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秦藤供应链研究所
孙前进物流研究室
010-6543-6703 cnjpetr2009@126.com
做好2011年对外劳务合作服务平台支持资金管理工作

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做好2011年对外劳务合作服务平台支持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 

 财企20112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商务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商务局: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对外劳务合作规范发展的精神,强化政府公共服务,引导劳务人员通过正规渠道出境务工,保护劳务人员合法权益,财政部、商务部安排专项资金对对外劳务合作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劳务服务平台)工作予以支持。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内容 

 

对劳务服务平台的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发生的下列费用进行资助: 

 

(一)场所和办公设备购置费用:劳务服务平台场所建设、购置、租赁和办公设备购置等发生的费用。 

 

(二)系统开发及运营维护费用:劳务服务平台管理系统开发和维护、数据库建设、购置自助查询终端等发生的费用。 

 

(三)宣传推介费用:劳务服务平台举办推荐会、制作宣传册、发布广告等发生的费用。 

 

(四)培训费用:劳务服务平台用于编写、购买培训教材、聘请培训教师等发生的费用。 

 

二、必备条件 

 

对外劳务合作服务平台应具备如下条件: 

 

(一)符合《商务部、外交部、公安部、工商总局关于印送对外劳务合作服务平台建设试行办法的函》(商合函[2010]484号)的规定; 

 

(二)劳务服务平台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于201071日至1231日之间认定; 

 

(三)劳务服务平台应是政府公共服务机构,非企业性质; 

 

(四)劳务服务平台总办公面积不小于500平方米(含500平米); 

 

(五)2010年通过服务平台派出的对外劳务人员不少于500人(含500人); 

 

(六)自平台认定至201012月底,通过服务平台派出在外劳务人员在境外发生劳务纠纷数量占平台派出劳务人员总数的5%以下,并且所有劳务纠纷均得到妥善处理。 

 

三、支持标准 

 

(一)2010年派出对外劳务人员不少于2000人(含2000人)且平台总办公面积超过1000平米以上(含1000平米)的劳务服务平台,给予不超过150万元资助。 

 

(二)2010年派出对外劳务人员在10001999人且平台总办公面积超过500平米(含500平米)的劳务服务平台,给予不超过120万元资助。 

 

(三)2010年派出对外劳务人员在500999人且平台总办公面积超过500平米(含500平米)的劳务服务平台,给予不超过100万元资助。 

 

四、审核内容 

 

各省级财政、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劳务服务平台资金的审核工作。具体审核以下材料: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关于设立对外劳务合作服务平台的批复文件(复印件);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构编制部门关于对外劳务合作服务平台的批复文件(复印件); 

 

(三)对外劳务合作服务平台服务场所产权证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四)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通过平台派出的劳务人员人数证明; 

 

(五)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201071日至1231日间,通过平台派出的劳务人员在境外发生劳务纠纷数量占平台派出劳务人员总数的5%以下,并且所有劳务纠纷均得到妥善处理的证明。 

 

(六)相关费用支出凭证。 

 

五、申报及资金拨付程序 

 

(一)各省级财政、商务主管部门组织本地区劳务服务平台资金的报送工作。 

 

(二)各省级财政、商务主管部门将本地区劳务服务平台资金审核及申请文件、《对外劳务服务平台资金审核结果汇总表》(详见附表),于2011915日前一并报送至财政部(企业司)、商务部(财务司、合作司),逾期不予受理。 

 

(三)财政部、商务部根据省级财政、商务主管部门的审核结果,按照预算级次将支持资金拨付至各省级财政部门。省级财政部门按照国库管理规定将资金拨付至各市县劳务服务平台。 

 

六、管理要求 

 

(一)各省级财政、商务主管部门根据本通知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二)各省级财政、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协作、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共同做好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加强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切实做好追踪问效。对申报平台的资金拨付申请及材料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管理法》的规定妥善保存,以备核查。 

 

(三)财政部、商务部将对各省(区、市)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或委托中介对各省(区、市)的资金审核工作进行审计。 

 

(四)省级财政、商务主管部门应在2012131日前,将2011年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规范外派劳务市场和保护劳务人员合法权益等情况报财政部、商务部。 

 

七、罚则 

 

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骗取和截留专项资金;不得虚报、瞒报,不得伪造、篡改劳务服务平台统计信息。对违反本通知规定的单位,财政部、商务部将全额收回资金,取消以后年度申请资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予以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资料来源:合作司 

网址:http://www.mofcom.gov.cn/aarticle/b/bf/201108/20110807710974.html

责任编辑:罗琪

 

 

 

 

 

 

 

 

 

 

 

 

 

 

中日物流合作联盟
  • 联盟简介
  • 组织机构
  • 专业委员会
  • 专家委员会
  • 秘书处
  • 中日物流研究联盟
  • 联盟简介
  • 组织机构
  • 专业委员会
  • 专家委员会
  • 秘书处
  • 中日物流与供应链研修班
  • 第二届中日物流与供应链管理师资研修班

    (2021年05月30日--06月04日)

  • 日本物流与供应链20讲(2020年第一期)

    (2020年11月21日始)

  • 北京秦藤物流沙龙
  • 关于发起举办“北京秦藤中日物流沙龙”的通告
  • 中日物流论坛
  • 中日商贸往来与物流体系建设研讨会

    (2016年03月27日)

  • 中日经贸关系发展与自贸区建设研讨会

    (2014年01月18日)

  • 中日经济往来与物流发展研讨会

    (2013年04月02日)

  • 中日经济交流与物流发展研讨会

    (2012年05月12日)

  • 中日冷链物流论坛
  • 第二届中日冷链物流国际论坛(2021)

         ---冷链物流体系建设及其技术设备

    (2021年10月29日--31日)

  • 第一届中日冷链物流发展国际论坛

         ---农产品 · 食品冷链物流与生活品质

    (2019年07月06--07日)

  • 中日物流与供应链研究论坛
  • 第一届中日物流与供应链研究国际论坛

           ---供应链研究与现代流通体系建设

    (2021年04月16--18日)

  • 中日农产品流通论坛
  • 第一届中日农产品流通国际论坛(2021)

    ---生鲜农产品冷链物流体系建设及其技术设备

    (2021年08月00--0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