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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服务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

时间:2011-08-04 20:57来源:湖北省人民政府网 作者:佚名 点击:

 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服务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

鄂政发200757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7号),促进全省服务业加快发展,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明确任务,促进服务业加快发展
 
(一)加快服务业发展的重要意义。“十五”以来,全省服务业稳步发展,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重达40%左右,对地方财政收入的贡献度达50%左右,吸纳劳动力占全社会就业的1/3。服务业已成为全省经济增长的重要力量、就业富民的重要渠道、地方财税的重要来源。但还存在总量不大、结构不优、水平不高、功能不强等突出问题,成为影响全省经济整体竞争力的重要因素。实践表明,加快发展服务业,是推进全省经济结构调整、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实现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必由之路,是提升全省整体竞争力和综合实力、构建中部崛起重要战略支点的有效途径,是解决民生问题、促进社会和谐、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内在要求,是有效缓解能源资源短缺的瓶颈制约、改善生态环境的迫切需要,也是顺应经济全球化趋势、扩大对外开放的客观需要。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快发展服务业的重要性,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转变发展观念,拓展发展思路,切实把发展服务业作为一项重大战略任务抓紧抓好。
 
(二)加快服务业发展的总体要求。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战略思想,适应经济转型与消费升级的新形势和新要求,着力优化服务业的结构、努力扩大服务业的规模,全面提升服务业的发展水平,为湖北走在中西部前列注入新的动力。坚持市场化、产业化、社会化的发展方向,着力培育市场主体;坚持统筹协调、发挥比较优势,合理引导规划布局;坚持改革创新发展、扩大对内对外开放,提升市场竞争力和整体水平;坚持与一、二产业联动配套与相互促进,实现服务业又好又快发展。
 
全省各地要突出特色,发挥优势,进一步优化服务业布局。武汉市要发挥中心城市优势,着力建设重要的金融中心、现代物流网络中心和信息技术服务中心等现代服务业体系,全面提升服务业规模和水平;襄樊、宜昌等副中心城市要逐步形成以服务经济为主的产业结构,以服务业发展促进工业、农业的快速发展,增强对其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带动力;其他大中城市要承接中心城市、副中心城市的服务辐射,面向生产和农村生活,扩大服务总量,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县域服务业要因地制宜,充分发挥比较优势,培植各具特色的服务产业,围绕“一主三化”战略提升整体服务质量和水平。
 
(三)加快服务业发展的重点行业。继续巩固商贸等现有支柱服务业,进一步提高整体规模和水平;着力加强服务业的新兴行业和关键领域,实现服务业重点突破。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努力壮大需求潜力大的服务业,改造提升传统服务业。抓住国家政策机遇,发挥比较优势,选择市场需求旺、基础条件好、增长潜力大、带动作用强的物流、旅游、文化、金融、信息、中介等6大行业实施重点突破,促进全省服务业的全面协调快速发展。
 
1.物流产业。强化生产物流,延伸流通物流,推进第三方综合物流,为新型工业化、农业产业化、现代城市化提供高效率、高质量物流服务。加快建设综合交通运输体系,打造全国公路重要交通枢纽、全国铁路四大路网中心之一、长江中游最大的航运中心、中部最大的航空港。大力推进武汉城市圈物流圈、宜(昌)荆(州)荆(门)和襄(樊)十(堰)随(州)物流圈建设。加快形成服务于电子信息、汽车、钢铁、石化、食品、纺织等支柱产业的现代物流体系。加快建设一批现代物流园区和专业物流中心,培育一批大型现代物流企业和企业集团,引进一批国际知名物流企业来鄂设立基地公司,把湖北建成中部地区乃至全国重要的物流中心区。
 
2.旅游产业。充分挖掘荆楚文化资源,发挥自然资源优势,重点建设“一江两山”国际旅游区,加快建设武汉城市圈旅游区、清江土家族民俗生态旅游区,大力发展红色旅游、三国文化旅游、休闲渡假等专项特色旅游。实现创建国际旅游目的地和精品名牌的重大突破,积极开发有荆楚特色的旅游商品。引导休闲旅游规范化、规模化和特色化发展。加快旅游企业改制重组,支持旅游企业集团壮大规模,鼓励国内外知名旅游企业来鄂开发旅游资源。实现从旅游资源大省向旅游强省跨越,力争5年内全省旅游产业年总收入超过1000亿元。
 
