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本文着重围绕欧盟和美国所提出的碳关税和低碳经济概念引发的国际政治经济利益角逐以及带来的全球经济利益格局调整和对中美贸易平衡的影响进行深入分析,认为碳关税本质上是一个国际政治经济问题,已经失去削减碳排放的意义,在理论上缺乏支持前提和基础,在实践上难以实现。文章最后提出,中国要积极推动和参与国际碳减排协议谈判,坚持《京都议定书》和WTO基本原则,维护自身利益,既不支持也不反对碳关税,顺应低碳经济发展趋势,加快发展低碳经济和循环经济,加强低碳技术国际合作。这对我们研究和指导低碳经济实践具有指导意义。
削减温室气体排放数量,保护人类赖以生存的家园,已经成为全球面临的共同挑战。自1992年签署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1997年签署《京都议定书》,并于2005年正式生效,以及巴厘岛确定的正确路线图,到2009年年底将在哥本哈根举行的全球气候变化谈判,将就《京都议定书》于2012年到期后碳减排义务达成新协议,人类就全球气候变暖问题从认识到着手解决留下了曲折的足迹。然而,温室气体减排牵动着各国不同的具体利益诉求的神经,复杂地纠缠在一起,构成一幅生动的利益博弈画卷。其中尤以美国为首的部分西方发达国家提出把解决全球气候变化问题与贸易经济问题挂钩的碳关税、低碳经济概念掀起了轩然大波,它们与全球经济平衡,尤其是中美贸易再平衡联系起来,构成美国奥巴马政府新的全球战略组成部分。
一、碳关税的政治经济利益角逐
近来美、欧国家在国际经济金融危机调整全球经济格局背景下相继提出碳关税新概念,为即将展开的新一轮经济博弈做好铺垫。以环保名义提出的碳关税只具有政治经济意义,在限制碳排放上最多只有微弱的边际效果,在解决全球气候变暖上不起实质作用。例如,美国进口的高碳商品,其主要供应国是加拿大和欧盟国家,而这些国家的碳排放不论是在总量上还是在人均上都比美国低得多。这些国家的出口产品可能会被免除碳关税,碳关税对其温室气体排放不起作用,美国高碳商品进口依然不会减少,以碳关税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流于形式。实际上,美国征收碳关税针对的是包括中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发展中国家由于起步较晚,其在产业结构和技术进步中相对发达国家而言一直处于劣势,碳关税将使发展中国家既要承担减排的责任,同时也要承担经济收缩的风险。这对发展中国家来说是极其不公平的。而且碳关税很有可能导致发达国家不在乎这点碳税损失而继续大量排放温室气体,恶化全球环境,耽误全球对气候变暖的控制机会。美、欧等发达国家利用碳关税的市场化手段,企图借助其经济、贸易、科技霸权,表面上声称为了解决全球性环境问题,借环境保护的名义,实质上为了减轻应负的责任和受到减排指标约束的损失代价,降低减排成本代价,推卸对全球气候变暖责任,推行贸易保护主义,保护国内市场,打压新兴市场国家的出口,减轻财政与经常账户赤字,压制中国等出口大国竞争力,削弱俄罗斯中亚国家,伊朗等中东国家,巴西、委内瑞拉等拉美国家的能源势力。可见,碳关税已经没有削减碳排放的意义,本质上是一个国际政治经济问题,背后隐藏复杂的战略利益分配关系。
美、欧等发达国家在过去一百多年乃至几百年里以比较粗放的能源利用技术走过了工业化,留下了对人类生存环境难以恢复的污染破坏,对气候变化应负主要责任。现在主要发达国家经济都已经进入信息经济时代,却站在道德讲台上对受害的广大发展中国家宣传保护生态环境的道德,树立环境领袖形象。美、欧等发达国家历史上都是碳等污染物排放量较大的、人均排放量较高的国家。大约70%——80%现存大气中二氧化碳是由发达国家排放的。中国温室气体历史排放量很低,据测算,1904—2004年中国化石燃料燃烧二氧化碳累计排放量约占世界同期的8%,人均累计排放量居世界第92位。2004年中国能源消费排放的二氧化碳排放量约为50.7亿吨。2005年美国二氧化碳排放5891.6百万立方吨,占世界总量的21.4%;中国二氧化碳排放5577.3百万立方吨,占世界总量的20.26%;美国人均二氧化碳排放19.87立方吨,中国人均4.275立方吨,低于世界平均4.46立方吨的水平。2006年美国人均二氧化碳排放19.78立方吨,中国人均4.58立方吨。2007年中国二氧化碳排放量已经超过美国,成为全球第一大排放国。但美国至今没有签署《京都议定书》,没有实质进行二氧化碳限量排放,美国发达的养牛业、汽车业、航空业和重化工业都是碳排放高的污染行业。美国奥巴马政府提出到2020年在现有基础上减排17%的措施,如果换算成国际通用的1990年基准,美国到2020年仅减排不到1%。这完全不符合温室气体排放大国应履行的减排义务。