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农产品出口基地为取得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颁发的备案。注册证书所发生的相关费用给予适当补助。
2.对1000亩以上集中连片的蔬菜、水果、花卉等出口注册基地,实行标准化生产。进行定点采购并按标准使用农业投入品而增加的生产费用,对实际增加的部分给予一次性补助
3.对沈阳市农产品出口企业出口农产品贷款优先提供贷款担保。
4.沈阳市投融资机构支农融资平台优先支持沈阳市重点农产品出口企业建设畜禽、果蔬出口原料生产基地。
5.对在沈阳市注册。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以地产农产品为原料。在沈阳市年出口农产品结汇额达到50万美元以上的出口企业,按年出口结汇额比上年度每增加1美元奖励0。15元人民币。
6.对新引进在沈阳注册的农产品出口企业,按当年农产品出口结汇额的2%给予奖励。
7.对年出口结汇额100万美元以上的农产品加工企业,当年新增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按央行规定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对当年新增固定资产投资给予一次性补助,每个企业年度最高补助500万元。
8.对农产品出口企业为扩大农产品出口而发生的银行贷款,按出口结汇额年增量和实际发生的利息给予一定比例补助,每个企业年度最高补助200万元。
9.对以沈阳地产农产品为原料、年出口结汇额达到300万美元以上的农产品出口企业,按照企业实际发生。国家有明确规定应收取的检验费用给予30%补助,每个企业年度最高补助100万元。
10.对为农产品出口提供检验检疫公共服务的机构,沈阳市财政对其新购置的农产品出口检验检疫设备和减免的检验检疫成本费用给予补助。
11.对农产品出口企业及为农产品出口服务的农业合作组织或区域性检验检测机构新购置的农产品专用检验设备,按购进价格的15%给予一次性补助。
12.沈阳市农业主管部门会同检验检疫等部门,针对出口农产品质量检测、管理等业务,定期免费为农产品出口企业和基地进行培训。
责任编辑:北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