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秦藤供应链研究所
孙前进物流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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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流通管理体制报告

一、与流通有关的部门和机构

 

1.印度商业工业部(Ministry of Commerce and Industry

 

印度商工部是国家贸易主管部门,其下设商务司和产业政策与促进司。商务司主管贸易事务,负责制定进出口贸易政策、处理多边和双边贸易关系、国营贸易、出口促进措施、出口导向产业及商品发展与规划等方面事务。产业政策与促进部门负责制定和执行符合国家发展需求目标的产业政策与战略,监管产业和技术发展事务,促进和审批外国直接投资和引进外国技术,制定知识产权政策等。

 

2.印度小型产业部(Ministry of Small Scale Industries

 

小型产业部主要通过与其各个组织进行协商来制定政策,开发项目和工程,设计方案等方式促进小型产业的发展,并负责监管各组织的工作。同时,该部也代表小型产业的各个部门与其他中央政府、邦政府及联合体政府的各部门进行政策协商。该部政策的实施以及各种项目,工程和方案的实行是通过其下属的两个部门小产业发展组织(SIDO)和国家小型产业集团有限公司(NSIC)来完成的。印度小产业发展组织是印度的全国性中小型企业发展机构,成立于1954年,它通过广泛开展以下方面在内的各种活动和服务为全国各地的小型产业提供服务:1.发展创业精神,2.工具室服务,3.测试中心,4.延伸服务,5.研发服务,6.咨询服务,7.政策开发。国家小型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建立是为了通过实行一系列项目和工程来促进,扶助和鼓励小型产业的发展。

 

     3.印度公司事务部(Ministry of Company Affairs

 

     该部门主要负责《公司法》(1956)和同类法律规范的实施,同时也负责《竞争法》(2002)的执行。同时,它还监督管理以下三个专业机构:印度特许会计师协会,印度公司秘书协会,印度成本和工程会计师协会。该部还代表中央政府负责《合伙法》(1932),《公司(国家基金募捐)法》(1951)和《融资机构注册法》(1980)的实施。

 

    4.印度重工业部(Department of Heavy Industry

 

该部门负责管理48个公共部门企业,协助这些企业提高自身的产能利用率,增加收益,并指导他们通过生成资源和调整策略来提高竞争力。在长期政策的制定方面,该部门是公共部门企业和其他部门之间的纽带,也鼓励公共部门企业的重组,来提高其经营上的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性。

 

 二、印度的竞争法体系和执法部门

 

1.《竞争法》(2002

 

   1)印度2002年《竞争法》产生的背景

 

 1969年印度颁布了独立以来的第一部竞争法,即《垄断与限制性贸易行为法》,依据该法的有关规定,印度建立了调研指挥办公室和垄断与限制性贸易委员会,作为该法案的执行机构。1969年的《垄断与限制性贸易行为法》在最初设计时,其主要目标在于防止经济权力的过度集中,以及防止垄断性、限制性和不公平的贸易行为。但是,多年的实践表明,该法案不但没有促进印度经济的发展和进步,反而导致印度经济效率的下降和有效竞争的衰退。在某种意义上,1969年《垄断与限制性贸易行为法》已成为政府的一种特别许可证和政府管制政策的体现。自20世纪九十年代,印度开始市场经济转型,逐渐放松管制,开始对1969年的竞争法进行了修改,废除了一些特殊的限制条款,如禁止企业购并的条款等,允许企业扩大规模,并且将该法案适用于公营企业。但政府对整个法案的改动并不大。直到1999年,印度官方才决定进行竞争法和竞争政策的改革。在这一年中,印度政府建立了竞争政策与法律高层委员会(人们习惯称其为“瑞格海文(Raghavan)委员会,’),该委员会于20005月提交了改革报告。“瑞格海文委员会”提交的改革报告中的大部分内容,构成了2002年印度《竞争法》的基础。

 

该法案于20017月正式获得通过,从2002年开始生效,其取代了1969年的《垄断与限制性贸易行为法》,撤销了原有的调研指挥办公室和垄断与限制性贸易委员会,建立了新的印度竞争委员会(Competition Commission of India,简称CCI)。这一法案的出台标志着印度经济改革的一大新举措,这一法案涉及印度经济的各方面,其适用的对象包括印度的国有企业,因而对于印度的经济势必产生深远的影响。

 

