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秦藤供应链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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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耐磨纸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终止公告

 

对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耐磨纸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终止公告
 
公告2011年第89号
 
  2006年12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发布2006年第93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耐磨纸征收反倾销税。该反倾销措施自2006年12月13日开始实施,并将于2011年12月13日到期。
 
  2011年6月13日,商务部发布2011年第30号公告,宣布上述反倾销措施将于2011年12月13日终止,自该公告发布之日起,国内产业或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有关组织可在该反倾销措施终止日前60天,以书面形式向商务部提出期终复审申请。
 
  鉴于在规定时效内没有国内产业或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有关组织提出复审申请,商务部也决定不主动发起期终复审调查,自2011年12月13日起,对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耐磨纸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终止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资料来源:商务部 公平贸易局
 
 
责任编辑:罗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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