3.文化产业。加快动漫游戏、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文娱演艺、网络文化等行业的发展。支持壮大湖北日报报业集团、长江出版集团、省广播电视总台等一批市场竞争力和创新能力较强的大型文化产业集团。大力培育《知音》、江通动画等有较大影响力的特色文化名牌,重点建设楚天传媒产业园、长江出版科技园等一批文化产业园区。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文化产业多元化发展,建成比较完善的文化产业生产、服务、销售网络体系,形成市场开放有序、设施布局合理、区域特色明显、环境氛围良好的发展格局,努力提高文化产业竞争力。力争5年内文化产业增加值占全省生产总值的比重达到5%左右,努力成为中西部文化强省。
 
4.金融服务业。积极鼓励和大力支持中小金融机构通过改制、重组、并购等形式,做大做强。支持具备条件的民营资本依法试办股份制中小银行和参控股金融机构,积极创造条件吸引更多海外金融机构来鄂落户或开设分支机构。大力争取国家政策支持,建设产业投资基金、风险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等多种形式的融资平台。以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市场为平台,整合省内资源,形成区域性产权交易市场,积极拓展保险、证券和投资性公司的金融业务。组建区域性的金融机构和金融控股公司、增强区域金融服务能力,构建区域性金融中心。
 
5.信息服务业。加大信息资源整合力度,促进电信网、互联网、广电网三网融合,积极发展电子商务、电子政务,推进社会服务信息化。加快发展软件产业,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国际竞争力的软件产品。大力发展以客户需求设计及产品研发为主的信息技术外包服务,拓展金融、保险、证券、航空等领域以及采购、财务管理、人力资源管理、数据处理、远程维护等环节的信息业务流程外包服务,推进数据分析、研究用户化解决方案的知识处理外包服务。力争5年内全省信息服务业的年总收入达到650亿元。
 
6.中介服务业。按照服务专业化、功能社会化的方向引导和扶持中介服务业加快发展,大力拓展和规范会计、审计、税务、律师、租赁、资信、评估、科技服务等中介服务。加快发展会展业,积极扶持全国性和国际性的知名展会,培育具有产业特色和地方特色的常设性会展。鼓励通过与国内外知名中介机构的合资合作,引进先进服务理念、手段和技术,提升全省中介服务业的总体水平。基本形成种类齐全、分布合理、运作规范、接轨国际的现代中介服务业体系,建成以武汉为龙头、带动其他城市、辐射中西部地区的中介服务网络。
 
(四)加快服务业发展的主要目标。到“十一五”期末,力争全省服务业增加值占生产总值的比重比“十五”期末提高3个百分点,服务业从业人员比重比“十五”期末提高4个百分点。力争经过5年努力,全省物流、旅游、文化、金融、信息、中介等六大现代服务业增加值占全省服务业增加值的比重达到60%以上,使我省成为中部发展现代服务业的重要平台,成为中西部地区现代服务业最发达的省份之一。力争打造一批具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的知名品牌,培育年销售收入过100亿元的服务企业和企业集团5家以上,建成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服务外包产业园、东西湖B型保税物流园和楚天传媒产业园等一批现代服务业发展园区。全省服务业的总量实现倍增、布局相对集中、结构明显优化、功能大幅提升、科技含量和创新能力显著提高,成为优化全省经济结构、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主要支撑。
 
    二、强化促进服务业加快发展的政策措施
 
(五)扩大服务业对内对外开放。凡国家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入的服务业领域,全部向社会资本开放。按照我国加入WTO服务业对外开放承诺,积极推进我省服务业有关领域对外开放。服务业同一行业的不同所有制企业在投融资、税费、土地使用和对外贸易等方面依法享受同等待遇。加大服务业领域的招商引资力度,鼓励引进国内外知名生产性服务企业、跨国公司来鄂设立地区总部、服务中心、分支机构、研发中心、采购培训基地;充分发挥我省科教人才优势,推动省内有条件的生产性服务企业和民间组织承接信息管理、数据处理、财会核算、技术研发、工业设计等国际服务外包业务。建立支持服务企业和民间组织“走出去”的服务平台,扩大具有比较优势的服务贸易规模。积极推进“大通关”工程,加快电子口岸建设,提高通关效率。
 
