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以“三鹿事件”为代表,以及近些年不断出现的倒奶杀牛等恶性事件中,奶农、企业及政府作为各方利益主体博弈后的结果使奶农成为最大的受害者,其主要原因在于市场主体之间交易地位的不平等,是个体农户在农产品交易过程中主体地位缺失所导致的连锁反应。根据我国农业发展的现状,笔者认为通过架构有效市场交易平台,将农民组织起来、增强农户社会责任意识,规范农户行为以及实现相关法律的有效对接,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长效机制等,是提高农户市场地位、规范产业链条并保护农户自身权利的有效途径。
关键词:农户;市场主体;农民合作经济组织
三鹿事件发生以后,出现了一个值得我们思考的问题,即:在奶农、企业和政府这三方利益主体中,谁才是最大的受害者呢? 答案是不言而喻的——奶农是最大的受害者。其主要原因在于市场主体之间交易地位的不平等,是奶农在农产品交易过程中主体地位缺失所导致的连锁反应。
作为奶牛养殖业,它与其他效益农业的发展一样存在着共性,但更有其个性。所谓共性,就是近些年发展起来的奶牛养殖实体,多是遵照“公司+农户”的产业化模式发展起来的,农户作为公司的生产车间,按公司的“订单”合同生产,从而获得相对稳定的利润。但是特别之处就在于中国乳品业发展的现状是工商资本先行渗透到农业中来,先有了大型乳品企业的建立,再去发展奶源基地,结果就使奶农和企业之间的关系十分脆弱。相比之下,奶农小而散,信息相对闭塞。由于国内奶制品成本价格反应机制还未完全建立起来,少数大型乳品企业实际已经控制了整个奶源市场,并成为价格的制定者。当奶源多的时候,企业就开始压价,甚至限收;而当奶源不足的时候,争抢奶源。由于终端产品销售市场秩序混乱,使整个乳品企业的赢利空间缩小。近年来,有些乳品企业采取特价销售、捆绑销售等营销手段进行低水平的恶性竞争,使乳品行业的利润水平整体下滑。四川乳品专业协会会长魏荣禄教授认为:由于利润率的降低,企业唯一可以挤压的就是收购原奶的价格。奶农与乳品加工企业之间没有形成紧密的利益联结机制,就给作为强势一方的企业推脱责任、向农户转嫁经营风险形成了空间,加上处于弱势地位的奶农在牛奶收购商面前缺乏议价能力,由此导致了一定数量的奶农处于亏损状态。
另一方面,2007 年通胀初期伴随商品和劳务价格的快速上涨,其中饲料和草料价格上涨幅度较大,使得牛奶的成本价格也迅速上升。据统计数据显示,由于苜蓿草、玉米等饲料价格以及人工都有所上涨,2008 年养牛成本平均上涨了20%——30%,每头牛的利润至少减了1 000 元。饲养成本的显著提高,直接影响到奶农的养殖效益。由于奶农组织化程度低,无法也无力直接面对市场,使奶农的利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
同时,从牛奶——作为初级农产品的产品特点来看,其不同于其他农产品,作为加工乳制品主要原料的生鲜牛奶受时间、外部条件、温度的影响较大,不方便储存,从而使奶农在与乳品企业的关系中处于被动地位。乳品企业在各地建立奶源基地时,多是先与政府谈判,然后由政府去推动发展当地的奶业生产。当奶农把奶牛培养起来后,厂商就开始压价,使农民处于两难境地。一方面牛奶成本上涨,另一方面又遇到乳品企业的压制,生产成本的压力直接转嫁到奶农身上,使得在降低了奶牛养殖的效益、挫伤了奶农养牛积极性的同时,也导致奶源的质量得不到保障。
目前全国约有40%的奶牛养殖户出现不同程度的亏损,有部分奶农只能采用比较极端的方式表示对企业的抗议,选择之一就是被迫倒奶、宰牛并卖牛肉。2007 年全国奶牛共有1 300 万头,较2006 年相比增长了3%,这一数据远远低于正常自然增长率8%,说明奶农宰牛现象较为严重。奶牛存栏量的恢复周期起码要三年,这种行为使本来就不充裕的奶源供应雪上加霜。当然,奶农(包括奶站管理者,下同)从行为上还有了另外一种选择,尤其当对价格问题的抗议没有结果的时候,他们就会往牛奶中添兑相应的化学制剂,做到保“质”保“量”——以这种方式进行抗争。奶农通过牛奶生产过程的化学化,即强调对某类化学产品的使用,达到直接“增产”又“达标”的效果,但这个做法的危害是质量(风味、环境)下降,危及人体健康。此次“三鹿事件”中少数奶农的做法,就是往牛奶中兑水后添加三聚氰胺,以造成增加牛奶当中粗蛋白含量的假像。但由于三聚氰胺是一种化工原料,可直接导致人体泌尿系统产生结石,尤其对抵抗力差的婴幼儿影响最大,所以才导致了一系列悲剧的产生。
当这种恶性事件爆发后,潜在的社会风险被激发,使得消费者在一定程度上产生恐慌心理。乳制品产业链条的不断延伸,同时现有的产业链条又化分得过细,从奶农、奶站到乳品企业,环节太多的后果就是产品质量不易控制,监控的难度也就越大。尽管不法的奶农、奶站只是少数,但消费者往往会有一种直观的认识,认为事件发生的最终原因在于奶农,因此所有的奶农都无
一例外地被消费者认为是可恶的。处于市场生态圈最底层的奶农,一直受到企业的压制,而问题出现后又要承担起所有的责任, 各方博弈后的结果使奶农成为最大的受害者,奶农的利益由谁来保护? 而这一系列后果都严重威胁到奶源基地建设和奶业发展的后劲。