2)印度2002年《竞争法》的主要内容

 

印度2001竞争法的颁布,对于印度经济无疑会产生极大的促进作用。印度新竞争法的主要内容集中在第二章、第三章,即对限制竞争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企业合并的规制和竞争法执行机构的有关规定,从这些内容我们就可以看到印度竞争法的上要特点。

 

A.关于竞争法的目的与任务

 

该法案并没有一条单独的有关法案目的和任务的条款,只是在法案的前言中指出,“本法旨在建立一个委员会以排除损害竞争的行为,促进和维护市场竞争,保护消费者利益,确保竞争者的交易自由。”前言关于竞争法的目的的规定有利于对法案具体条款的理解和适用。

 

B.关于限制竞争协议的禁止

 

印度2002年竞争法的第二章是该法案的核心内容,其内容是关于禁止限制竞争协议,禁止市场优势地位的滥用,以及对企业联合的限制的规定。法案的第3条第1款规定:“任何个人、企业或团体均不得缔结对市场竞争产生或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协议,其中包括涉及生产、供应、分配、储存、收购的协议以及对产品和服务的提供进行控制的协议。”其竞争委员会可以根据合理原则评估某些协议导致了对印度境内竞争的可以感觉到的不利影响。这些协议包括:()搭售协议;()独家供应协议;()独家分销协议;()拒绝交易;()维持转售价格。此外,较之被废除了的1969年竞争法,不公平交易行为,如虚假广告,诱饵广告等,均从新的竞争法中排除,置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加以规定,这无疑是对竞争法的一种净化。

 

C.市场支配地位的滥用禁止

 

印度2002年竞争法第4条是对市场支配地位滥用的禁止。市场支配地位在竞争法的垄断规制制度中,居于重要地位。但是无论在立法上还是在司法上,市场支配地位的确认却是一个难题。通常各国立法对市场支配地位的确认有两种方法,一种是对市场支配地位的状态进行描述,另一种是对市场份额的明确规定。印度2002年竞争法采取了第一种方式,其规定:市场支配地位是“企业无论在国外,还是国内的相关市场上所拥有的一种强势地位,这种地位使该企业能够(1)在相关市场上不受其他竞争者的影响而独立、自由动作,或者是(2)按照自己的意愿影响其他竞争者、消费者或相关市场。”这一规定是抽象的,为了CCI以及法院在执法过程中有更多的确定性,新竞争法还规定了一系列判断市场支配地位的因素,包括市场份额、市场进人壁垒、技术优势、纵向联盟、和与该企业力量相当的市场力。

 

印度新竞争法采取列举的方式规定了市场支配地位滥用的表现形式:(1)直接或间接强加购买和销售价格或者其它不公平条件;(2)限制生产、市场或技术开发而损害消费者;(3)制造市场进人障碍;(4)在缔结合同时,要求其他当事人附带接受按照其性质或者交易习惯与合同内容无关的附属义务;(5)以一相关市场的支配地位确立和保护其它相关市场的支配地位。在此我们可以看出新竞争法并不禁止支配地位的存在与获取,而只是禁止其滥用性的利用。

 

D.对企业联合的规制

 

新竞争法第5条授权CCI对各种对竞争产生或可能产生不良影响的企业联合进行控制。新竞争法规定以企业的销售额为标准,来确认CCI对这些超过标准的企业的联合进行审查。同时新竞争法规定,有的企业在进行联合时并未达到规定的标准,但如果其联合对相关市场竞争产生了或可能产生不利影响,CCI也可对之进行审查和限制。

 

2、执法部门—印度竞争委员会(Competition Commission of India 简称CCI

 

印度竞争委员会是根据2002年《竞争法》第三章的规定设立的,拥有调查、执行和审理案件的权力,由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10人组成,他们分别来自法律、经济、商业、财经等各不同领域。该法的第四章还具体规定了印度竞争委员会的任务、权力与功能,依据该章的规定,印度竞争委员会(CCI)有权依法对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对市场竞争产生或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企业协议、企业联合、以及具有优势地位的企业进行调查。并且规定CCI在对某一具体案件进行裁决时,必须组成合议庭评议,同时规定了合议庭的组成、工作程序、裁决的作出以及有关机构对它的监督等问题。例如,当CCI所审查的竞争案件涉及到公共企业,那么其决定就可能会受到象公共企业管制者这样的具有法定权力的组织的影响和干涉。同时,该法的第三章也规定政府可以依法设立执行局,以协助和监督印度竞争委员会的工作。

