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秦藤供应链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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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流通管理体制综述

  作为亚洲的经济发达国家,日本经济界对市场经济的理解与西方有所不同,认为市场调节机制存在两大缺陷:一是对结构调节能力有限,二是对竞争过度造成资源浪费的问题没有解决。为此,日本经济学界引进和再造出新的经济理念:一是结构调整通过制定产业政策解决,二是创造一个经营环境让企业在市场上适度开展竞争。为了实现这项政策目标,日本政府出台的有关经济、社会政策法律法规文件时均注意按照这个目标设计政策。日本政府通过制定《大规模零售店布局法》和《流通业务市街地建设相关法律》;通过指导企业兼并、实现大企业主导市场的格局;通过制定产业政策指明企业发展方向等等一系列制度建设,基本达到了适度竞争的市场环境。其中有关流通的法律比较典型的规定就是相同经营范围的店铺布局必须在空间上分开一定距离。每个行业形成大企业占主导之后,大企业之间自然形成默契,即更多地通过产品差异化、市场地域划分等方式避开直接竞争,不打价格战,从而提高了整个社会的资本效率。

 

  日本是市场经济国家中流通政策体系最完善的国家之一,日本经济思想和体制在很大程度上与我国具有相似性。因此关于其流通管理体制的研究对我国的流通体制改革具有现实性的意义。

 

一、日本流通管理部门的职责与分工

 

  受其传统文化和西方民主制度的双重影响,日本流通管理组织体系具有专门性、权威性、干预深入性等特点。

 

  (一)日本流通主管机构:经济产业省

 

  经济产业省是日本最重要的三个行政部之一,承担宏观经济管理职能,负责制订产业政策并从事行业管理,管辖国内工业、商业、资源能源、工业技术、专利权,以及对外贸易、对外经济合作等,是对产业界有很大影响的综合性政府部门。日本的流通产业振兴、调整政策和流通现代化等职能均由经产省承担。

 

  日本经济产业省下属六个局,三个厅,一个原子能安全、保安院,其中负责分管流通的机构主要是商务信息局。该局下设13个课,相当于我国政府的处级单位。其中商务课、交易信用课、流通政策课、消费政策课、消费对策课和制品安全课负责流通管理业务。商务课主要负责制定商业发展与改善的政策和监督商品市场交易公平和合理性,及商品投资;流通政策课主要负责制定有关批发、零售业务的政策,百货店等大型零售业务的政策,物流高效率、合理化的政策,促进特定商业聚集地设施建设合理化政策,民间传统工艺品保护、促进设施建设政策,市中心商业街改善设施的建设和促进市场繁荣政策,负责有关实施综合性、高效率流通法律的日常管理事务,等等。

 

  通商政策局从国民经济全局出发综合不同产业的观点,谋求贸易的振兴和调整,通过同有关部门的协调,进行通商政策的规划和提案工作,此外还负责推进贸易上的经济合作。

 

  贸易局根据整个通商产业政策的方向,规划和实施具体的进出口政策,负责进出口配额管制和外汇管理,执行进出口检查等,此外还负责有关贸易金融、出口和投资的保险等事务。

 

  日本政府实行“条条”管理体制,经产省在日本地方设置有跨市县的9大区域分支机构,而地方政府职能设置是配合经产省落实大规模零售店布局法等,进行具体实施。这种管理体制有利于保证国家政策在地方的贯彻实施。

 

  (二)以中介经济团体为主体的中观管理体制

 

  在日本,流通体系分为三个层次,宏观层次由经产省负责行使职能,微观层次由商贸企业经营,中观层次则有相关经济团体、行会、协会、联合会等组织行使职能。这些经济团体均依法建立、立规和行使职能。

 

  国家政府制定的流通政策同其他政策一样均以法案形式由国会讨论、表决通过。而监督成千上万的企业是否认真执行,仅凭政府有限的公务员根本无法完成,只有依靠流通领域中介经济团体行使职能。经济团体从维护行业利益角度出发,对违规经营、危害行业利益的行为或是直接采取惩罚措施,或是上告有关执法部门予以取缔。事实上经济团体不仅在建立和维护市场秩序,而且在制定行业标准、规范企业行为、促进行业发展等各个方面,均发挥着具体监督落实的作用,帮助政府分忧解难。