反思三鹿事件, 应该从以下三方面解决奶农在农产品交易过程中主体地位缺失的问题:
1 架构有效市场交易平台,将农民组织起来
农民处于弱势的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农民过于分散,无组织力量,且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而将农民组织起来,才是改变现状的必然选择。实际上,采用合作经营方式,组织广大农户的奶业生产,是当前世界许多国家普遍采用的一种奶业生产形式。借鉴奶业发达国家组织奶业生产的成功经验,从中国当前的实际国情出发,笔者认为,应在现有的基础上,大力推进奶牛饲养集中区域基层奶农专业生产合作组织的发展,实现其与乳品加工企业的利益联接。
1.1 坚持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多形式、多层次地兴办各种专业类型的经济合作组织
可以以奶牛入股的方式,也可以以种养大户、购销大户、农村技术能人为核心进行组建;既可以以村、镇为单位,也可以不受地域限制,跨行政区域兴办。通过各种积极和合理的宣传方式,使奶农认识到参加此类组织的必要性,并在自愿的基础上主动加入并参与到组织的运作过程中,成为组织的真正构成元素。
1.2 将组织章程内化为成员的行为,规范奶农经济合作组织的结构,实行规范运作
就中国现有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现状来看,其组织结构很不稳定。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加入和退出采取自愿原则,完全是依靠农民的觉悟约束,一旦市场发生变动,或者经营条件稍有恶化,部分农民就有可能迅速退出组织,抽回股金,使组织难以抵御企业的竞争。同时,其生产资料和产品数量也会经常发生变动,给远期买卖合同和履约造成困难,会增加组织的运营成本。而且,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内部管理不规范,比较松散,有相当一部分组织还无章可循,内部事务决定、监管机制、利润分配等方面随意性大,没有形成严格的制度。同时在已经建立组织章程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里,一方面一部分农户由于缺乏对章程的了解,无法遵守并履行相应的义务;另一方面由于章程往往是第三方制定的,农户缺乏履行章程中规定义务的自觉性。因此,要从建章立制入手,要首先将制定的章程内化为成员的行为,建立良好的运行机制, 健全合作组织的内设机构,促进生产、经营等重大事项决策民主化,建立合理的利益分配制度,逐步建立健全产品价格形成机制、积累发展机制和会员利益保障机制,形成比较完善的内部利益二次返利制度和股份分红制度。
同时,结合一系列农产品质量安全恶性事件的经验和教训,结合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标准,建立专业合作组织的产品质量保障体系,实行统一生产标准与统一技术服务等, 提高同类农产品的质量和市场竞争力。并针对农民自身对于知识和信息欠缺的现状,建立相应的培训制度, 提高成员的市场意识、合作意识、风险意识、信用意识和法律意识,并形成相互监督和管理的有效机制,从源头把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隐患降到最低。
1.3 企业、政府和整个社会都要积极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改善其外部发展环境
其中,依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各地政府可以制定一些指导性文件或通过地方立法,为奶农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建立和发展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对奶农的市场行为进行引导并建立保护奶农切身利益的长效机制。同时,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对农产品质量追溯部分的具体规定,进一步规范产业链条,减少中间环节,做到当恶性事件发生后,能够立即明确责任主体。企业,作为产业链中的重要一环,要以积极的态度加强与农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联系与沟通,在细节中保证市场信息的对称与传递的通畅。
2 规范农户行为,增强农户社会责任意识
组织起来,是一种大的趋势和方向。但在中国,并不是所有的农民都能够被组织起来。由于分散的农民数量过于庞大,不利于监管,其中大部分仍处于空白管理的地带。