(六)放宽服务业行业准入。凡新办鼓励类服务企业,只要达到法定最低注册标准均可登记注册。除国家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外,任何部门一律不得设置企业登记的前置条件。除事关人身安全、财产和公共安全的行业,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办理前置审批手续的以外,涉及专项审批的行业或项目,允许企业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后向有关部门办理专项审批许可手续,方便企业及时取得准入资格从事经营活动。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积极主动指导服务企业办理审核手续,依法限期办理专项许可。对特种行业要限期办理专项许可。除国家法律法规限制经营的行业、项目外,服务企业可根据需要自主调整经营范围和方式,工商部门应依法及时予以变更核准登记。
 
(七)深化服务业领域改革。积极配合国家推进电信、铁路、民航、公用事业等垄断行业管理体制改革,鼓励竞争,加快发展。按照政事分开、政资分开、事企分开、政府与中介组织分开的原则,抓紧制订服务业领域事业单位改革方案及配套政策。对隶属政府及政府部门的中介服务机构、行业协会,要进行分类改革,加快脱钩改制,建立政府购买行业协会服务的制度;加大服务企业改革重组力度,实现服务企业规模化、集团化;依法规范发展以企业为会员主体、自发成立的市场化运作行业协会、商会,推进行业自律。对部分利益关系较为复杂、改革难度较大的服务行业,先行试点,逐步推开。
 
(八)完善服务业价格政策。服务业(桑拿、洗浴、洗车除外)的用水、用气价格,比照工业企业用水、用气价格标准执行。服务业的动力用电与普通工业用电执行相同价格,逐步缩小服务业照明用电与普通工业用电价格的差价。城市社区服务业电费按照居民用电收费标准执行。引导生产性服务业实行差别化收费,体现优质优价。对生产性服务企业应缴纳的各种资格认证、考试、培训费以及行政事业性费用,其收费标准有浮动幅度的按下限收取,没有浮动幅度的要给予适当优惠。
 
(九)落实服务业的税收扶持政策。对国家已出台的扶持现代物流业、科技服务业、软件产业、金融服务业等现代服务业和农村服务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加大落实力度。
 
1.鼓励服务企业技术创新。对财务核算制度健全、实行查账征税的企业,允许服务企业按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的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当年抵扣不足部分,可按税法规定在5年内结转抵扣。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鼓励类生产性服务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含软件)及配套件、备件,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按《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有关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2.支持服务业重点领域加快发展。对新建大型连锁经营的涉农商贸企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重点物流园区内的企业,新办的第三方物流企业集团、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旅游服务企业、各类中介机构和企业,对高新技术企业和科研院所新建的生产力促进中心、技术转移中心、创业中心、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园区,认真落实国家规定的各种税收优惠政策。对新办独立核算的旅游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报税务部门批准,可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1年;对各大金融机构来鄂设立总部或分支机构,经税务部门批准,可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信息服务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1年至第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网吧、氧吧除外),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期间,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或农民工,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部门审核,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
 
(十)加强对服务业的用地支持。对利用存量土地建设的服务业项目,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的前提下,依据有关政策优先办理建设用地供地手续。对列入全省服务业发展规划的服务业园区、服务业重点项目新增建设用地,国土资源部门优先安排年度用地计划指标,依法保障供地。对新产品研发、工业设计、商务服务、现代物流等生产性服务业项目用地,按工业项目用地类供地。服务企业有形场所因城市建设需要依法拆迁时,须按国家规定进行补偿。利用荒山、荒地、荒滩开发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服务业项目,按国家规定的低限标准征收征地管理费,对企业范围内尚未利用的林地、湖泊等占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十一)拓宽服务业融资渠道。鼓励符合条件的服务企业进入境内外资本市场融资,积极拓宽股票上市、企业债券、项目融资、产权置换等筹资渠道。鼓励服务企业以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为纽带,通过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进行跨地区、跨行业兼并和重组。引导和鼓励金融机构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服务企业予以信贷支持,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加快开发适应企业需要的金融产品。加快建设全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服务体系,鼓励各类创业风险投资机构和信用担保机构对发展前景好、吸纳就业多以及运用新技术、新业态的中小服务企业开展业务。
 
(十二)加强对服务业发展的投资引导。积极调整政府投资结构,省继续安排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逐步扩大规模,引导社会资金加大对服务业投入。省服务业引导资金主要用于为国家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的配套,落实省扶持服务业发展的政策,扶持省里确定的重点服务企业集团、服务名牌企业和民间组织以及符合全省服务业发展规划的服务业园区、重点项目,重点引导支持生产性服务企业技术创新、品牌培育、项目示范以及重大服务活动等。各市、州、县人民政府要在本级财政预算内安排相应的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引导社会多渠道投入,促进服务业快速发展。
 
