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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促进流通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

时间:2011-09-03 19:33来源:江西省政府网 作者:省人民政府 点击: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促进流通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
赣府发〔2006〕22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流通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9号),加快我省流通业发展,充分发挥流通业在促进生产、引导消费、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等方面的积极作用,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深化改革,提高流通企业竞争能力
 
(一)积极推进国有流通企业改组改制。各级政府要以产权制度改革为核心,从流通企业实际出发,大力推进多种形式改革,可以继续实行股份制、兼并、出售、租赁等多种改制形式。有条件的国有流通企业,应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积极改造为投资主体多元化的公司制企业。对资不抵债、长期亏损、扭亏无望的国有流通企业,依法实施租赁、出售、债务重组和关闭破产。支持企业进行跨行业、跨地区、跨所有制的资产重组,鼓励外资、民间等多种资本参与流通企业改组改造,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在深化流通企业改革过程中,要防止国有资产流失,防止逃废银行债务。
 
(二)妥善处理国有流通企业历史包袱。允许国有流通企业通过将其使用的、已划拨的土地在补办出让手续、补交土地出让金后纳入企业总资产冲抵企业债务;经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国有流通企业可以通过出售所持国有产权抵偿历史债务。企业改制时,应对企业的应收款和应付款进行清理。对3年以上的应收款不能收回且符合坏账条件的,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核销;1年以上3年以内的应收账款,确实无法收回,并已取得法律文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予以核销。对核销的应收账款,由其责任主体建立备查账单独反映和督收,收回的账款作为国有出资人的收入。
 
(三)降低国有流通企业改革成本。企业改制时,国有流通企业出售,被出售企业法人予以注销,并且承受人妥善安置原企业30%以上职工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减半征收契税;全部安置原企业职工的,免征契税。企业整体资产转让销售涉及的土地交易费、资产评估费等经营性收费,参照原国家计委等六部委《关于对企业实施改革改组改造过程中有关收费实行减免的通知》(计价费〔1998〕1077号)规定给予减免。属省属国有企业的,可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省属国有企业改革的若干意见》(赣府发〔2002〕19号)的规定,按不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40%收取费用。国有流通企业在改制过程中发生的产权交易行为,按赣府发〔2002〕19号文件的要求,以不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40%收取产权交易手续费。国有流通企业自主实施内部重组,涉及企业资产、股权变动的,免收相关规费;未涉及产权变动的,免收内部企业间收益转移而发生的重复费用。在国有流通企业改组过程中,企业法定代表人、经营管理层和企业员工购买产(股)权资金不足的,经银行等债权人同意,可用承担企业债务方式购买或置换国有产(股)权。
 
(四)妥善安置改制企业职工。各级政府要制定改制企业职工安置的具体办法,确保企业和社会稳定。国有流通企业享受原国家经贸委等八部门《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的政策措施。国有流通企业在改制过程中,要全面建立新型劳动关系,企业对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员工,要按规定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和生活补助。对流通企业依法出售自有产权的营业或办公用房收入以及处置企业使用划拨土地的收入,可优先留给企业用于缴纳社会保险费和安置职工;对向企业经营者或职工定向出售的国有中小流通企业资产,应规范“招拍挂”程序,在履行决策、资产清查、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审核程序后,要维护企业职工权益,在同等价格条件下,优先卖给本企业职工,卖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要切实妥善安排好原企业的职工;纳税确有困难的流通企业,可按现行规定申请减免生产性用房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五)重点培育大型流通企业。抓紧培育流通企业的大公司、大集团,着力培育和发展有著名品牌和自主知识产权、主业突出、核心竞争力强的大型流通企业。从2006年起,省重点培育和扶持若干家大型连锁经营、现代物流、农产品批发市场等流通企业发展。有关部门和金融机构要在争取中央外贸发展基金和国债资金、设立财务公司、发行股票和债券、提供金融服务等方面加大工作力度。鼓励各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原则,对符合条件的大型流通企业适当扩大授信额度,积极做好相关金融服务工作。鼓励省级重点流通企业通过参股、承包、兼并、收购、托管和特许经营等方式,实现规模扩张。市县人民政府要有重点地培育当地较大规模流通企业的发展。在培育大型流通企业的同时,进一步放开搞活中小流通企业,积极争取中央外贸发展基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小企业科技创新资金支持,并在市场准入、信用担保、金融服务、物流服务、人才培训、信息服务等方面支持中小流通企业发展。省政府文件
 