农民,属于自然人范畴。现代农业要求“农民”成为一种职业,因此农民必须具备从事农业生产和经营的起码素质和相应的法律意识。但在我国,农民往往在过程中将生产和交易这两种行为分别对待。与此同时,在针对农产品交易环节的立法中,立法者从保护农民———这一弱势群体的角度出发,不愿再在法律上给农民增加负担。在我国的现行法律中,更多是强调国家对企业经营的监督管理,但对于农产品的生产主体———农户而言,并没有被纳入到监管的范围之中。许多关于农业的法规都是以比较特殊的条款形式来规范农民的行为,但这些并不能成为对以家庭生产经营为单位的农户所应承担法律责任的依据。针对农产品,对其生产过程的管理是最为重要的。以《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为例,法条中只是规定了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如实记载使用农业投入品的情况、疫病防治以及收获日期等基本信息(见《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章第二十四条), 但并未规定农户也同样具有这方面的责任和义务。所以在法律的执行过程中,对农产品的责任追溯机制就很难完全落实到位。针对现状,在解决问题的过程中,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同样值得我们参考。
2.1 建立“农产品——农田——农户”相互挂钩的管理机制
首先农产品可以和农田挂钩,很多发达国家都实行农田代码登记制度。各农场主从事农业生产的农田,在卫星定位系统的编排下形成唯一的代码。由于代码和农田融为一个整体,因此在农产品的销售环节中,产品的标识上都会显示农田代码。同时让农田和农户挂钩,发达国家将农户作为土地所有人的身份和农场主的身份分开管理。农产品的交易活动只与组织农业经营活动的农场直接相关。因此,政府对农产品的监管,更多是针对农场主,并对其实行农场主的注册登记制度。在相关制度的约束下,农场主必须在生产过程中留下完整的农产品生产档案,承担相应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方面的法事和法律责任[7]。
2.2 将农户作为管理与扶持的对象
管理与扶持必须存在于农产品生产和经营的全过程中,其中就存在一个重要的问题——对农民的补贴。由于土地承包者和农产品生产者并不对等,使我国每年近千亿的农业补贴更多地发给了已经进城打工的农村土地承包者,而真正的土地使用者却得不到相应的国家财政补贴。因此,明确管理与扶持的对象是土地使用者,即发达国家中的农场主,而非单纯意义上的土地所有人就显得更为重要了[7]。在这一前提下,将管理与扶持的过程结合起来, 可以在提高农产品生产者生产积极性的同时,进一步规范其生产行为,对生产过程的风险以及责任意识的培养都是很必要的。
3 实现相关法律的有效对接,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长效机制
在发展农产品产业链条纵向一体化的过程中,要减少中间环节,就等于减少利益群体。从这个意义上来看,就存在第三个问题:如何才能实现《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现在正在制定过程中的《食品安全法》之间的有效衔接?《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对农产品的定义是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见《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总则第二条),与此对应的食品就是经过加工熟制的产品,但现实生活很难将农产品和食品区分开来。就奶粉事件来看,如果将牛奶的生产加工过程割裂,将初级农产品和经过加工的制成品界定的过于明显并把它们视作不同的利益主体,就会产生许多新的问题,会在制度上限制农民和生产企业的发展。从食用的角度分析,现有的两部法律虽然都对食品和农产品的定义有着明确的界定,但很显然这些定义都是基于我国现行的部门管理的体制而建立的,而不是从最终消费者的消费安全角度出发的。三鹿事件所暴露出来的多个环节和多个经营主体之间交易所形成的问题以及农产品生产自身的风险性,从某种意义上讲,是制度的一种切分所造成的,并已经形成一种固化的局面。所以我们应该具有一种新的思想,即将现有的相关法律有机的结合。这就意味着从制度上扩大法律的适用范围,从而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长效机制。只有在结构完善、运行良好的制度环境下,通过各种利益群体之间的合作,减少农产品产业链中的缝隙,加强各要素之间的平等与联合,才能从根源上杜绝类似于“三鹿事件”的再次发生。
责任编辑:晓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