(十三)鼓励服务企业争创服务品牌。积极推进服务业标准化,大力加强服务业标准体系建设,运用标准化培育服务品牌。积极推进服务业发展的示范试点工作,鼓励服务企业争创品牌名牌,对新获得的中国世界名牌、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国家免检、湖北省著名商标、湖北省名牌的服务企业,分别由省和所在地人民政府给予奖励和扶持。在我省连续举办3次以上具有全国性、国际性影响的品牌展会的企业、行业协会和单位,经认定后分别由省和举办地人民政府给予补贴。
 
    三、加强服务业发展的统筹规划和引导
 
(十四)大力培育服务业市场主体。依托有竞争力的服务企业,通过兼并、联合、重组、上市等方式,促进规模化、品牌化、网络化经营,形成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知名品牌、具有较强竞争力的大型服务企业或企业集团。鼓励和引导非公有制服务业发展,积极扶持一批民营中小服务企业发展。大力开展招商引资,积极引进国内外知名服务企业来鄂投资开设服务企业;利用好CEPA政策,积极推进我省与香港在服务业领域的合作,努力提升我省服务业的发展水平。各地要积极筹措服务业发展引导、担保资金,对开办新兴领域和薄弱环节的服务企业,分类给予投资补助、贷款贴息或贷款担保。
 
(十五)加强服务业发展的统筹规划。由省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省有关部门研究制订《湖北省服务业发展规划纲要》,明确今后一段时期全省服务业发展战略目标和主要任务,统筹谋划全省服务业发展的方向、重点和空间布局,规划建设一批重点服务业园区和与优势产业集群配套的生产性服务业园区,制订相关配套政策和措施,支持服务业加快发展。省直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也应根据服务业发展规划纲要的要求,抓紧制订6大重点行业发展专项规划,细化服务行业发展的思路、重点项目和措施,把发展服务业的任务落到实处。
 
(十六)优化服务业发展环境。继续大力实施体制创新、行政提速、信用湖北、优质服务等“四大环境创新工程”,努力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和服务环境。力争“十一五”期间完成服务业重点行业地方性法规规章的制定工作,形成比较完备的地方性法规规章体系。建立健全个人资信评估体系和担保、抵押制度,发展分期付款和租赁等灵活多样的服务消费形式,引导城乡居民增加服务消费。加快转变政府职能,规范市场秩序,建立公开、平等、规范的监管制度,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强化依法行政和主动服务意识,规范行政行为,改进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外,行政管理部门不得要求企业到指定中介机构办理验资、资产评估报告等证明性文件。各地、各部门要认真清理、修订或废止限制服务业发展的不合理规章制度,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十七)加快服务业人才队伍建设。加强人才流动服务体系建设,发挥市场配置人才资源的基础性作用。积极引进优秀人才,对国内外服务业高层次人才来湖北工作,采取户口迁移自由、来去自由的流动方式,人员编制、工资收入分配等按国家和省对高层次人才的激励政策执行,妥善解决社会保险、配偶就业、子女上学等问题。加快建立多层次的服务业人才培训体系、科学的人力资源开发利用体系、专业人才能力开发和客观评价体系,鼓励有条件的高等院校、职业院校设置相关专业、开设相关课程,鼓励科研院所开展专题研究,鼓励社会力量兴办专门学校,培养高素质、高技能和创业型人才。加强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为服务业从业人员提供职业技能鉴定服务。建立人才激励机制,将服务业优秀人才纳入每年的高层次人才出国培训资助计划。
 
(十八)加强服务业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充实、强化、发挥省服务业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作用,每年有针对性地推进涉及全局的若干重点工作。省服务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继续设在省发展改革委,负责日常工作。各地要建立相应领导机制。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省服务业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加强协调配合,积极开展工作,强化服务意识,落实国家和省已经出台的政策,制定和细化相关配套政策措施。进一步完善服务业统计制度,加强服务业统计和调查力量,合理增加服务业统计调查经费投入。各级统计部门要及时反映服务业发展动态。自2008年起把服务业发展纳入对各地、各部门工作考核的内容,考核办法另行制订。
 
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各地、各部门要根据本意见制订具体实施意见和配套政策,并认真组织实施。
 
湖北省人民政府
二○○七年九月十日
 
资料来源:湖北省人民政府网
 
责任编辑:刘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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