 

  日本经产省在制定政策之前,直接组织政策课题组,该课题组由相关政府官员、学者、经济团体、企业等人员组成。研究制定政策方案,然后再经过政府内部讨论、决策。其本意是为促进商贸企业的发展,但实际上制定的政策难免考虑不周,存在漏洞,难以达到其预期的效果。在这种情况下,中介组织就会从企业利益、行业发展角度提出修改、完善流通政策的建议或意见。

 

二、日本流通领域的法律法规

 

  日本法律体系建设科学、严密,对经济发展起到很大的促进和保障作用。日本经济法法律体系是以禁止垄断为核心的,围绕这一核心,在各个经济领域(行业)都有一部基本法,再根据基本法进一步制定各种相关的单行法规,以此建立各部门经济法,从而构成了严谨、有机联系的法律体系。

 

  (一)日本的反垄断法体系

 

  1、日本反垄断法简介

 

  日本反垄断法律体系主要由三部法律组成,即《关于禁止私人垄断和确保公平法》(又称《反垄断法》),《防止不正当奖品及不正当表示法》(简称《奖品表示法》)和《承包法》。

 

  《反垄断法》于194741制定和公布,同年71开始实施,是日本战后实现经济民主化的一项法律,其目的是在保障自由进入市场和开展自由经济活动中,最大限度地发挥“看不见的手”的功能,尽可能维护和促进有效的竞争。1977年和1997年,《反垄断法》作了两次大的修改,一是增加了对价格卡特尔行为征收课征金的制度;二是对寡头垄断行业同步提高相关产品价格的报告制度;三是在管制市场集中方面,制定了针对垄断性状态的恢复竞争措施、企业分割和控制企业支配力过度集中的制度。日本《反垄断法》的内容基本包含了各国反垄断法规定的限制竞争的三个方面,即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禁止垄断性协议、控制企业兼并。

 

  《防止不正当奖品及不正当表示法》于1962年制定并实施。作为《反垄断法》的特别法,其作用主要是防止利用与商品和服务交易有关的不正当奖品和表示来引诱顾客,以维护公平竞争和保护消费者权益。1972年、1993年、1999年、2000年该法作了四次修改,将处理违反该法的一部分权限赋予了都道府县的知事。

 

  《承包法》作为《反垄断法》的另外一部特别法,于19625月颁布实行。其主要作用是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或优势地位的经营者对下属承包商采取推迟支付承包费、降低或减少承包费的不正当行为。1963年、1965年和1973年该法作了部分修改。

 

  2、日本反垄断法的实施

 

  日本公平交易委员会成立于1947年,是《反垄断法》及其特别法《奖品法》、《承包法》的执法机构。其主要职责是调查、审查市场竞争中存在的限制竞争行为;依法发出对违反行为的排除措施命令;受理法律规定的各种报告;对企业经营活动和经济状况进行调查;制定与法律相配套的各种“指南”(类似于我国的行政法规和规章);有关反垄断法律的宣传及事前咨询等。

 

  公平交易委员会不同于一般的行政机关,是一个直接对内阁总理大臣负责的准司法机构。领导层由委员长和4名委员组成。委员长和委员必须在35岁以上,对法律或者经济具有卓越学识,并由首相提名经国会两院同意后任命。委员长和委员的任期为5年,除了法律上规定的理由(被判处徒刑等),不能违背本人意愿进行罢免。委员长和委员可以连任,但规定70岁为退休年龄。

 

  公平交易委员会下设事务总局,事务总局的本局设在东京,由办公厅、经济交易局和审查局组成。经济交易局设有交易部,审查局设有特别调查部。公平交易委员会事务总局在札晃、仙台、名古屋、大阪和福冈设有地方事务所,负责本辖区的反垄断事务。

 

  3、反垄断法限制的行为

 

  a.限制卡特尔。禁止对贸易进行不合理的限制;禁止参加国际卡特尔;对贸易协会的活动加以管理。

 

  b.禁止独占和寡头。禁止私人垄断;控制独占的措施;监督并行价格的增长。

 

  c.兼并与收购条款。无论是在什么领域,如果兼并限制了贸易竞争,必须加以禁止;如果某公司股票收购或持股会限制竞争,其不得收购或持有其他公司的股票。

 

  d.规范权利集中及卡特尔豁免等。主要对控股公司加以限制;对非金融性大公司持股总量加以限制;对金融公司的持股加以限制。

 