二、推广和运用现代流通方式,提高流通现代化水平
 
(六)加快商业连锁经营发展。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精神,制定促进连锁经营发展的操作办法,特别是财政、国税、地税、工商、环保、质监、城管、物价等部门要在简化行政审批手续、实行连锁企业总部统一核算、避免对连锁经营企业重复检查等方面,为发展连锁经营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进一步推进连锁经营有序、快速、健康发展。按照城市商业网点规划,新建改造商业网点的用地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给大型连锁企业使用。要积极扶持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的优强企业通过连锁经营方式拓展和延伸回收网络,促进资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努力发展循环经济。
 
(七)加快现代物流企业发展和配送中心建设。要把城市物流发展规划、物流基础设施建设,包括道路、停车场等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城市发展规划。重点扶持第三方物流企业以及从传统运输、储运、货代向现代物流转型的企业和大型连锁经营企业配送中心的发展。对列入城市发展规划和商业网点规划内的大型物流项目和物流配送中心用地,对从传统运输、储运、货代向现代物流转型的企业和企业改造新建物流配送中心的用地,政府在土地使用等方面给予更多的支持。
 
企业利用原使用的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引进资金和设备建设物流配送中心,可在依法办理经营性用地出让手续、按市场价格补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将土地使用权作为法人资产出资。根据城市规划需要对旧仓库等设施进行拆迁易地改造且新建物流配送中心的,城市政府在拆迁或收回企业土地使用权和建筑物时,应依法进行合理补偿,并在城市物流规划用地上给予相应安排。对农产品仓储设施建设用地按仓储用地对待。
 
(八)积极发展电子商务。加快流通企业信息化建设,积极探索传统产业、有形市场、连锁企业、物流企业等与电子商务结合的形式,促进商流、物流、信息流、资金流的有机结合。
 
三、积极培育统一大市场,扩大国内消费需求
 
(九)积极支持和参与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各地和有关部门要认真清除制约全国统一市场形成、实行地区封锁的有关规定,对外地产品进入不得设卡、不得乱收费,并加大执法和舆论宣传力度。
 
(十)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实施品牌战略。鼓励流通企业创立和维护商标信誉,培育企业品牌。建立中国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网,在各商业网点设立终端查询。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重视和加强对知名流通企业、商业老字号的“著名商标”和“驰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工作。
 
(十一)规范和发展消费信贷。努力扩大消费需求,优化消费结构,完善消费手段,扩大消费信贷品种、范围和规模。打破垄断,鼓励竞争,支持商业银行与流通企业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推广银行卡。大力推进商业信用体系建设。
 
四、建立农村现代流通体系,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十二)建立和完善农村流通服务体系。大力开拓农村市场,建设以农副产品、日用消费品、农业生产资料、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四大经营服务网络为骨干,以连锁、配送等现代经营方式为主导,以各类市场为平台,以生产、生活资料下乡和农产品进城双向交流为特色,以遍布乡村的经营服务网络为基础的农村现代流通服务体系。有条件的地区要在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数量的资金支持农村现代流通服务体系建设。开展农产品连锁经营试点,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免税农产品按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抵扣;对试点企业从农业生产单位购进农产品的,鼓励其取得农业生产单位开具的普通发票,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凭证;对试点企业建设冷藏、低温仓储、运输为主的农产品冷链系统的,可以实行加速折旧。引导和推动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产品超市的连锁经营,大幅度提高全省农产品连锁经营的规模,促进我省农产品市场的发展。通过投资、贴息、税收优惠等引导农产品标准化改造,通过标准化促进农产品批发市场信息、检验检测系统及仓储、运输等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提高市场经营和管理水平,发展和创新新型交易方式。运送鲜活农产品的车辆按有关规定享受“绿色通道”政策。
 
(十三)培育和规范农村流通市场。有重点地培育和发展一批产加销、贸工农一体化的农产品龙头企业,支持农村流通合作组织的发展,鼓励农民从事商品流通。重点支持生活消费品经营企业发展连锁经营,重点支持大中型工商企业到农村开展农业生产资料的连锁经营,为农民提供质优价廉、适销对路的农资商品,运用中国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网,在各商业网点设立终端查询,杜绝或减少假冒伪劣商品流入农村,避免“坑农”事件的发生,促进农村消费和农民增收。千方百计开拓农产品的省外市场和国际市场,大力打造农产品知名品牌,努力提升我省农产品在国内外市场的知名度。
 
