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投资及相关收益的转移、争端解决等。除了中国-智利FTA和韩国-东盟FTA之外,中日韩其他所有已签署的FTA协定都涵盖了投资协议或投资章节,说明三国都对投资便利化和自由化给予高度关注。
知识产权在促进经济与社会发展中具有重要作用,特别是在技术创新和贸易全球化背景下,保护知识产权有利于技术创造者和使用者的共同利益,有助于技术转移和传播。韩国所有FTA协议都覆盖知识产权保护的内容,多数日本EPA协议也有知识产权保护的内容,在中国与智利、新西兰和秘鲁签订的FTA协定中,知识产权是重要的合作领域之一。
绝大多数日本EPA协议中都涉及信息技术合作。对中国和韩国来讲,信息技术合作在区域贸易安排中则是一个比较新的合作领域。在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中,信息及通讯技术被纳入双方应优先加强合作的五大领域之一。在中国-秘鲁FTA协定的“合作”一章中,包括鼓励研发及管理的经验交流、鼓励研发信息技术产品和服务等。
贸易和投资促进,是经贸合作的重要内容,中日韩三国对此均给予高度重视,但不同协议中贸易投资促进的具体领域有所区别,有些强调优化贸易投资环境,有些则在重点产业上给予特殊政策。在中国-智利和中国-新加坡FTA协定中,在“合作”一章中专门有“贸易或投资促进”条款,在中国-新西兰和中国-秘鲁FTA协定中,则在“经济合作”条款中涵盖,主要内容涉及开展政策对话、加强信息和机会共享、促进经验交流,以消除贸易投资障碍、提升双边经贸关系。
中小企业合作,主要目的是创造有利于中小企业发展的环境,包括促进中小企业间的联系,增加中小企业获取技术升级、出口及市场信息、融资和财政扶持等方面的信息和渠道。中日两国对加强中小企业合作更为关注,在中国与智利、新西兰、秘鲁的FTA协定中,都包括此领域合作的具体条款。
目前,在中国已签署的FTA协定中,尚未包含金融服务合作的具体内容(在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中,除五大优先合作领域外,还提出合作应扩展到其他领域,包括但不限于银行、金融、知识产权、中小企业等。在中国-智利FTA协定中,提及“缔约双方重申各种形式的合作,尤其是经济、贸易、金融、技术、教育和文化合作的重要性”),仅有两个协议提及应加强金融领域的合作。但在中国的多个FTA协定中,包括科技、环保、人力资源开发、工业和矿业合作、竞争政策、农业等诸多合作领域。
表5 中日韩比较:资本和信息流动的便利化
中国(6FTAs) 日本(11EPAs) 韩国(5FTAs)
投资 5/6,与智利在谈判 all 1个例外
知识产权 4/6 8/11 all
金融服务合作 2个提及加强合作 1个例外 1个例外
信息通信技术 2/6 2个例外 2/5
贸易投资促进 4/6 8/11 2/5
中小企业 4/6 7/11 1/5
资料来源:根据三国各自签订的双边FTA整理。
四、贸易便利化将是中日韩自贸区的重要内容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中日韩三国在区域和双边自由贸易安排中都十分重视贸易便利化。通过CGE模拟计算,建立中日韩自贸区(CJKFTA)将使三国宏观经济实现共赢,但三国主要产业在国际市场和区域贸易中的比较优势不同,自贸区对各主要产业的影响有所区别。建立中日韩FTA虽然符合三国多数企业的意愿,但来自部分产业的反对呼声更加集中和强烈,成为中日韩自贸区进展缓慢的主要障碍之一。因此,在实现进一步的贸易自由化的条件尚未完全具备时,通过制度性经济合作促进贸易便利化,同样会对贸易发展产生显著的推动作用。
在2001年中日韩联合研究的第一年,我们曾就促进中日韩三国间贸易便利提出政策建议,包括:加强信息沟通、提高法律法规的透明度;建立和加强三国政府间的贸易协调机制;完善检验检疫协调机制;加强海关合作;提供商务人员往来便利等。近些年,三国在上述领域不断加强合作,贸易便利化取得了一定的积极进展,但仍有较大的合作与发展空间。
在中日、中韩之间,基于比较优势的产业内贸易发展潜力巨大,而贸易便利化是发挥这一潜力必不可少的条件。可以说,在贸易便利化领域进行富有成效的合作,是加强三国间制度性经济合作的一个良好的切入点,不仅能为企业带来实实在在的收益,也将成为中日韩自贸区的重要内容。
(来源:国研视点 20091231)
责任编辑:叶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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