  (二)对市场公平竞争的管理

 

  1、日本的《不正当竞争防止法》

 

  1934年日本颁布《不正当竞争防止法》,它以列举的方式规定了几种禁止的混淆行为,如混淆商品生产者主体的行为,包括使用众所周知的他人的姓名、商号、商标、商品的容器包装等与他人的商品标记相同或类似的标记,或者销售、周转或出口使用这种标记的商品,而与他人的商品产生混淆的行为;混淆营业的行为,包括使用上述标记而使他人营业上的设施或活动产生混淆的行为;虚假表示原产地或生产地的行为;虚假表示商品质量的行为等。

 

  《不正当竞争防止法》颁布之后,不断得到修正。日本政府于1993519再次对《不正当竞争防止法》作了全面修正。该法修正后于翌年51日起正式施行。此次修改的重点是针对商标和图案设计在注册前被仿冒的侵权行为。新法强化了对仿造畅销商品(尤其是玩具、杂货、服装、小家电等使用寿命较短的商品)和冒用名牌商标的制裁,增列了三种法律禁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充实了救济手段。从此,日本《不正当竞争防止法》的内容更加周全、完备。

 

  2、其他相关规定

 

  对损害救济做出的重大改进,由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常给他人的商业利益造成侵害或可能造成侵害,因此,法律责令侵害者承担相应的制裁,对被侵害者则给予合理的救济。新法对此的改进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a.从适当减轻原告的举证责任着手,增加损害赔偿额的推定依据。b.加重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制裁。新法比旧法所规定的罚金数额提高了200倍,大幅度提高了违反《不正当竞争防止法》的罚金数额,将原50万日元的法人罚款上限提高到1亿日元;对个人最高可处300万日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c.扩充采用恢复信用请求权的民事救济措施。

 

  (三)日本的价格立法

 

  日本政府对价格管理的政策目标是稳定物价、保持充分就业、实现国际收支平衡和适度经济增长率。其价格管理政策可以分为三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政府对公用设施、社会福利事业的投资或服务;第二个层次属于市场机制难以发挥有效作用的层次,在这个领域内,主要运用财政、金融手段或行政指导手段对经济主体实行诱导;第三个层次是对由不完全竞争、天然垄断等因素导致的市场紊乱现象,根据法律对经济主体进行管理的政策,即“政府的规制政策”。

 

  经济规制的标志是价格规制,价格规制的有效手段是法制。日本政府一方面对垄断行业商品价格,如电力、煤气、自来水、通信等实施直接管理,另一方面通过制定法律来规制价格行为。为此,制定了《关于禁止私人垄断及确保公正交易的法律》(1983年)、《不公正的交易方法》(1979)、《物价控制令》(1973)、《稳定国民生产紧急措施法》(1983)等法律。总而言之,日本政府的价格立法,是宏观利益和微观管理双重并举的。

 

  此外对于流通领域的相关法律还有:《大店立地法》,从交通拥挤、停车问题、噪音污染、废弃物等方面对大型零售店的设立进行规制;《零售商业调整特别措施法》,主要对零售市场的开设进行规制,防止其竞争过度、影响中小零售商经营的稳定。还有《中小零售商业振兴法》、《特定商业局级整备法》、《仓库业法》等。

 

三、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

 

  (一)日本《消费者保护基本法》

 

  《消费者保护基本法》是以“维护消费者利益,综合性地推进消费者保护政策,进而确保国民消费生活的安定及提高”为目的制订的。法律中明确了政府、经营者和消费者三方的责任和作用。即政府应按照经济社会的发展,制定、实施消费者保护政策;经营者提供商品和服务,应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危害的发生。同时,还要积极配合政府实施消费者政策,正确处理消费者的投诉;消费者应主动学习消费生活的有关知识,采取自主、合理的消费行动。

 

  (二)消费者保护的其他立法

 