(十四)支持实施“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按照商务部的统一部署,力争用3年时间,在我省试点地区培育出生活消费品“农家店”和农资“农家店”各5000家。引导各类大中型流通企业直接到乡村投资建立连锁“农家店”;鼓励各类大中型连锁企业通过吸引小型企业加盟的方式到乡村建立、改造“农家店”;支持各类中小型企业通过自愿连锁,即企业自愿结合,统一采购、统一建立销售网络的方式建设“农家店”。对加盟连锁的个体工商户其工商管理费可按改造前实际缴纳的定额征收。连锁企业在农村新开设门店,有关部门在办理证照、核定经营范围等方面予以支持。
 
(十五)支持实施“双百市场工程”。按照商务部的工作部署,从2006年起,争取用3年左右时间,通过中央和地方共同推动以及重点市场、重点企业示范带动,完成全省一半左右(约60家)农产品批发市场升级改造,使农产品流通成本明显降低,流通环节损耗大幅减少;全省约10家大型农产品流通企业经超市销售农产品的比例达到30%以上,使更多优势农产品进入跨国公司的国际营销网络。
 
五、支持商业服务业发展,方便人民群众生活
 
(十六)逐步建立门类齐全、便民利民的城市社区服务网络。重点支持设区城市连锁超市、便利店、专卖店和生活服务网点进社区,方便社区居民生活。在城市新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内,已规划确定的商业网点用地、用房,以及作为小区居民公益性资产的便民网点,不得挪作他用;在每个新建居民住宅小区内,都要依照国家有关的规定,足额配备社区商业网点用房。原有城市社区迁出或关闭市区工业企业时,在同等条件下,应将土地优先用于社区商业网点建设。商贸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十七)加快设区城市的“农改超”建设步伐。有关部门要积极研究制定加快“农改超”建设的扶持措施。各设区城市不再批建传统的农贸市场。对现有传统农贸市场要按超市进行改造。加强设区城市超市的规划、建设和管理。要将生鲜食品超市纳入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凡新建居民住宅小区和纳入改造的旧城内,要按布局规划预留生鲜食品超市建设用地。各设区城市要取缔马路市场。
 
(十八)支持商业服务企业发展。支持发展社区商业网点,逐步形成门类齐全、便民利民的城市社区服务网络。各地也要从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方便农民消费需求出发,发展综合性的农村社区商业服务网点。重点支持与人民群众生活息息相关的便民利民的早餐网点和废旧物资回收网点建设。
 
六、加强流通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健全流通领域公共信息服务体系
 
(十九)加大流通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力度。运用财政贴息等政策措施,加大对农产品批发市场、物流配送中心等流通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力度。加强食品安全,加快“三绿工程”发展,建立、完善流通环节食品检疫检测体系,实行无害化处理制度,所发生费用由财政负担的相应列入各级财政预算。
 
(二十)加快流通领域公共信息服务体系建设。各级政府要积极支持商品信息服务系统的建设和运行维护。流通企业外购的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的软件,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缩短至2年。
 
七、建立调控和应急机制,确保市场稳定
 
(二十一)建立重要商品储备制度。省市两级要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健全重要生活必需品和农业生产资料储备制度,所需储备费用由本级政府确定,所需储备商品品种由同级有关主管部门确定。
 
(二十二)建立应急调控快速反应机制。一旦发生突发事件,各级流通主管部门应按照当地政府的统一部署,及时组织应急物资供应。所发生的应急调控费用,由各地流通主管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当地政府有关规定处理。
 
八、完善政策法规,为流通业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十三)切实加强对流通工作的领导。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流通业对拉动经济增长的重要作用,把加快流通业发展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及时研究和提出流通体制改革意见,研究和制定加快流通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协调解决流通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二十四)加强流通领域的法规建设。各级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从我省实际出发,及时修订和研究制订规范商品流通活动、流通主体、市场行为、市场调控和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做好大型流通设施建设规划。加快制定流通行业地方标准。
 
(二十五)进一步理顺流通管理职能。各级政府要按照中央提出的“加强内贸”的要求,进一步理顺流通行政管理体制,明确管理机构,落实工作职责,充分发挥主管部门的职能作用。
 
(二十六)为流通企业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引导和规范零售企业的促销和进货交易等行为,依法打击商业欺诈,整顿规范流通秩序;有序推进流通业对外开放,鼓励流通企业实行内外贸一体化经营。
 
 
资料来源:江西省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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