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秦藤供应链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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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公平交易环境 零供携手促消费倡议举行

“维护公平交易环境 拉动内需 促进消费”倡议活动在京举行

 

    2009年8月27日,由中国连锁经营协会主办,中国蔬菜流通协会、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中国调味品协会、中国果品流通协会、中国电子视像行业协会等单位协办的“维护公平交易环境拉动内需 促进消费”倡议活动发布会在京举行,40多家零售商、供应商代表参加了发布会,商务部部长助理房爱卿及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部、工商总局等部门的有关负责同志出席了活动。


    发布会上,中国连锁经营协会会长郭戈平表示,协会在商务部的指导下,联合五家供应商行业协会,共同发起《零售商供应商公平合作促销倡议》,并推出6项促进零供关系和谐发展的具体措施,包括:组建“零供促销合作预警机制”,推行完善《连锁超市行业道德规范》,探索建立“连锁经营人力资源预警机制”,协助企业加强流动性管理,引导零售企业创新采购模式,组织“农超对接会”和“批零对接会”;发起全行业“零售创新”活动,开拓思路,实践创新。


    会议发布了由中国连锁经营协会发起的《零售商供应商公平合作促销倡议书》,该倡议得到了71家大型零售企业,近207家供应商的响应和支持,出席发布会的40多位零售商、供应商代表现场签署了倡议书。


    发布会上,物美、沃尔玛、家乐福等3家零售商代表,禹王、百花等供应商代表分别发言,表示,零供和谐发展既是现阶段共度难关的需要,更是长远发展的需要,应积极探索和创新合作模式,维护好公平交易环境。


    商务部部长助理房爱卿指出,当前,在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影响的背景下,深化零供合作是搞活流通、扩大消费的重要手段。促进零供关系和谐发展,需要政府、行业、企业三方面的努力。作为流通主管部门,商务部将会同有关部门积极采取措施,构建公平交易环境:一是加强法制建设。在总结《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的基础上,研究制定规范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的行政法规,促进零供交易合理、透明和可预见;二是推行公平交易合同范本。联合有关部门,指导行业协会推广《零供购销合同范本》,明确当事人之间公平、合理的权利义务关系;三是研究建立零售业风险预警机制。从盈利能力、融资能力和资金用途等方面,确定零供关键业务点及风险防范指标体系,通过指标警示发现潜在风险,及时制止不稳定因素蔓延和风险发生;四是加强与相关部门合作,统筹建立社会信用评价体系。实现信息共享和分类监管,有效整治违规失信行为,加强信用教育,强化信用约束力,逐步建立褒扬守信、惩戒失信的信用评价机制;五是引导和规范商业促销。广大零售企业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效果明显的促销活动,对扩大消费起到积极的作用。零供企业在促销活动中,要加强沟通,应避免一方强行将促销造成的损失全部转由对方承担,同时要坚决禁止虚假促销,保障促销场所安全,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附件:


零售商供应商公平合作促销倡议书


    第一条 (发起)为拉动内需,扩大消费,促进零供关系和谐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所确立的基本原则,由中国连锁经营协会会员发起,相关机构参与,制定本倡议书。   


    第二条 (承诺)零售商、供应商及其他相关中介组织,本着维护公平交易、诚信经商的原则自愿加入本倡议,共同承诺支持、遵守本倡议书所约定的内容。


    第三条 (合作促销)零售商、供应商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促销活动,应遵循友好协商、公平公正、互惠互利的原则。


    1.任何一方不得利用市场地位强迫对方签订含有不公平、不合理条款的促销协议。双方达成一致协议后,方可实施促销活动。


    2.任何一方发起的促销活动,均应遵照促销协议的约定,包括临时性促销。促销协议的内容应明确、具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要求。


    3.零售商、供应商应共同按促销协议约定,保证涉及的门店统一贯彻落实促销内容。


    4.除非法律、法规、规章有规定或者双方另有约定,零售商不以任何理由低于进价或低于约定的促销价格销售商品;供应商不以任何理由,低于供货价或低于约定的促销价格,在其他零售商销售同种可比商品。


    5.零售商与供应商在合理、透明的基础上制定促销商品的进货价格,合理估算促销商品数量。对于过多定购的商品,零售商与供应商应合理约定促销活动结束后剩余促销商品的处理方式。


    6.零售商超出约定商品损耗部分不以任何形式转嫁给供应商,因商品自身质量缺陷而导致增加的损耗除外,或按合同约定执行。供应商应及时妥善处理出现质量缺陷的商品,不以任何形式转嫁给零售商。


    7.相同商品,供应商应对有可能造成竞争,而采购规模相仿的零售商给予同等促销进货价和促销优惠条件。不得搭售其他零售商未订购或多订商品,或限制第三方商品进入。


    8.供应商提供的促销商品、奖品、赠品等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及合同约定,不能降低质量和售后服务水平。


    9.零售商不得要求供应商派遣的促销员为门店提供与其商品销售服务不一致的服务或工作,或要求促销员超时超强度工作,保障促销员合法权益。供应商应要求被派遣的促销员遵守门店规章制度,不转移销售、不诋毁其他供应商及商品、不损害零售商利益。


    10.零售商、供应商从业人员共同遵守商业道德,不利用职务之便行使索贿、行贿、受贿等任何形式的商业贿赂,妨害公平交易。


    11.促销期间,零售商、供应商应共同约定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因质量问题要求退换货的促销商品,不得以促销为由拒绝或设置障碍增加退换货条件。


    第四条 (行业自律)零售商、供应商双方应依托行业组织,建立和完善内部监督与制约机制。如存在商业贿赂行为和不合理、不规范的违约违规行为,可通过双方的沟通渠道或行业组织的参与,及时纠正。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协会将依托有关政府职能部门建立《零售商、供应商公平合作促销预警机制》和《连锁经营企业从业人员行为规范监控机制》,为零供双方提供信息交换平台,遏制不公平交易行为,抵制商业贿赂。


    第五条 (同业竞争)零售商之间,供应商之间、零售商与供应商之间应加强交流与合作,共同抵制恶性竞争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共同建立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

 

中国连锁经营协会   


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


中国果品流通协会   


中国蔬菜流通协会   


中国调味品协会    


中国电子视像行业协会


                                                        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责任编辑:北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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