  除《消费者保护基本法》外,日本对于消费者保护的相关法律主要有以下几部:

 

  《分期付款销售法》。该法制定于1961年,这是一部调整分期付款的消费者和销售业者之间利害关系的法律。

 

  《访问销售法》。该法制定于1976年,是一部管理销售人员营销行为的立法,该法对解除合同的条件有所放松。

 

  《禁止无限制连锁销售法》。该法制定于1978年,也就是禁止老鼠会的销售方式。

 

  《国民生活中心法》。该法制定于1970年,该法规定“国民生活中心”是对消费者进行保护的行政机关,这是一个比较好的制度。

 

  《产品责任法》。该法制定于1994年,这是一部对有缺陷的产品实行准无过失责任的立法,可以是一部良法。

 

  《消费者合同法》。该法制定于2000年,这是一部确认不公平合同无效制度的法律。

 

  (三)日本消费者保护的实施

 

  在日本,由经济企划厅、经产省、厚生省等十几个内阁官厅的部门首长组成的“全国消费者保护协会”,是专门负责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最高行政机关。该协会主要负责政策的制定,实施和落实则由经济企划厅负责。协会下设国民生活中心,独立行使职权,提供有关改善国民生活的情报,从事消费者教育与培训活动,宣传各种生活消费知识与信息,接受消费者申诉和提供援助等。另外,在各都、道、府、县,还设有地方性的消费生活中心,作为地方消费者保护行政机构。

 

四、在不同历史时期,日本促进流通业发展的重点不同

 

  160时年代扶植发展中小零售商业企业

 

  为了安置就业、系统布局商业网点,以鼓励发展小型零售业为主,以改造当时中小零售企业经营实现代化为主建立管理制度和制定政策。但是日本政府对宏观经济管理介入程度高,因此对流通领域出台的管理措施也严格、细致、详实。并且下功夫整顿流通市场秩序,规范流通企业行为,使市场竞争建立在规范秩序基础之上。

 

  270年代扶植超市发展,整合中小零售企业资源

 

  适应超市连锁经营业态大发展趋势,政府政策主要是指导中小零售企业向超市连锁经营发展,其中最重要的政策之一就是指导超市大批兼并中小零售企业,或者实行联合经营。

 

  380--90年零售企业规模扩大化

 

  80年代前半期,日本经济发展达到顶峰状态,受到美欧国家联合压力,要求其开放市场,扭转对外经济不平衡。日本流通业开始进行流通结构大调整,在城市大搞商业街,在郊区大型零售商大批开店,政府以扩大经营规模、提高流通资本效率和效益、提高企业竞争力为中心制订政策。在此前提下,日本适时废除了具有排外性的《大店法》,摆出开放市场姿态。

 

  421世纪大力推行电子商务和发展商务信息系统

 

  日本早在70年代开始大力发展邮寄销售、个人进口等业务,对发展无店铺销售已经具备良好的基础。随着21世纪电子商务的业态出现,日本电子网络销售发展迅猛。这时日本政府主要围绕流通业信息流制定政策和建立制度。

 

五、对我国流通管理体制改革的启示

 

  我国流通管理体制与日本主要存在几方面不同:一是日本国家政府主管宏观层次、经济团体主管中观层次、企业在微观领域开展经营所设计的流通管理体制比较健全完善。而我国中观管理层次职能单薄,管理力度弱小;二是日本经济产业省设置有地方分支机构,职权可以一直延伸至地方,属于国家“条条”管理体制,政策管理可以实现从上到下统一贯彻,分支机构人员预算、人事管理由经产省统一安排,地方政府管理经济职能主要是从地方经济布局角度配合国家政策兑现,并且不允许地方政府对国家政策提出“对策”。三是日本经济产业省管理范围更宽广,包括消费者政策、资源、中小企业、流通金融、信息产业、制造业等等;四是日本政府对流通管理体制的定位和管理目标在不同的发展时期具有不同的内容,以及在不同的发展时期对经济的介入程度也不同。

 

