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日本农业发展的总体概况
日本是一个高度工业化的国家。农业在日本国民经济总体份额中所占的直接比重并不高,但农业在日本经济社会生活中仍有重要地位。据日本农水省的资料,至2000年,全国现有农户总数312万户(其中,专业农产18.2万户,兼业农户81.8万户,分别占5.8%和94.2%),农业就业人口389万人(其中,65岁以上人口206万人,占53%),占全国就业人口的6%。1998年农业、水产业的增加值约7.7万亿日元,占全国国内生产总值的1.5%。食品加工制造与流通业,是日本农业的关联产业,也是提高农业高附加值的关键环节。1998年,日本全国食品关联产业增加值达48万亿日元,占GDP的比重达9.4%(其中,食品制造业、饮食业、食品流通业分别占2.7%、2.2%和4.1%)。当年食品制造业产值占全国制造业产值的10.4%;食品流通业的产值占全国零售业的约30%;饮食服务业的市场规模(总产值)近30万亿日元。上述三种关联产业的从业人员分别达到125万人、93万人、411万人。1999年,主营农业的农产年平均总收入788万日元(其中,农业所得506万日元,农业外所得184万日元,养老金、赠款等184万日元);销售农产年平均总收入达846万日元(其中,农业所得114万日元,农业外所得513万日元,养老金、赠款等219万日元)。1998年日本主食用大米自给率达5%,谷物自给率59%(若包括饲料在内的谷物自给率为27%),小麦自给率为9%,按产值计算的综合食品自给率达72%,按供给热量计算的食品自给率为40%。
二、日本农业的法律支持保护体系
农业是一个弱质产业,又是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二战后日本高度重视农业的基础地位,先后制定了一系列旨在支持和保护农业和农民利益,具有日本特色的涉农法律、法规体系。
一是关于扶持生产与完善农业基础方面的法律。
主要有《关于奶牛及肉用牛生产振兴法》、《肉用牛生产稳定特别措施法》、《加工原料奶生产者补助金等暂行措施法》、《蔬菜生产销售稳定法》、《农业经营基础强化促进法》、《重点农业区域建设法》、《关于在特定农村山区搞活农林业等促进基础建设的法律》等。这些法律分别从不同角度规定了对农业生产经营及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的扶持政策。如《肉用牛生产稳定特别措施法》明确其立法目的是“为了防止进口牛肉影响本国肉用牛的价格而给予肉用牛饲养者补助金”;《蔬菜生产销售稳定法》规定了“为避免蔬菜价格的大幅跌落而向生产者支付补助金、确保消费地蔬菜稳定供给而对蔬菜销售等业务提供蔬菜供给稳定基金”;《农业经
营基础强化促进法》主要是为了“促进改善农业经营,推进农民对土地的集中利用,农业经营管理合理化、现代化所需的生产设施的建设与利用”;《重点农业区域建设法》则提出“为农用土地规模较大、农业人口居住较集中的重点区域有计划地推进其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等。
二是农业合作经济组织方面的法律。
主要有《农协法》和《农林渔业团体职员互助会法》。《农协法》是二战后日本为提高农业生产力、促进农业合作经济的发展和保护农民利益而制定的一部重要法律。该法对日本农协的非营利性民间法人组织的性质、主要业务内容及有关监督管理等作出了具体规定。如规定可接受会员的活期或定期存款,为会员提供农业生产及农民生活所必需的资金贷款,必要的生产设施的设置、农业共同经营及促进农业劳动生产效率提高的有关设施建设等。
三是农业金融与灾害保险等方面的法律。
