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秦藤供应链研究所
孙前进物流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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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正晓在粮食流通监督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坚持依法行政履行监管职责积极推进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

 
 同志们:
 
 
  今天(2005年11月29日),我们在这里召开一年一度的全国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会议,主要任务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全面回顾总结今年以来的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表彰先进、交流经验,对2006年的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作出部署和安排。下面,我讲几点意见,供同志们讨论中参考。
 
 
一、关于2005年全国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的基本回顾
 
 
  今年以来,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主动适应粮食购销市场化形势,深入贯彻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粮食流通工作全局的指导思想,积极探索加强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的新思路、新方法,努力建立责权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体系和运行机制,推进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法制化进程,全国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从整体上看取得了突破性进展。
 
 
  (一)全面加强粮食流通监督检查体系建设,为依法管粮提供组织和制度保障
 
 
  一是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机构建设得到加强。今年以来,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职能、机构、人员“三落实”和专人分管、专门机构、专业队伍、专项经费“四专”的要求,加大了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体系建设力度。2005年5月23日中编办批复国家粮食局,同意将监督检查司、财务司分设,并相应增加了行政编制。各地体系建设的步伐也大大加快。目前全国已有天津等18个省(区、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成立了专门的监督检查职能处室,或在相关职能处室加挂监督检查处牌子。河北等十多个省(区、市)的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机构已逐步向地(市)、县延伸,有的单独成立了专门的监督检查科(股),有的成立了粮食执法大队,其中重庆市各级监督检查专门工作机构已全部落实,各地粮食部门为此做了大量工作。目前,北京等9个省(区、市)粮食局已经向省级政府上报了建立监督检查专门机构的方案,积极争取地方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抓紧进行机构调整。从目前全国情况看,已经建立专门机构或已经上报建立方案的省级粮食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已达29个,各级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机构正逐步形成网络,为顺利开展各项监督检查工作提供了可靠的组织保障。
 
 
  同时,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积极争取财政支持,将监督检查工作经费列入地方财政预算。从我们了解的情况看,一些省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经费已列入地方财政经常性预算、落实了专项经费;一些地、县财政也对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给予不同程度的支持。
 
 
  二是依法行政的配套规章制度得到完善。为贯彻落实《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各项规定,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去年下半年以来,国家粮食局在有关部门的配合下,先后发布实施了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粮食流通统计制度、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粮食质量监管、粮食应急预案等一系列管理办法,以及监督检查工作规程、行政处罚程序、监督检查证件管理规定等配套文件。山西等省(区、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也制定了实施细则和相关配套措施。河南等省(区)按照粮食省长负责制的要求,抓紧完善地方储备粮管理等政策性用粮管理制度。浙江、安徽、贵州等省,以及辽宁本溪等地(市)还将有关制度进一步细化,制定行政复议办法及行政执法工作守则、工作纪律、岗位责任制、工作程序以及过错追究、投诉和案件回访等制度。这些配套制度的制定使条例各项规定的实施有了更强的操作性,也为今后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政、依法管粮提供了可靠的制度保障。安徽省繁昌县粮食局制定了《繁昌县粮食监督分级监管办法》,对守法程度不同的粮食经营者进行级次评审,发放守法经营等级证书,促进后进者向守法户学习,减少违规行为,减轻监管工作量,节约行政成本,在监管方式创新上做出了有益的探索。
 
 
  三是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队伍素质得到提高。按照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中关于“不断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观念和能力”的要求,根据《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中“从事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的人员,应当具有法律和相关业务知识,并定期接受培训和考核”的规定,今年上半年,国家粮食局分3期对全国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及部分地(市)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业务骨干进行了行政执法培训,由国家粮食局直接为参加考核合格的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颁发了监督检查证285个。随后,各地按照国家粮食局的统一部署,在各自辖区内开展了对地(市)、县一级的培训和考核工作。各地积极聘请专家、教授系统传授行政执法理论和执法实践知识,讲解粮食流通监督检查行政执法工作要求。截至目前,除个别省(区)没有启动培训工作外,各地均组织了不同层次人员的监督检查行政执法培训工作。据不完全统计,全国接受监督检查行政执法培训的人数已超过1。2万人次。全国粮食系统省、地(市)、县三级监督检查持证上岗制度基本建立。除组织培训外,内蒙古、吉林、江西、山东、四川等省(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还通过专题讲座、研讨等多种形式,提高监督检查人员的业务素质。在对行政执法人员培训的同时,各地还积极宣传《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利用媒体增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对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的了解和认识,促进粮食经营者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提高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认知度和工作严肃性的认识,配合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今年各级培训工作有三大特点:一是培训范围广;二是针对性强;三是培训效果好。通过培训,进一步提高了监督检查人员依法行政、依法管粮的意识,提高了实际工作中的执法水平,从而使粮食流通行政执法工作队伍逐步壮大和成熟。
 