  在我国向市场经济迈进的过程中,由于新旧体制交替,原有的计划管理体制已经崩溃瓦解,政府调控手段出现失灵,新的商品流通管理体制还没有建立起来,出现了一些管理真空,使不合理的商业行为有了生存的空间,不公平竞争现象频繁出现,正常的市场秩序受到威胁,影响了我国流通业的健康发展。因此,研究和借鉴商业发达国家政府对商业管理的内容和手段,结合我国经济发展的实际,以融会贯通的方式设立我国流通管理与促进体制。为此,建议如下:

 

  (一)健全和完善各级商务主管部门的流通管理职能,构建新型流通管理体制

 

  目前我国流通管理的资源和手段比较分散,未来新的体制设计过程中,一方面要尽量避免管理部门的职能交叉,—方面要通过制定新的法律、规章,使各管理部门业务既有分工又能充分协调配合,相互衔接、环环相扣,构建由商务主管部门牵头,跨部门协调管理的新型流通管理体制。

 

  (二)建议加强制定消费者政策功能

 

  日本经济产业省商务信息政策局消费经济政策课、消费经济对策课及制品安全课主要制定维护消费者利益政策,制定针对上门销售、通讯销售等专项政策,制定食品安全法、销售产品标识政策、易燃易爆产品安全使用政策、电子电器产品安全合理的标准政策等等。这些政策性业务对我们的启示在于,我国商务主管部门对消费经济政策的制定、管理力度还有不及之处,适当考虑强化、扩大该类业务。

 

  (三)建议强化商协会作用

 

  由于商协会改革涉及全国民间团体统一管理问题,作为商务主管部门需在现有框架下想方设法更多地发挥商协会作用,指导在现有条件下商协会加快改革步伐,充分发挥商协会维护市场秩序、规范企业行为、监督落实政策等方面的作用。特别是在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之后,政府职能已经发生转变,减少审批、减少直接干预、依法行政已经成为政府改革的一大趋势。在这种情况下,商务主管部门制定政策时,可以更多地考虑政策监督落实、发挥应有效力的问题,率先实施全面提高政府公信力、权威性的工程。

 

  (四)制定约束性政策需注意纳入惩罚性措施

 

  长期以来我国流通领域市场秩序混乱,已经引起国家领导高度关注。制定维护市场秩序的法律方案已经迫在眉睫。如果我们借鉴日本经产省的经验,一是制定政策应注意细致周到;二是政策落实到组织机构,商务主管部门本身公务员数量有限,不可能亲自抓监督落实工作。政策需明确规定由谁负责在全国实行监督落实职责,怎样监督落实,出现企业违规、违法情况如何处理,按照怎样程序处理等等内容。

 

  (五)制定商贸企业信用制度

 

  对流通业的界定当中包括有货币流,日本经产省商务信息局下设交易信用课就是履行这种职能的机构之一。商贸企业进行交易时常发生信用、借贷关系,如何实现企业对企业和企业对消费者信用规范、公平就是政府制定政策需要考虑的内容。交易信用课负责制定对分期付款、贷款、预付款销售的信用管理等方面政策。建议商务主管部门加强有关信用管理政策制定。

 

  (六)适当扶植大型流通企业,提高流通企业竞争力

 

  日本在经济起飞阶段和80年代在美欧压力下开放市场时期均注意加强扶植国内大型商贸企业,鼓励兼并。如果将大型零售企业比作“板”,将繁华市街比作“块”。日本就是通过实行“板块结合”策略抵御外来竞争。所谓“板块联合”策略就是在城市中心地段一般都是商业繁华地区。美欧一直垂涎这个市场,认为在这些地段开办美式大型连锁经营零售店具有竞争优势。故要求日本政府废弃“大店法”,为其进入该市场创造公平环境。但是,日本废弃大店法的同时也修改了市中心商店街建设规划法。其核心内容就是在已经有的商业设施确定情况下,已入驻店铺的经营范围也必须确定并且不得修改。建设规划法还规定在一定地理范围之内之允许有一家大型零售店,相同经营范围的小店铺必须间隔布局,不允许出现重复经营范围的店铺临近存在。这样美国大型商贸企业如果想要进入该市场,只有兼并、收购一条路可以选择。即便有哪家商贸企业店铺发生破产,日本也会将这企业让渡给日资企业并购。所以,外资零售企业进入日本大城市市场发展的机会很小。

 

责任编辑:杨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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