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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流通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流通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吉政发〔2006〕13号
 
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流通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9号)精神,充分发挥流通业对国民经济的拉动和促进作用,加快实现吉林老工业基地振兴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特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加大国有流通企业改革力度
 
(一)全面推进国有流通企业改革。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统筹规划,因地制宜,一企一策,推动国有流通企业改革。加大出售、兼并、债务重组和关闭破产的力度,支持企业进行跨行业、跨地区、跨所有制的资产重组,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外资企业、企业内部职工和经营者参与国有企业改组改制。2006年上半年基本完成全省国有流通企业的改革任务。
 
(二)妥善处理国有流通企业历史债务。对企业历史上向各级财政或原财政投资公司的借款,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可予豁免。允许国有流通企业通过将其使用的、已划拨的土地在补办出让手续、补交土地出让金后纳入企业总资产冲抵企业债务;经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通过出售所持国有产权抵偿流通企业历史债务。
 
(三)切实安排好国有流通企业职工。积极落实原国家经贸委等八部委《关于国有企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和省政府有关国企改革职工安置的政策规定。对流通企业依法出售自有产权的营业或办公用房收入以及处置企业使用划拨土地的收入,可优先留给企业用于缴纳社会保险费和安置职工。允许国有流通企业出售其使用的国有房产(不含职工住房),税后所得收入优先用于企业职工安置。凡出售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中小流通企业,要妥善安排好原企业的职工。
 
(四)降低国有流通企业改制成本和相关费用。对国有流通企业改制过程中涉及的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按收费标准的下限收取;在改制企业办理手续过程中,涉及的与行政管理行为相联系的所有证、照、牌等制作工本费,确需收取的,按国家和我省规定标准执行。对有关部门因此减少的收入,由同级财政部门给予适当补助。对改制企业在改制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税金,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给予减免。
 
二、积极推进国有流通企业结构调整
 
(五)培育区域性大型流通企业集团。以资本为纽带,通过多种形式的联合与合作,加速规模扩张。到2010年,在全省培育8-10户主业突出、核心竞争力强的流通企业并逐步提高其国际竞争力。对国家和省重点培育的大型流通企业,可直接向国家和省申请进出口配额、许可证和相关资质。省政府各主管部门及相关金融机构在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外贸发展基金、国债资金、设立财务公司、发行股票和债券、提供金融服务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
 
(六)进一步放开搞活中小流通企业。省商务厅、省发改委、省中小企业局、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信息产业厅、省工商局等部门,要按照资金使用条件、方向和程序,在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外贸发展基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科技创新资金等方面支持中小流通企业发展。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采取切实措施支持中小流通企业的发展,放宽市场准入标准,鼓励各类人员进入流通领域创业发展,在物流、信息、人才培训等方面完善为中小企业服务的体系。针对中小民营流通经济的发展特点,大力开发各种适合其特点的信贷业务品种,有效解决中小民营流通企业融资难的问题;适当下放贷款审批权限,同时进一步完善民营流通企业的信用评价体系,确保优质企业在授信额度内得到贷款支持。
 
(七)为各类流通企业创造良好的经营环境。进一步整顿流通秩序,规范流通企业的促销和进货交易等行为。严厉打击各种商业欺诈、非法经营方式和经营行为。加速内外贸一体化进程,鼓励内贸企业发展外贸业务。开拓国际市场,支持有条件的内贸企业境外办厂。充分利用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外贸发展基金和中小企业市场开拓资金等扶持政策,对符合规定条件的项目可予以资金支持。
 
三、努力提高流通现代化水平
 
(八)大力发展连锁经营。全面落实《关于促进连锁经营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2〕49号)等文件精神,合理规划商业网点布局,促进连锁经营发展。对符合条件的连锁企业,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实行统一纳税,简化工商登记手续,加强质量技术监督,为企业经营专营商品提供便利条件。到2010年,连锁经营销售额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比重达到25%以上。
 
(九)积极推进现代物流。支持建设长春、吉林两个物流中心区及各市(州)的物流结点,完善消费品配送体系。加强连锁企业自有配送中心建设,在满足企业内部统一配送的同时,积极面向社会为中小企业提供物流配送服务。设立现代物流业发展引导资金,用于支持重点物流企业和重大物流基础设施建设。
 
(十)稳步发展电子商务。在全省流通企业推广普及电子计算机和网络应用技术。到2010年,大型流通企业和80%以上的中型流通企业建立健全信息管理系统,广泛采用销售时点控制系统(POS)、电子定货系统(EOS)等信息技术;支持流通龙头企业、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建设公用交易平台,开发统一的交易系统,实行有偿使用和资源共享。各级政府要拿出专项资金用于支持电子商务重点项目开发。
 
四、加强流通基础设施和信息服务体系建设
 
(十一)加强商务系统信息化建设。建立完善省、市、县三级及重点商贸流通企业市场运行监测调控体系,及时把握商品市场运行情况,加强市场预测、预警。结合全省商务系统信息化建设,搞好商品监测网络建设。
 
(十二)加大流通基础设施投入力度。引导更多的银行资金和民间资本投入物流配送中心、工业产品批发市场和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等流通基础设施建设。各市(州)、县(市)要结合城市发展规划和县域经济发展情况,对购物中心、超市、便利店、专卖店合理布局,避免重复建设。运用政府扶持、财政贴息等政策措施,加大对农产品批发市场、绿色认证市场流通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力度;加强食品安全,实施市场准入管理,支持“三绿工程”、“食品流通质量安全工程”和“菜篮子”工程建设,建立、完善流通环节食品检验检测和无害化处理制度,所发生费用由财政负担的相应列入各级财政预算。
 