 

三、印度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管理  

 

1.印度1986年《消费者保护法》

 

印度《消费者保护法》是为了保护最广大的消费者的利益不受侵害,该部法律保证了印度的所有消费者的申诉能够在花费不多地情况下得到快速有效地处理,它已在过去的几十年里成为印度最重要的一部法律之一。该法案将公平贸易的责任建立于五种理由之上,依据其中任何一种,消费者均可提出申诉。该五个理由是:(1)不论何种贸易人发生不公正贸易行为和限制性贸易行为;(2)商品存在缺陷;(3)服务不完善;(4)对商品的标价超过了法律允许的范围;(5)所提供的商品在使用时对生命和安全有害,与现有法律相悖。

 

依据该法建立了国家级的消费者保护委员会--消费者事务司,同时在各邦也设有消费者保护机构,以增强消费者对自己权益的认识,并在涉及到安全、质量、选择、说明、教育、赔偿等事宜时,促进和保护消费者的权利。各级消费者保护委员会都有负责消费者事务的部长以及其他政府和非政府人士成员。同时,为了使消费者的申诉能够得到快速有效的处理,依据此法,在区、邦、国家水平上建立起了与现有的各级法院相平等但又相分离的消费争端赔偿组织(区法庭、邦委员会、全国委员会)。如果消费者对区法庭的处理结果不满意,可以向邦级委员会提起申诉,若还不满意,可将该案件交与国家级委员会处理。

 

由此可见,该法案的特性和影响力来自于其独特且高度有效的赔偿机制,它的另一个重要特点就是其规则非常宽松。一个消费者可以自己上法庭打官司,也可以寻求任何得到承认的消费者协会帮他打官司。该法规也允许消费者派代表、群众诉讼或是邦政府、中央政府提出诉讼。

 

2.消费者保护部门和机构

 

(1)国家级的消费者保护部门--消费者事务司(Department of Consumer  Affairs

 

消费者事务司是国家消费者事务、食品和公共分配部下设的两个司之一,该司主要负责有关消费者合作社,价格监管,主要商品的实用性和国家领土内的消费者运动等事宜的政策制定问题,并监管印度标准局等法定机构的工作。

 

除国家级消费者保护部门外,各邦也设有消费者保护机构,这些机构与消费者事务司和其他国家级消费者保护机构配合,共同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国家级消费者争端赔偿组织—国家消费者争端赔偿委员会(National Consumer Disputes  Redressal Commission

 

国家消费者争端赔偿委员会是依据《消费者保护法》建立的国家级消费者争端赔偿机构,主要是为了给消费者投诉提供一种方便,快捷有效的途径。同时,为了实现《消费者保护法》的目标,该委员会还被授权监管各邦委员会的工作,定期召集各邦委员会就有关其体制,案件的处理和搁置等问题进行汇报。另外,该委员会还有权就以下问题发布指示:(1)在听讼上采取统一的程序;(2)优先处理他方的文件;(3)迅速批准文件和(4)在不妨碍其司法自由的情况下,从大体上监察各邦委员会和地区法庭的工作以确保《消费者保护法》的目的可以实现。

 

除国家消费者争端赔偿委员会外,在地区一级和邦级都设有类似的消费者争端赔偿机构,就是上文所提到的区法庭和邦委员会。

 

四、印度标准及认证管理制度和管理部门

 

1、标准及认证的主管部门——印度标准局[Bureau of Indian standards(BIS)]

 

印度消费者事务,食品及公共分配部下属的印度标准局(BIS)是印度标准及认证事务的主管部门,其总部设在首都新德里,下辖5个地区办公室,分别管理各自辖内的标准及认证事务。

 

(一)历史沿革

 

印度在独立前没有全国性的标准及认证机构,当时国内多使用英国及美国标准。1947年印度独立后,政府在新德里组建了印度标准学会(ISI),并按专业领域分设专业标准委员会,承担印度标准的制定任务。1952年开始,印度开始实施“ISI标志”认证制度。1966年印度成立了标准工程师学会(SEI)。1986年,印度设立印度标准局(BIS)。198741印度标准局正式取代印度标准学会成为印度法定的全国性标准及认证管理机构。

 

(二)职能

 

1.标准制定;

 

