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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政府关于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南京市政府关于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宁政发(2012333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0)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2135)精神,推动全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简称“龙头企业”)加快发展,提升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促进农业转型升级和农民持续增收,为率先基本实现农业现代化打牢基础,结合南京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

  ()总体要求。坚持以服务现代农业发展和促进农民增收为中心,以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创新经营机制为主线,着力优化土地、资金、科技等要素配置,大力推动产业集群、企业集聚发展,重点支持龙头企业发展标准化生产基地、高水平加工和现代化流通,示范带动合作社发展和农民增收,不断提高龙头企业科技创新、辐射带动能力和综合竞争力,全面提升我市农业现代化、产业化、规模化经营水平。

()主要目标。到2015年,全市市级及以上龙头企业发展到180家。全市规模以上龙头企业年销售收入实现1500亿元,农产品出口创汇5亿美元以上;力争带动市域内农业基地面积比例达到70%左右,带动农户覆盖面60%以上;全市农产品加工产值与农业总产值的比重达到2.21以上,各区县农产品加工产值与农业总产值的比重达到1.61

 

  二、支持龙头企业融入现代农业产业体系建设

  ()鼓励参与农业基地建设。支持和鼓励龙头企业参与农业“1115”工程,建设优质农产品生产基地。引导龙头企业以自主创办、领办合作社或参股农业基地等形式,推进“一村一品”、“一镇一业”专业镇村建设。鼓励龙头企业创建进出口示范基地或对现有基地转型升级,扩大优势农产品出口。支持龙头企业申请农业生产扶持资金,建立农业商品基地或原材料基地,以及加强物流信息、检验检测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保障龙头企业扩大再生产的合理用地需求,龙头企业直接用于或服务于农业生产经营的设施用地,按照农用地管理,具体参照《市政府关于批转市国土资源局南京市节地提效保发展等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发〔201264)中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引导农业生产标准化。支持龙头企业自建或联建的农业基地开展标准化生产,发展清洁生产和循环农业。加强农产品市场监管,引导龙头企业制定标准,依据标准组织生产经营,健全“从田头到餐桌”的农产品质量全程控制和可追溯制度,切实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支持龙头企业开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和生产基地认证,以及GAPHACCP等管理体系认证。对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认证的,按照相关标准给予补助。力争到2015年,龙头企业自建或共建的农产品基地实现“三品”认证全覆盖。

  ()大力发展农产品加工。鼓励龙头企业引进国内外先进适用的农产品加工、贮藏、运输等设施,以及自动化、信息化装备。通过项目建设补助等方式,支持龙头企业积极发展农产品产地初加工,合理发展农产品精深加工,促进农产品就地加工转化。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对龙头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对其中从事农产品初加工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龙头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的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或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的其他农业龙头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龙头企业购置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等专用设备,享受相关税收政策优惠。

()支持发展农产品流通新型业态。鼓励龙头企业建设产地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大中型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积极开拓境外市场。重点支持农产品冷链物流配送系统、质量安全可追溯系统、信息发布与交易结算系统、交易仓储设施等项目建设。支持龙头企业开展农超对接和农校对接,鼓励发展物流配送、电子商务、连锁直营等新型服务业态。进一步落实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对整车合法装载鲜活农产品车辆免收道路通行费,同时,对运输鲜活农产品车辆进市区放宽通行限制。支持龙头企业承担粮油等大宗农产品收储和“菜篮子”工程建设,发挥好市场保供功能。

 

  三、鼓励和扶持龙头企业做大做强

  ()推动创新升级。鼓励龙头企业加强与国内外科研院所、产业化经营主体的合作,加大科技投入,建立研发中心或工程中心,推动企业集成创新、自主创新,发挥其在构建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中的主体作用。对龙头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支持龙头企业引进农业人才,对龙头企业建设市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在市科技创新“1+8”政策和“321”人才引进扶持政策上给予优先安排,并适当降低扶持门槛。鼓励农业、教育等部门联合办学,定点培养龙头企业急需的实用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到龙头企业就业,对符合基层就业条件的,按规定享受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等政策。

  ()加强品牌建设。支持龙头企业申报、创建国家驰名商标和省市名牌产品,提高企业综合竞争力和影响力。对经济效益好、市民认可度高的地产农产品品牌,予以保护和培育,满足市民更高层次的农产品消费需求。切实加强舆论宣传引导和市场整治执法力度,依法严厉打击农产品品牌违法侵权行为。

  ()引导集聚发展。各区县要结合农业主导产业,因地制宜统筹建设农产品加工集中区,积极吸引龙头企业入驻,或依托现有的农业园区建设农产品加工功能区和示范基地,推动龙头企业集聚发展。对进驻农产品加工集中区的龙头企业,可直接申报市级龙头企业并予以优先认定。以转型发展、科技创新为先导,鼓励通过兼并、重组、收购、控股等方式,扶持培育一批大型骨干龙头企业,淘汰一批技术工艺落后、土地资源利用率和土地产出率低的农业企业。对农业产业化集群内的重点龙头企业建设用地,各区县要通过加大土地整理力度,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周转指标上予以优先和重点保证。2012年,新建成市级农产品加工集中区5个。力争到2015年,新建成省级以上农产品加工集中区2个。