 
  (二)围绕加强国家粮食宏观调控,开创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的新局面
 
 
  一是继续开展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库存检查工作,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党中央、国务院历来对国有粮食企业粮食库存监管高度重视,国务院领导同志多次做出重要批示,强调“粮食储备数量和质量情况要准确掌握”。2001年全国粮食清仓查库后,国家粮食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粮食库存检查已经形成了制度。今年,在各地全面自查的基础上,国家粮食局等有关部门的联合工作组分两批对全国15个省(区、市)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粮食库存情况进行了抽查。从各地自查及中央工作组抽查情况看,近年来,随着粮改的逐步深入,粮食宏观调控、监督检查工作的不断加强,各地粮食库存管理工作取得明显进步,库存品种结构更加合理,帐实相符情况有所好转,储备粮布局进一步优化,各项管理制度更加完善。开展代储资格认定工作后,中央储备粮存储条件得到了进一步改善。经过这几年的清仓查库,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基本摸清了粮食库存家底,为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实施粮食宏观调控及完善有关粮食政策提供了可靠的决策依据。历次抽查结果我们都及时向国务院作了汇报,得到了国务院领导同志的高度重视。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在今年的库存抽查中增加了对非国有粮食企业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情况的调查。第二批粮食库存检查中,23个省(区、市)对10038家非国有粮食企业的抽查结果显示,能按规定报送统计数据的占大多数。在库存检查中我们也发现了一些好的典型。比如湖南芷江粮食局对管辖范围内的个体经营户确定了专人监管,由统计员从原始资料的收集、经营台帐的建立、数据的汇总和报表的填写,手把手地教给经营户,实行全程指导,效果很好。
 
 
  二是加强粮食收购市场的监管工作,规范粮食流通秩序。认真做好粮食收购工作,确保收购市场放而不乱、管而有序,对于促进粮食增产、农民增收和企业增效,保证国家掌握宏观调控粮源,推进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具有重要意义。为严格执行国务院确定的最低收购价政策,今年国家粮食局加强了对各地粮食收购工作的指导,江西、湖北、湖南等省也按照国家粮食局的统一部署,努力克服市场多元化带来的工作压力,在加强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的同时,集中力量开展粮食收购专项监督检查工作,并结合《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赋予的职责,采取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重点对少数扰乱粮食收购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打击,逐步推动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向社会粮食流通领域延伸。通过各地的共同努力,今年粮食收购市场流通秩序正常,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也在粮食收购中较好地发挥了主渠道的作用。
 
 
  三是完善粮食质量标准体系,加强粮食质量监管工作。粮食质量监管是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的重要内容,也是维护粮食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重要环节。去年以来,我局组织制定了《粮食质量监管实施办法(试行)》,对《粮食储存品质判定规则》进行了修订,按照新标准组织实施了对黑龙江、吉林两省库存陈粮品质鉴定。同时,要求各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对粮食出库质量检验工作,实行规范管理,并在其中增加了卫生指标检验的内容。近年来,各地区加强库存粮食质量管理成效明显。另外,为加强对陈粮出库的质量检查和陈化粮销售、使用的监管,严防陈化粮流入口粮市场,各地采取了一系列监管措施和办法,配合工商部门根据《陈化粮处理若干规定》的要求,认真检查和及时处理陈化粮违规案件,有效地维护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利益。
 
 
  (三)依法及时受理各种举报,认真查办各类涉粮案件
 
 
  当前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处于攻坚阶段,改革过程中长期积累的矛盾暴露比较集中。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查办涉粮案件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今年1至11月,由国家粮食局直接派员调查一些重要涉粮案件,另外还将一部分案件直接转交地方查办,到年底大部分案件能够结案。通过案件调查,有效维护了企业、职工的正当权益,也为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和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的顺利推进创造了和谐的环境。与此同时,我们根据群众举报还进行了一些有针对性的调研工作,为企业排忧解难。
 