五、建立健全重要商品储备制度
 
(十三)进一步完善肉、糖等重要商品储备制度。省代国储或省级肉品储备企业应由省内具备贸工农、产加销一体化条件的大型肉类企业承担,实行优胜劣汰,严格动态管理。省级储备商品储备费用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市县级政府也要结合实际,建立地方重要商品储备制度,地方储备商品储备费用由地方政府确定。
 
(十四)建立应急调控快速反应机制。健全省、市、县三级蔬菜副食品风险基金制度和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制度。省级应急调控发生的费用,根据国家有关突发事件应急保障的规定,保障省级组织应急物资供应所需的合理费用;市(州)、县(市)政府也要建立应急调控准备金制度,应急调控发生的费用,按当地政府规定处理。
 
六、积极支持商业服务业发展
 
(十五)发展社区商业服务体系。以创建和谐社会为目标推进社区商业建设,逐步形成以社区购物中心、标准超市、便利店、蔬菜店、废旧物品回收网点、洗染店、美容美发、照相、洗浴和维修网点为内容的社区服务网络。长春、吉林两市在2-3年内、省内其他城市在2010年以前完成此项工作。各地要按此要求,制定规划,创新模式,积极引导大型连锁企业参与社区商业建设,各相关部门要给予积极支持。
 
(十六)推广居民服务信息平台。支持以为居民提供生活服务、信息服务、公共事务服务为主要内容的信息平台建设。长春市在现有基础上进一步拓展服务内容,完善服务手段,探索市场化运作途径。省内其他中心城市要在2-3年内完成居民信息服务平台建设。
 
(十七)大力发展以吉菜为龙头的餐饮业。鼓励餐饮集团建立中心厨房、品牌企业发展连锁配送、餐饮品牌进行工业化生产,开拓餐饮市场,开展服务与技术培训。支持方便市民生活、安全放心的早餐工程。支持重点吉菜企业实施科技进步、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对重点企业、重点项目,各级财政、发展改革、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要给予资金支持。
 
七、大力培育城乡商品市场
 
(十八)加快农村市场流通网络建设。以国家实施的“万村千乡”市场工程试点为载体,建立健全以城区店为龙头,乡镇店为骨干,村级店为基础的多元化、连锁化的双向流通网络。对试点县建设物流配送中心给予贷款贴息,对试点企业建设乡级和村级二级农家店给予财政直接资金补贴。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的免税农产品按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抵扣;对试点企业建设冷藏、低温仓储、运输为主的农产品冷链系统的,可以实行加速折旧。
 
(十九)加强酒类市场管理。按照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要求规范酒类市场。加强酒类管理部门联动协作机制,共同搞好酒类市场管理。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酒类商品行为,进一步破除地方保护和区域封锁,全面提高酒类市场监管水平。
 
(二十)规范和发展消费信贷。努力扩大消费需求,优化消费结构,完善消费手段,扩大消费信贷品种、范围和规模;打破垄断,鼓励竞争。金融机构要与流通部门密切合作,进一步研究开放新的消费信贷项目和服务项目。
 
(二十一)实施驰名商标、著名商标战略。认真做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严厉打击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依据《商标法》、《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吉林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重视和加强对知名流通企业、商业老字号企业的“著名商标”和“驰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工作。到2010年,全省争取培育一批驰名商标和省著名商标。对新认定的国家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省著名商标、省名牌产品、获得商务部重点扶持和发展的出口品牌的流通服务业企业,由省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
 
八、进一步完善落实相关扶持政策
 
(二十二)加大财政扶持力度。2006-2010年,每年由省级财政在预算内安排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国家引导资金的配套,以及影响大、带动作用强、具有示范效应的流通业重点项目的贴息或补助。
 
(二十三)加大对流通业的金融支持力度。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全省经济发展规划,省政府争取相关金融部门软贷款,用于支持流通现代化重点企业的配送中心、物流设施、信息平台等方面的建设。流通企业可以合法足额的土地使用权、建筑物、有价证券和无形资产等作抵押、质押取得贷款,在保证贷款质量的同时,逐步加大贷款比例。改进信贷服务措施,支持民营流通经济发展,支持经营效益好的中小民营流通企业的合理资金需要。
 
(二十四)积极开展小额担保贷款业务。加大对中小流通企业贷款支持力度,简化贷款担保和审批手续,积极推广下岗失业人员小额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积极支持符合贷款条件、吸纳下岗人员达到一定比例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发展,并加强跟踪和服务,帮助解决创业中的实际问题。
 
(二十五)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对新办的商业、饮食业、对外贸易业、物资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等企业,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免征所得税1年。在社区内新办的物业管理、家政服务、医疗卫生、文化服务、体育健身等服务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免征相关税收。
 
九、加强对流通业发展的领导
 
(二十六)发挥行业中介组织作用。扶持和发展流通业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完善其协调、自律、培训以及业务咨询、企业策划和信息交流功能。委托行业协会编制现代流通业发展规划和大型流通设施建设规划,制订行业管理规范,加快流通业标准化建设步伐,规范行业行为。
 
(二十七)加强流通发展规划工作。各市(州)、县(市)商务部门要制订和完善商业总体规划和商业网点规划,加快调整和制订市场准入条件与标准;建立商业基础设施建设听证会制度,对5000平方米以上的商业设施建设,必须实行听证制度,避免盲目发展、重复建设和过度竞争。
 
(二十八)设立促进流通业发展联席会议制度。按照中央提出“加强内贸”的要求,建立由主管副省长主持,省商务厅等有关部门参加的促进流通业发展联席会议制度,研究促进流通业发展的政策,协调解决流通业发展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联席会议办事机构设在省商务厅。
 
吉林省人民政府
二○○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资料来源:国家发改委网站
转载时间:2013年0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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