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没有大幅度减排义务,但仍然做出巨大努力大幅度削减碳排放总量。到2010年,中国将实现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源消耗比2005年降低20%左右,相应减缓二氧化碳排放;力争使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总量(包括大水电)在一次能源消费结构中的比重提高到10%左右,煤层气抽采量达到100亿立方米,力争使工业生产过程的氧化亚氮排放稳定在2005年的水平,力争森林覆盖率达到20%,实现年碳汇数量比2005年增加约0.5亿吨二氧化碳。
美国在气候恶化和国际舆论压力下开始减排,要求对进口品征收碳关税以贸易和市场霸权迫使广大发展中国家做出更多牺牲,让美国可以有更大的多排污染物的空间。这个举动在一定程度上破坏了全球控制气候变化事业,不仅美国对以前污染全球不作任何补偿,而且还要求与发展中国家减排看齐,让发展中国家承担更多的环境气候变化责任与成本代价。碳关税模糊了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之间对气候变化共同但有区别的义务,实际上以无差别的减排标准“共同”负担气候变化的减排成本费用。设置新的碳关税不仅违反了WTO的基本规则,与WTO减让关税,促进贸易自由化、便利化趋势背道而驰,也违背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明确规定在任何义务加在发展中国家之前,发达国家必须采取实质行动,以及《京都议定书》确定的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气候变化领域“共同而有区别的责任”的原则,发达国家应承担更大的责任,按照更大的责任来衡量。对各国产品不同碳排放水平的差别关税违背了WTO关于统一、非歧视征税的一般最惠国待遇原则。WTO报告没有对美国提出的碳关税是否满足边境调节税、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GATT第20条例外要求给出明确的地位界定。由于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责任不同、起点不同,对于发展中国家而言,不加区别的同一减排标准是一种技术性歧视,征收碳关税将使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之间的矛盾和对立更加趋于复杂化,不利于全球共同应对气候变化。碳关税是与WTO促进贸易投资自由化的规则和联合国在气候变化问题上达成“共同而有区别的责任”的原则相违背的,不仅损害了发展中国家利益,而且也不利于全球控制温室气体排放。
中国政府从保护人类生存的共同家园大局和改善本国生态环境角度高度重视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工作,在解决全球气候变暖问题上持负责任的态度,已经先后制定一系列相关法规政策。中国已经于1997年11月1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07年10月28日修订通过,2008年4月1日起施行,并制定了《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强调节能减排;于2005年2月28日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于2008年8月29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并于2009年1月1日实施;于2007年发布了《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2008年10月发布了《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与行动》白皮书,制定了《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科技专项行动》,提出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行动与机制体制建设;已经着手国内征收碳税的调研工作,即将开始制定政策并实施;已经提出一系列激进的温室气体减排计划,放慢了温室气体排放增长的速度。中国对待温室气体是从自身利益角度出发的,并不受外部威胁被动而为。现在中国是要把美国拉入全球限制温室气体排放机制内,约束美国碳排放。美国却反手要绑架中国与其一同“跳崖”,完全无视中国与其责任的差异,这是违法的。发达国家应该对过去和现在较大的污染排放承担更大责任,对国内高碳产业征收碳税,以碳税收入设立基金用于资助可再生和清洁能源生产,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技术等援助,帮助发展中国家改善节能环保技术,这才是正道。美国对华出口开征碳关税的不利影响可能很小,对于中国限制温室气体排放决策几乎没有影响。中国希望在遏制全球气候变暖上与各国一道加强合作,积极参与全球气候变化谈判,愿同世界各国加强沟通、协调、合作,以积极的建设性态度为推动哥本哈根会议取得积极成果、共同应对气候变化挑战、促进全球可持续发展做出贡献。
