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记者从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了解到,福建省政府为促进我省中药产业现代化建设,鼓励中药制剂、天然药物的研究开发,促进中药生产企业采用先进的生产技术和装备,加快建立国内外具有影响力的海峡西岸经济区现代中药生产基地,福建省政府决定扶持一批福建省中药生产项目。具体申请条件(一)项目开发产品应为近三年内取得中药新药证书或已进入II期临床的新药;(二)项目投资规模达到300万元以上;(三)申请资金扶持的项目实施单位应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较好的资信等级。安排原则:(一)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中药产业政策和中长期发展规划及福建省中药产业中长期发展规划,产品和技术水平先进,对促进我省中药生产和中药产业持续、稳定、协调发展能起积极引导作用的;(二)统筹规划、突出重点、择优安排项目,不搞平均分配;(三)鼓励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联合开发项目。重点安排项目(一)我省重点中药制药企业的关键技术研究及成果推广应用;(二)重点中成药品种所含主要成份分析、新中药制剂、天然药物的研究开发及成果推广应用;(三)用现代制药技术对传统中药二次开发。
申报和审查程序:(一)具有法人资格的中药制药企业向设区市经贸主管部门提出项目申请报告,并附福建省省级工商发展资金(中药生产扶持项目)申请表。申请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单位基本情况(单位名称、地址、邮编、联系电话、法人代表、开户银行及帐号等)、项目依据、项目工作方案、效益分析、可行性分析、资金来源和资金使用计划、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审计报告等。
(二)设区市经贸经贸主管部门必须对项目实施单位提交的中药生产扶持项目申请材料真实性、可靠性进行核实,并对申请项目进行初审,初审同意的项目汇总后,向省经贸委申报,同时上报省财政厅。省属项目由主管部门或控股的省集团(控股公司)提出意见后向省经贸委申报,同时上报省财政厅。
(三)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组织专家对中药生产扶持项目资金申请进行评审,联合下达年度专项补助资金。
(四)申报材料一式5份(其中送省经贸委3份、省财政厅2份)。
(五)项目申报截止日期为2010年7月31日。
记者还了解到,福建各设区市经贸经贸主管部门应按照省经贸委、省财政厅下达的专项补助资金监督项目实施,并在每年4月底前向省经贸委提交本地区中药生产扶持项目的进展情况。项目完成后,设区市经贸主管部门应向省经贸委报送项目总结材料和资金使用情况,由省经贸委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验收。
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建立项目管理责任制,配备专人负责,明确责任。中药生产扶持项目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违反规定的,将已拨付的中药生产扶持项目资金全额收回,三年内不得申报中药生产扶持项目资金。
(来源:福建质量新闻网 20100708)
责任编辑:叶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