  ()强化金融支持。创新银企合作融资平台,开展多形式、多层面的银企对接,建立融资协商长效机制,推动银行逐年增加对龙头企业的授信额度。引导农业发展银行、进出口银行等政策性金融机构加大对龙头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农产品收购的支持力度。鼓励商业银行针对龙头企业生产经营特点,积极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利率和偿还方式,创新开展仓单、知识产权、股权、应收账款、可转让的林权等抵()押服务,扩大有效担保物范围。积极指导、推动具备上市潜力的市级龙头企业在境内外证券市场上市融资、发行债券。对首发上市的龙头企业进行扶持,分阶段给予不超过200万元奖励。支持已上市的龙头企业通过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债券等方式进行再融资,最高奖励80万元。鼓励龙头企业利用农产品期货市场开展套期保值,进行风险管理。

(十一)减轻规费负担。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对省级及以上龙头企业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种苗、种植、养殖的用水免征水资源费,其他计划内的用水减半征收水资源费。对龙头企业从事种养业项目和初加工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对市级龙头企业生产用电、电力增容和夏季高峰时用电,电力部门要在用电业务办理和有序用电方面进行政策倾斜。治理和规范涉及龙头企业的收费项目,免除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费,减半征收堤防占用费、压力容器检测费和计量器具核定费,以及按规定报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后,免除龙头企业人防建设费等。龙头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四、完善龙头企业与农户的利益联结机制

  (十二)强化对农民的带动。龙头企业要围绕农业产前、产中、产后服务各环节,通过统一开展农资供应、技术推广、信息服务、质量管理等,为农业增效、农民增收提供优质服务。通过实行保护价收购、二次返利、资金承贷转贷、信贷担保、赊销垫付、吸收农户入股,以及股份制等形式,不断完善与农民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利益联结机制。鼓励龙头企业创办或领办各类合作经济组织,支持合作社兴办或入股龙头企业,推进龙头企业与合作社深度融合,大力推动龙头企业采取“公司+合作社+农户”等形式,强化企业对农业产业化发展和农民增收的带动。

(十三)增强企业社会责任意识。龙头企业要切实增强社会责任,为推动农业产业化发展、促进农民增收和保障市场供给提供服务。龙头企业要强化行业自律,依法诚信经营,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龙头企业要坚持走“绿色发展、内生增长”的道路,大力开展节能减排,积极吸纳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切实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鼓励龙头企业积极参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帮扶低收入群体,推动农村教育、文化、卫生等公益事业发展。龙头企业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依法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五、健全农业产业化经营推进机制

  (十四)加强组织领导。全市各区县和有关部门要深刻认识新形势下支持龙头企业发展、加快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重要意义,牢固树立“扶持农业产业化就是扶持农业、扶持龙头企业就是扶持农民”的观念,把发展农业产业化、壮大龙头企业作为推动农业现代化、促进农民增收的大事来抓。要建立健全推进农业产业化发展的工作机构,强化各级农业部门的牵头职能,配强队伍,保障经费,细化措施,严格考核,切实为农业产业化发展提供有力的组织保障。

  (十五)加大财政扶持。各级财政要积极整合项目资源,增加农业产业化发展扶持资金,切实加大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支持力度。重点选择一批成长性好、带动力强的龙头企业,采取多种方式,扶持龙头企业集聚发展,提升企业加工流通能力。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向上争取扶持资金,支持龙头企业发展和壮大。

  (十六)强化监测服务。按照公开、公正、择优的原则,对龙头企业实施动态管理。市级、区县级龙头企业的认定,每年开展一次,分别由市、区县政府公布。已经获得国家和省级龙头企业资格的企业,纳入市级龙头企业管理。申报省级及以上龙头企业的,原则上由市农委在市级龙头企业中择优推荐。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市农委和区县农业部门负责定期监测市级、区县级龙头企业经济运行和带动作用发挥情况,监测结果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对监测不合格的,给予通报直至取消其龙头企业资格。

  (十七)推动示范创建。积极推动龙头企业开展“创建一个基地、振兴一个产业、对接一个合作组织、打造一个优势品牌、致富一方农民”的“五个一”示范创建活动,及时总结推广龙头企业开展示范创建的经验做法,宣传先进典型。对发展速度快、带动能力强和社会反响好的龙头企业,以及推动农业产业化经营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积极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农业产业化和龙头企业发展的良好氛围。

 

 南京市人民政府

  2012126

 

 

文章来源:南京人民政府

网址:http://www.nanjing.gov.cn/zwgk/xxgk/zxgx/201212/t20121214_1122355795.htm

 

 

责任编辑:邓如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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