2.认证管理,包括产品认证和系统认证;

 

3.实验室服务,包括检测、校准及管理;

 

4.标准推广和培训;

 

5.国际合作;     

 

6.标准及认证的信息服务;

 

7.消费者事务。

 

2.涉及标准及认证管理的法律法规

 

1986年印度标准局法》是印度管理标准及认证事务的基本法律。该法规定了印度标准局的设立、机构设置及职能。《1987年印度标准局规则》规定了标准的制定和管理。《1988年印度标准局(认证)规则》规定了产品认证和系统认证的管理。此外,有关标准及认证管理的法规还有:《1987年印度标准局(局长的任命、期限及条件)规则》、《1987年印度标准局(局长权限及职责)规则》、《1987年印度标准局(顾问委员会)规则》、《1988年印度标准局(雇员岗位期限及条件)规则》、《1988年印度标准局(行政、财务及其他岗位招募)规则》、《1991年印度标准局(认可消费者协会)规则》、《2002年印度标准局(科技人员招募)规则》、《1988年印度标准局(实验室技术人员招募)规则》。

 

3.标准管理制度

 

(一)标准制定

 

a.制定目的:制定标准的目的是为了促进国内产业发展,满足产业技术需要,推动产品出口,保障消费者福利、公共健康以及安全。

 

b.制定原则:制定原则包括:及时、迅速地制定新标准;定期检查、更新旧标准以适应现代技术的不断发展;与国际标准相协调,促进国际贸易便利化。

 

c.制定程序:印度标准局下设的技术委员会具体负责标准的制定工作,技术委员会由各领域的专家组成。根据《1987年印度标准局规则》第7条第6a项的规定,中央政府各部门,各邦政府,中央直辖区,消费者组织、产业组织及协会,技术委员会成员以及标准局成员均可向标准局提交关于标准制定、修订或废止的书面建议草案,依据建议草案技术委员会在12个月内(最长24个月内)制定标准。

 

d.标准数量:截至20041231,印度全国共有18101项标准。

 

e.标准类别:标准包括四类:基本标准;产品规格;检测方法;操作规程。

 

4.认证管理制度

 

在印度,认证分为产品认证和系统认证。印度标准局开展的产品认证基本上是自愿进行的。但是,为了保护消费者利益,中央政府通过法律确定了109项强制性认证产品。这些产品主要涉及大宗消费品或关系到能源保护及消费者的安全、健康的产品。除了产品认证外,印度标准局还开展了多种自愿申请的系统认证项目:1.质量管理系统认证;2.环境管理系统认证;3.危害分析及关键点控制认证;4.职业健康和安全管理系统认证等。

 

除此之外,印度还有一套完整的标准及认证的信息服务系统和投诉制度。

 

五、印度行业协会

 

印度行业协会的作用与世界绝大多数国家的行业协会类似,都是作为各行业的代表与政府就相关政策进行协商,维护行业利益,也进行行业内的自我约束。几乎各行业都有自己的行业协会和组织,下面介绍的两个印度重要的行业协会。

 

1、印度工商联合会(The Associated Chambers of Commerce and Industry of India

 

印度工商联合会是印度首要的联合会之一,成立于1920年,其会员覆盖全国,共包括十万多家公司和专业人士。作为首席行业机构,该联合会代表工商业的利益,与政府就政策问题进行沟通,并与国际同类组织交流,来促进双边经济的发展。同时,为了促进经济发展,它也可以代表国家和地方的机构参与讨论公私合作等问题。  

 

2、全印度工业协会(All India Association of Industries

 

全印度工业协会成立于1956年,它将促进全国工业的持续发展作为首要任务。其首要目标是为印度的工商业团体服务,为企业和政府之间讨论工商业的有关问题搭建了一个有效的平台。同时,它也帮助印度的工业面对自由化和全球化的挑战,为印度的工业提供了在世界舞台上寻求新机遇的条件。

参考书目:

 

  《印度2001年新竞争法述评》

 

  http://www.competitionlaw.cn/show.aspx?id=512&cid=40

 

  《亚洲的消费者保护法与赔偿机制》

 

  http://www.148cn.org/data/2006/0509/article_2568_1.htm

 

  《印度标准及认证管理制度探析》

 

  http://mep128.mofcom.gov.cn/mep/hwzd/jsbz/96700.asp

 

责任编辑:杨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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