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秦藤供应链研究所
孙前进物流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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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亚流通管理体制报告

  澳大利亚联邦政府与六个州政府和两个自治地区政府共同分担治理国家的职责。本文主要从商品及商家准入标准认证,保护市场公平交易和维护消费者利益三个方面概括总结了澳大利亚政府部门对国内商业流通的管理情况,并介绍了商业协会在商业流通中的地位和作用。

 

一、市场准入:商家及商品资质认证

 

  澳大利亚的商品标准分为强制性和非强制性两类,澳大利亚联邦政府机构负责制定强制性法规技术和标准,这些机构主要包括:全国标准委员会,澳大利亚新西兰食品管理局,全国职业健康和安全委员会,药品管理局,检验检疫局等。其中,全国标准委员会主要负责国家度量衡体系的有关工作,澳新食品管理局负责制定在澳大利亚和新西兰销售的进口和本土制造的食品标准。根据某项贸易管理规则或是联邦政府公报上的通知,都可以将一项标准列为强制性的范围。强制性标准又分为安全标准和信息标准两类。澳大利亚大部分非强制性标准由澳大利亚国际标准有限公司制定和公布,这些标准通常会成为制定技术法规的参考依据。在澳大利亚有两家全国性的认证机构负责合格评定工作。其中,全国检测机构协会负责制定认证标准,认定实验室的资质;澳新联合认证体系负责颁发管理系统,产品的认证证书和个人的资质证书。

 

二、关于维护公平竞争的管理

 

  澳大利亚是通过政府立法和行业的自我规范两种方式来维护公平竞争的。

 

  1.联邦政府的相关立法

 

  (1)《贸易实践法》是澳大利亚关于国内市场秩序的一部重要的联邦法律,是澳大利亚竞争法体系的主干,实际上该法集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于一身,形成了澳大利亚特有的竞争法模式。其主要目标是通过促进竞争,推行公平交易以及维护消费者权益来确保澳大利亚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其内容几乎涉及了市场活动的所有参与者,包括供应商,批发商,零售商,竞争者和消费者,定义了行业准入、争端解决、反竞争行为、不正当交易、行业行为准则、消费者保护、产品安全与信息、产品责任等内容,并单独建立了对电信市场的准入和反竞争体制。随着国家竞争政策改革的推行,该法规数次被修订,现在其对国家所有商业行为都有约束力。

 

  例如在防止反竞争行为方面《贸易实践法》中明确规定:在市场上占有主导地位的企业或法人不准滥用市场权利进行反竞争行为,该法第四章46款“禁止滥用市场权力”规定:禁止企业利用在市场上占有的主导地位,排斥竞争对手或损害竞争对手的利益;禁止妨碍或阻止他人在市场中从事竞争活动。需要区别对待的是,有时大幅减价或抛售商品是正当的商业行为。同时,竞争者之间达成协议共同分有一个市场是违法的;在不正当交易问题上,该法禁止交易行为中一切不合理的行为,如拒绝出售,联邦法院有权依据该法中所列出的十一项因素判定某项交易行为是否合理(PART IVA);该法还将行业行为准则分为强制性的和自发性两种,并规定任何企业或法人不得在贸易或商业行为中违反可行的贸易准则(PART IVB)。

 

  同时该法还通过对价格进行监管来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如禁止竞争者间相互结盟垄断产品或服务价格,该法第四章45款“限制交易或竞争的协议条款”规定:禁止在任何场合与一个或几个竞争者订立固定产品或服务价格的协议,从而限制价格竞争的行为。要求产品或服务价格必须是企业自己独立制定的,否则就可能被澳大利亚竞争与消费者委员会(ACCC)归入调查之列。禁止企业制定不正当的低价倾销产品,迫使其他竞争者退出市场;禁止限制商品及服务的转售价格;该法第四章48款“转售价格的维护”和第八章97款“建议价格”规定:禁止制造商、供应商和批发商为转售其产品制定一个最低价格,迫使转售商同意不低于该价格出售该产品。限制转售价格的行为主要包括:与转售商达成协议商定最低转售价格;为转售商规定最低转售价格;给转售商以特别优惠;诱导转售商不打折销售;以不再供货相威胁。但“建议转售价”和“建议最高转售价”不在禁止之列。禁止价格误导;该法第四章52款“误导及欺骗行为”规定:商品一定要明码标价,消费者有理由按照产品或货架上的标价而不是高于这个价格购买该商品;标明“特价”的商品价格一定要真实;与旅行相关的服务如机票、船票、住宿费、租车等要标明含税与否;应在报价或广告中声明所提供产品及服务是否是全部价格;广告刊登产品及服务价格必须是现货价格。禁止诱惑性的虚假价格广告。该法第五章56款“诱惑性广告”规定:如果销售商明知不可能在规定期限内按所定价格提供产品及服务,那他就不能被允许为其产品及服务按所定价格进行虚假广告宣传。