碳关税在经济上不具有合理性。我们假定全球气候变暖是由于人类碳排放增加的结果,在这个前提下讨论通过征收碳关税达到限制减排目的。碳排放“限量及交易”(cap——and——trade)机制就是要内部化碳排放的负面外部性。虽然生产和消费无论发生在什么地方都应该平等地对待,但是各国发展历史、经济水平和技术水平不同,各国减少碳排放义务各有差异。美国经济学家克鲁格曼把碳排放引起全球气候变暖看作一个非经济目标,他把碳关税看作一种增值税,实际是流转税。他认为WTO打算将碳排放限量及交易中减少各国扭曲的边境税与增值税一样对待,即碳排放许可价格最终是加在消费者身上的税,并且消费者应该对进口品所发生的碳排放与国内生产品所发生的碳排放支付同样的税负,由于管理原因增值税都从生产者征税。他进一步指出,如果美国内减排而没有对外国未减排的产品征收碳关税,会使国内处于不利的不公平地位,使消费者没有动机去避免购买外国没有承担碳减排义务的进口产品,从世界来看这种结果没有效率,与增值税一样,碳关税起夷平竞技场(leveling the playing field)的效果,不是保护主义。由于各国采取控制全球气候变化的政策差异会导致能源成本差别,会涉及竞争优势。假如仅仅美国采取气候管制,并且没有采取投资先进的低碳和无碳技术行动,那么,未来20年里给碳排放定价的气候政策可能对美国能源密集制造业竞争力具有实质影响,其影响程度取决于不同产业、产业能源密度、所依赖能源来源组合、产业采用新技术和替换旧技术的活力与速度、生产中能源利用方式、外国进口对产业的易受伤害性以及把成本增加转移给国际客户的能力(Bassi;Yudken;Ruth,2009)。因此,在高成本国家会有对来自没有或较小碳限排政策和低能源成本国家的进口商品加征边境调节税的政治压力。调节税会基于与每种进口商品生产相关的碳排放,并且调节税要使发生的成本增加与出口国比照进口国所采纳的气候政策相匹配。等同于对碳排放限量及交易的碳税,对尚未内部化二氧化碳排放外部性的任何国家课征碳关税是最优的。但是没有碳关税,却对碳排放进行限量及交易或征收碳税会使市场扭曲。碳排放限量及交易使得全球能源价格回落。低价能源对没有限排国家非常有利,可能会增加消费。只有各国协调达成最优关税,才会增加全球福利,减少碳排放。因此,边境调节的碳关税具有经济学理论似乎得到支持。但是,理论上消费者应该承担的增值税——碳关税不能因为管理方便原因加在生产者身上,由生产者向消费者转嫁不尽合理,更不公平。而且任何经济理论必须建立在现实前提之上。以上理论都是建立在世界各国对全球气候变暖负有同等责任的同一起跑线上,忽略了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对全球气候变化的责任与义务差别的现实前提条件。
在克鲁格曼看来,碳关税是为了公平竞争而夷平竞技场,不是为了保护。没有缴纳类似碳关税的进口产品会有“不公平”的优势。实际上一个人夷平竞技场的手段就是这个人的保护主义手段。克鲁格曼的限量与交易经济理论以及碳关税理论不可避免引起世界陷入螺旋式贸易战之中,解决全球气候变暖问题被掩盖了。为了对高碳生产的污染环境外部性进行矫正,减少扭曲,各国政府可能按照减排份额对国内碳排放征税。但是这种征税手段矫正扭曲会带来新的扭曲。其他替代手段或许有效而且副作用小,例如,碳排放权许可、交易和拍卖等。国内政策变动涉及国际经济活动时,需要通过谈判达成一致意见。以国内法强制进行国际延伸的霸权行径会遭到国际社会抵制,实施难度大。如果采取单边行动在产品进出口关境对这种高碳生产产品征收“边界调节税”,这种关税收人应当补偿受污染性生产外部性影响或伤害的全球大气环境,其中尤其是环境受污染最重的生产地区国家。发展中国家生产高碳产品多,消费少,发达国家高碳产品生产少,消费却多,其跨国公司从高碳产品中赚取的利润多,其生产和消费的污染排放比发展中国家多得多。消费者应该承担的税负却要由生态环境受污染最重的生产国承担,经济上不道德、不合理。发达国家得了便宜还卖乖,对发展中国家开征新关税没有经济、法律和道德支撑。
(来源:《国际贸易》 2009年11期)
责任编辑:文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