 
  综上所述,2005年,各地区、各部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粮食流通工作的总体部署,以保护农民利益为出发点,保证国家粮食安全为落脚点,积极稳妥地推进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和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取得明显成效。同时,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认真贯彻实施《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积极促进职能转变,努力完善监督检查工作体系,加快制定配套法规和制度,有序实施队伍培训,稳步开展行政执法,取得了不少宝贵的工作经验,涌现出一些先进典型,为进一步加强粮食流通管理,维护正常的粮食流通秩序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在这次会上我们已对其中的20个省级单位和37个市县级单位进行了表彰。他们共同的特点是:各级领导高度重视,积极组建监督检查行政执法机构,制度建设和队伍建设抓得比较好,在监督检查行政执法工作中大胆探索,敢于创新,其做法和经验值得大家学习和借鉴。
 
 
  我们在认真总结今年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成绩和经验的同时,也应当看到我们工作中还存在不少的问题和不足。主要是:少数地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政、依法管粮的意识需要进一步增强;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体系建设不平衡;文明执法和执法监督工作需要进一步加强;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队伍整体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粮食质量监管还要进一步加强,这些问题和不足需要我们在今后的工作中逐步加以改进和完善。
 
 
二、2006年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的主要任务
 
 
  2006年,各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继续发扬过去已经取得的工作成绩,进一步提高对依法行政、依法管粮重要性的认识,不断总结工作经验,充分运用好已经建立的监督检查工作体系,推动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全面、健康、协调发展。2006年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坚持科学发展观,切实落实两个条例,规范粮食流通秩序,全面推进依法管粮,为维护国家粮食安全、构建和谐社会做出贡献。在具体的部署上,我们对明年的监督检查工作提出“五个要”的要求,即:监督检查重点要为粮食工作大局服务,行政执法重心要向基层转移,工作体系建设要向市县延伸,队伍建设关键要提高整体素质,制度建设目标要突出依法管粮。
 
 
  (一)监督检查重点要为粮食工作大局服务
 
 
  明年监督检查工作的重点要从体系建设向加强日常监管转移,监督检查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都要强调为粮食工作大局服务。通过监督检查,促进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和企业改革的顺利推进,督促企业守法经营,维护粮食流通秩序,为构建和谐社会做出贡献。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的规定并结合当地实际,切实做好对各级储备粮和政策性用粮的监督检查,搞好粮食库存抽查,进一步加强粮食质量管理,加强对粮食收购者的收购资格和粮食经营者执行国家粮食统计制度情况等的监督检查。
 
 
  一是要切实加强对粮食库存的监管,特别是要重点管好各级储备粮。为服务粮改大局,首先要按照《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和各地地方储备粮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积极做好中央储备粮和地方储备粮监管工作,确保这一国家粮食宏观调控重要物质基础的有效性。明年我们要按照《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办法》的有关规定,对中央储备粮代储企业的承储资格进行认真清理,同时继续认真核实中央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轮换等情况。国家粮食局监督检查司将设立专门的中央储备粮监督检查处室,加强对中央储备粮的监督检查。请各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对我局的中央储备粮监督检查工作继续给予积极支持和协助。各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参照中央储备粮监督检查的具体做法,按照地方储备粮管理的具体办法,加强对地方储备粮的监管。按照国务院关于粮食清仓查库工作制度化的要求,2006年,我局将指导各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继续搞好粮食库存检查工作,重点掌握国有粮食企业库存粮食的数量、质量和原粮卫生状况。在各地粮食库存自查的基础上,我局还将联合有关部门和单位继续组织库存抽查,摸清粮食库存家底,为国家粮食宏观调控提供可靠依据。
 
 
  二是要切实加强对政策性用粮的监管。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还要对军粮供应、退耕还林粮食供应、水库移民粮食供应和救灾粮供应等政策性用粮经营活动落实监管责任,明确监管措施,逐步形成对各类政策性用粮的规范监管制度。
 
 
  三是要切实加强对粮食质量的监管。切实履行两个《条例》、两个《办法》赋予的监管职责,落实各项质量监管制度和工作计划。加强对中央储备粮、地方储备粮、其它政策性用粮以及一般商品粮的质量及原粮卫生的监督检查;加强对“放心粮油”的监督检查;监督粮食企业认真执行粮食质价政策,严把入库和出库出厂质量关,严防使用禁用化学药剂或超量使用化学药剂、以及陈化变质、不符合食用卫生标准的粮食流入口粮市场;充分发挥各级粮食检验机构的技术服务作用,开展粮食质量及卫生的日常监督检查与监测,及时发现质量问题和隐患,并督促解决;努力解决粮食检验机构基础设施条件落后的问题,以增强他们的技术服务能力,确保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质量监管职责的落实到位;依据今年10月1日起实施的粮油卫生标准,开展粮食卫生专项摸底调查,尽快掌握不同性质的库存粮食的卫生现状,做到心中有数。
 