 

  (2)近年来,澳大利亚还出台了一系列行业改革和监管法律,如1983年《价格监管法》,1989年《邮政法》,1992年《广播电视服务法》,1997年《电信法》。这些法与《商业行为法》共同构成澳大利亚的竞争法体系。

 

  2.州政府和地区政府的相关立法

 

  同时,澳大利亚是一个联邦制国家,各州和地区政府也有立法权,每个州和地区在维护公平竞争这一问题上也有自己的法律,这些法律通常被称为《公平交易法》,这些法律也是澳大利亚竞争法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问题上,州法律的规定与《贸易实践法》中的规定几乎是一致的,但由于宪法的约束,《贸易实践法》只对企业有约束力,而对个人只在某些特定的情况下才有效用,州和区的公平交易法则确保了有关消费者保护的规定对所有企业和个人具有同等的效力。各州和地区的公平交易办公室负责该项法律的实行。除公平交易法外,各州和地区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还有其他相关的法规和管理措施,详见英文资料二。

 

  3.流通管理部门

 

  澳大利亚竞争与消费者委员会(ACCC)负责促进市场竞争、公平贸易和消费者保护等事宜,是负责执行1974年制定的《贸易实践法》和1983年制定的《价格监管法》的专门机构,也是唯一的一个负责国内市场竞争事宜的国家级部门。其主要目标为:改善市场竞争环境和效率;保护消费者权益,加强完善的市场机制对贸易实践法的执行;尽可能地促进竞争性的定价,在竞争机制不完善的市场条件下抑制价格的提升;向全社会普及《贸易实践法》和《价格监管法》,以及这两部法规与消费者和商家之间的联系;合理有效地使用市场资源。此外,它还致力于维护小企业的利益,使其免受因大企业的不合理行为或是滥用市场权利而引起的对小企业发展的不利,同时还设有农村和地区项目,旨在使设在农村和地方的企业了解国家在维护公平竞争方面的法规和政策,以防其违反《贸易实践法》。该委员会也有权对违反《贸易实践法》的商家采取惩治措施。ACCC在价格监管方面具有三项职能:①组织价格调查,报告调查结果;②审批价格监管权限内商业组织的调、定价申请;③监测工商业的价格、成本和利润,向联邦部长报告结果。由此可知ACCC价格监管的主要内容是价格监测、价格审批和规定价格政策。2000年后随着商品和服务新税收体系的推出,ACCC被赋予更广泛的价格监测项目来监测市场价格的变动。

 

  ACCC的网站设有消费者权利、企业权利与义务、行业规范与价格监管、反不正当竞争行为、消费者投诉、调查与反馈、信息发布、出版物、权威报告等栏目。通过定期印制和发放通俗易懂的法律宣传手册及宣传光盘,对大众进行普法宣传。对经营者和消费者及时发布新政策的辅导及价格违法信息报告。宣传法律条文、消费者权益、企业权利与义务、企业价格监管、反不正当竞争案例分析等。除此之外,网站还提供关于《商业行为法》及有关针对价格监管机构本身职能等方面问题的咨询。

 

  国家竞争理事会。该理事会是根据《商业行为法》设立的竞争政策咨询机构,其主要职责是:就行业准入、自然垄断行业放松管制、价格监控等问题向政府提供政策建议,协助澳洲政府理事会推行国家竞争政策。理事会在行政序列和经费来源上同样隶属于财政经济部,但独立行使咨询权。

 

  竞争仲裁庭。该庭是根据《商业行为法》设立的独立的复议机构,负责对竞争与消费者委员会所作决定的复议。如果当事人不服竞争与消费者委员会有关限制竞争行为豁免和企业并购批准的决定,可以向竞争仲裁庭申请复议。竞争仲裁庭由一名联邦法院法官主持,其裁定是终局的。

 

  联邦法院。联邦法院行使对限制竞争行为的处罚权。竞争与消费者委员会完成调查取证工作后,无权对违法者实施惩罚措施,须依法将违法者诉之联邦法院,由法院决定是否有违法行为,如果有应如何处罚。联邦法院可根据情节判令违法者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75万至1000万澳元(针对企业)或50万澳元以下(针对个人)的罚款。

 

  财政经济部。财政经济部负责竞争政策的制定和竞争法律的修订。《商业行为法》的历次修改,都是由财政经济部准备草案,经内阁批准后,交议会审议通过。

 

  州政府管理部门。州级管理部门主要是指各州的公平交易办公室或消费者事务委员会,他们的主要任务是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价格欺诈和价格歧视、维护竞争各方平等利益和价格秩序,具有检查权、管理权、协调权和提出法律法规意见、提供社会服务咨询权。

