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立世贸组织协定》中,世贸组织明确指出其目标是促进所有成员的经济贸易发展。最不发达国家仅承担与其经济发展水平相当的义务;通过对发展中国家提供技术援助和培训,增强它们参与多边贸易体制的能力,并因此而获益。
为此,世贸组织专门设立了“贸易与发展委员会”,世贸组织与世界银行联合设立了“贸易与发展论坛”,世贸组织与联合国贸发会议继续合作办好“国际贸易中心”,以便为最不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提供服务。
根据《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18条第2项及第12条的规定,发展中国家成员如果出现国际收支严重不平衡或对外金融地位受到严重威胁时,可以为国际收支平衡目的采取限制。1974年━1986年间共有24个发展中国家至少使用过一次,受限产品超过3400种。
如果实施自由化努力的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引用此规定,则对其仅采用简化的磋商程序,而不使用全面磋商程序。在简化磋商程序下,实施限制的成员只需每年提交一份简要的书面报告,内容涉及国际收支困难的性质、限制的方式、影响及限制放松的可能性。不需要与全体成员进行较为深入、广泛的谈判和复杂的程序。
(来源:新华网 20011117)
责任编辑:小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