 
  四是要切实加强对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整改工作。要高度重视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过程中,群众反映强烈、领导关注的各类涉粮案件的查处工作。特别对在粮食收购中违反国家政策、损害农民利益的问题,中央和地方储备粮管理中的违规问题,违反国家粮食宏观调控政策规定和统计制度的问题,陈化粮处理和军粮、退耕还林以及救灾粮等政策性粮食供应中的违规问题,以及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各种违规问题,要重点查处。
 
 
  (二)行政执法重心要向基层转移
 
 
  按照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减少行政执法层次,适当下移执法重心,对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生产直接相关的行政执法活动,主要由市、县两级行政执法机关实施”的精神,对粮食经营者的粮食收购资格情况、执行国家粮食流通法律法规和政策情况、使用的仓储设施设备情况、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情况等的日常监督检查行政执法工作大部分要落实到基层市、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省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基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开展监督检查行政执法工作的指导,督促市、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日常监管工作。为做好这方面的工作,明年我局将跨省组织粮食流通监督检查行政执法交叉调研,帮助大家相互借鉴工作经验,促进监督检查工作向纵深开展。
 
 
  这里,要特别强调一下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问题。《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要求切实避免多头执法、职责交叉、重复处罚、执法扰民等问题。今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又明确要求“根据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的配置,将法定职权分解到具体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按照以上要求,明年要在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内部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并落实到监督检查具体职能处室。目前尚未成立监督检查专门工作机构的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力争在2006年底之前落实专门工作机构;增设机构、增加编制确有困难的,也应当明确行使监督检查行政执法职能的具体处室及其执法岗位,防止出现多头执法问题。
 
 
  (三)工作体系建设要向市县延伸
 
 
  在继续加强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体系建设的同时,明年要将工作体系建设的重点向市、县基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延伸,为行政执法重心向基层转移提供组织保障。市、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借鉴已经建立监督检查专门机构的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已经建立监督检查专门机构的其他市、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成功经验,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落实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机构、职能、人员和经费。暂属事业编制的少数地方粮食局,要争取尽快取得行政执法主体地位;确有困难、暂时不能成立监督检查专门机构的市、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行政执法职能要由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或当地政府指定的部门代行,避免出现监督检查行政执法“盲区”。
 
 
  (四)队伍建设关键要提高整体素质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刚刚起步,正处在一个不断探索和总结经验的过程中,按照两个条例的有关规定落实各项监督检查任务,必须继续坚持积极稳妥,避免工作中不作为和乱作为两种倾向,确保监督检查工作“不缺位、不越位、不错位”,切忌违法执法。为此,必须进一步加强监督检查工作队伍的素质和作风建设。
 
 
  要加强培训,提高监督检查行政执法人员的整体素质。今年我局和各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监督检查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重在向监督检查行政执法人员普及行政执法知识,使大家取得行政执法资格。在今年培训的基础上,今后要将对监督检查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工作形成制度。明年的培训要立足提高监督检查行政执法人员的依法管粮意识、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要将课堂培训与执法工作现场培训相结合,既要讲解理论知识,又要注重执法实践和具体案例,通过多样化的培训和实践,使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迈上一个新的台阶。
 
 
  要大力倡导文明执法,杜绝盲目执法、野蛮执法、以罚代管等现象,努力构建公平、公正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长效监督检查工作机制。要注意继续通过报刊、杂志、网络等新闻媒体积极宣传国家粮食流通法律、法规、政策,提高粮食经营者守法经营的自觉意识和经营素质,在全社会范围内营造守法经营的良好氛围。
 
 
  (五)制度建设目标要突出依法管粮
 
 
  明年,我们要以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为总纲,按照两个条例的具体要求,继续抓好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各项制度建设。各项规章制度要细化,要具备可操作性,要突出依法管粮。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界定执法职责,逐步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加强组织领导,积极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在建立各项制度的基础上,要注重抓好执法监督,督促落实各项制度。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内设监督检查机构、执法组织和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监督;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下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执法监督;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还要积极接受当地政府的执法监督。通过积极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完善执法监督、加强制度建设,推动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
 
 
  同志们,在新的一年里,我们将面临新的机遇和挑战。我相信,通过大家的共同努力,我们会克服各种困难,为粮食流通体制改革保驾护航,为维护粮食流通秩序、确保国家粮食宏观调控目标的实现、保护粮食生产者的积极性、维护粮食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做出我们更大的贡献。
 
 
  谢谢大家!
 
责任编辑: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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