 

  总之,澳大利亚的竞争法体系是:竞争与消费者委员会行使执法权,国家竞争理事会提供竞争政策咨询,竞争仲裁庭进行复议,联邦法院作出判决,财政经济部制定竞争政策、修订竞争法律。立法、执法、司法即相互牵制又相互配合,共同维护国内市场的公平竞争。

 

  4.行业协会的自我规范

 

  在维护公平竞争这一问题上,除了政府监管外,澳大利亚行业协会的自我规范行为也起到了一定的作用。各行业协会通过签订行业内部公约、制定自我规范条款的方式形成一种自我管理、自我约束、互相监督、共同发展的行业自律机制,规范全行业从业者的经营管理行为,并通过严格的行业自律机制有效地配合国家的法治化管理,促进本行业快速、健康发展,提高其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

 

三、关于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管理

 

  澳大利亚的法律要求经营者公平交易,制止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贸易实践法》和一些州的立法都规定了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内容。这方面的规定主要有:经营者必须明码标价,不得进行价格欺诈;消费者有权采取有关法律措施进行自我保护等。澳大利亚政府建立了一套政府、企业和消费者共同维护市场秩序的体系。与保护消费者权益有关的法律有《贸易实践法》、《版权法》、《商标法》、《价格监督法》和《信用法》等。

 

  《贸易实践法》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做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其中包括:禁止商业领域的任何经济组织对消费者进行任何误导性或欺骗性的行为,或进行任何有可能是误导性或欺骗性的行为;商家如在广告推行期间不能按广告中所说明的价格提供商品或服务则视为违法行为,并处以相应的罚金;商家禁止进行传销活动或引诱他人参与传销活动;商家的产品必须符合安全标准,产品信息符合信息标准等。

 

  在澳大利亚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最高政府机构有两个,一个是联邦消费者事务局,另一个是澳大利亚竞争和消费者委员会。此外,各州和地方政府都设有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部门,主要是有各州的公平交易办公室或消费者事务委员会负责。  他们将保护消费者的职责公布于众,不断进行广泛的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及时答复消费者的咨询并受理投诉举报,积极支持消费者与经营者交涉,保护其合法权益。

 

  鉴于消费者投诉的案件中绝大部分都是相当细小的,各州都设立了小额投诉法庭,以便迅速审结这些案件,及时给予消费者一个“说法”。这些民事法庭有权判决10万澳元以下的赔偿。如果消费者在零售、修理、服务和其他行业受到了假冒伪劣产品和服务和侵害,就可以向小额投诉法庭起诉。

 

四、行业协会在流通中的地位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对经济的管理主要是宏观调控和市场监管,企业是市场主体,行业协会是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是企业和市场之间的中介,对于国家经济的发展,尤其是对于产业经济的发展,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澳大利亚的行业协会是根据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由企业自发组织起来的,行业协会的联合会也是行业协会自发组织起来的。在澳大利亚,行业协会的宗旨:(1)提高竞争力,尤其是提高国际竞争力,包括企业的竞争力和行业的竞争力;(2)为企业服务并保障企业的合法利益;(3)保障企业合法利益,在相当程度上表现在参与、推进政府制定符合企业利益的政策和法律,并推迟或不出台有损于企业利益的政策和法律;(4) 为企业职工和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提高企业职工和管理人员的素质;为企业组织商务活动,成为市场的中介。

 

  在澳大利亚,联邦政府通过议会为行业协会的健康发展制定了专门的法律,各州也制定了相应的法规,使行业协会及其联合会的权益得到了保障,行为得到了规范,有力地推进了行业协会的发展。联邦有《工作关系法》,州有《协会工作条例》、《工作关系条例》等。《工作关系法》规范着澳大利亚全国所有行业协会和雇主协会的组织和行为,法律规范的目的是鼓励民主监督,鼓励成员合作,鼓励高效管理,使得会员能够切实当家,如必须进行年度选举,必须公布财务报告,遵守经批准的章程,维护会员资格和更新等。特别引人注目的是,由法律推动政府与行业协会之间的对话和磋商,包括正式性的(如国家劳动力咨询委员会)和非正式性(要求政府听取行业协会的意见),所以不仅政府在制定政策和法律法规时主动征求行业协会及其联合会的意见,而且协会在研究讨论重大政策和法律问题时,可以随时邀请包括总理在内的政府官员出席听取意见。

 

  政府对行业协会的支持,主要是:非直接的财政支持,如免税(注册组织免交所得税);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包括联邦法律和州立法规),依法保护协会的合法权益;政府认可协会开展某些特殊的项目(如教育和培训活动);协会可以依法与政府在政策方面进行协商,包括正式性的(如与国家劳动力咨询委员会)和非正式性的(要求听取行业协会的意见)等。

 

责任编辑:杨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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