主要有《农业改良资金补助法》、《农业现代化资金补助法》、《农林渔业金融公库法》、《农水产业协会存款保险法》,《农林渔业者受灾等有关资金融通暂行措施法》,《农林水产业设施灾害重建事业费国库补助暂行措施法》、《农业灾害补偿法》等相关法律。其中,《农业改良资金补助法》规定国家及各都道府县从财政预算内给予安排一部分的必要贷款,建立包括对农业从业者等的“生产方式改善资金”、“新品种引进资金”、“经营规模扩大资金”、“农民生活改善资金”等资金借贷制度,并对政府补助、借贷的限额、借贷款的利率与偿还期限、担保、贷款申请、偿还及违约金等都做了具体规定;《农业现代化资金补助法》主要是为了谋求日本农业装备的高度化和农业经营的现代化,规定国家、各都道府县以利息补助的形式,委托各级农协组织、农林中央金融公库及政府指定的其他金融机构向农业经营者、其他农协组织提供长期低息的资金融通。此外,《农业灾害补偿法》明确以“弥补农民农业经营不测事故的损失及谋求农业经营的稳定”为目的,对农业灾害补偿的定义、农业互助会组织的性质、互助金管理及农作物、家畜、果树等的互助金比率、国库负担比率、农业互助联合会的保险事业、政府的再保险事业等
都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
四是农业用地与农民土地权益方面的法律。
主要有《土地改良法》、《农地法》、《关于农业振兴区域建设法》等。其中,《土地改良法》以农用地的改良、开发及促进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和提高农业的生产率、调整农业生产构等为目的,对农用土地排水设施、农用道路的保护或必要的设施建设、农用土地的改良设施农业区划整理、农用地的造地、农用地或土地改良设施的灾后修复等作出了具体规定;《农地法》对农地权利的转让及他用的限制(规定农业土地所有权未经许可不得转让、不符合特定条件的农用地不得转做他用),土地利用关系的调整,强制竞卖、竞买、公售的特例,国家售让、购买草地利用权等都作出了规定;《关于农业振兴区域建设法》旨在有重点地推进政府认可的重点农业区域的建设,实现农业的振兴和国土资源的合理利用。其中,特别规定了确保重点农业区域农用土地的基本方针和建设方针、对特定区域内的土地所有权益变更作出了严格规定(如未经许可不得转让、禁止在农用地区域内的开发行为、违反规定的监督处分、农用地转做他用的限制等)。
五是农产品市场流通、价格方面的法律。
主要有《农产品价格稳定法》、《关于畜产品的价格稳定等的法律》、《批发市场法》、《食品流通结构改善促进法》、《主要粮食的供需及有关价格稳定的法律》等法律。其中,《批发市场法》目的是为了有计划地促进农产品的批发市场建设,明确食品批发交易的规则、确保生鲜食品等的交易合理化及批发市场的健康运营,从而实现生产流通的顺畅。该法对日本批发市场建设的基本方针、中央与地方批发市场建设计划、中央与地方批发市场的设立及条件审查、买卖交易规则及对批发业者的监督等都作出了明显的规定;《农产品价格稳定法》明确其目的是“为了防止仅次于米、麦的重要农产品价格跌落于正常价格水平、确保农产品的生产和农民收入的稳定”,它规定了对重要农产品的政府购买(或优先购买)、购买与抛售的价格确定方法等;《食品流通结构改善促进法》目的是为了促进食品流通部门的结构改善,谋求食品流通结构的合理化与流通机能的高度化,从而达到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和促进农林渔业的振兴。该法分别提出了食品制造业者从事食品制造、加工及销售的活动,农协组织及以农产品为原料的食品生产、加工、流通等各类事业的对策措施,并明确规定农林水产省是负责促进全国食品流通结构改善的主管部门;《主要粮食的供需及有关价格稳定的法律》重点确定了确保稻米与小麦的需求及价格稳定的措施,如对生产、运输、流通、销售等业者,对政府购买、储备、抛售及有目的的进口与出口,对政府以外业者从事粮食进出口的数量审报等作出了具体规定。其根本目的在于确保粮食的有计划流通,稳定国内市场的粮食供求价格,保护农民和消费者的权益。
六是农产品质量检查与农资的生产使用方面的法律。
主要有《农产品检查法》和《农药监督法》。前者主要规定了农产品检查种类(包括品位检查与成分检查)、对象(包括对生产者、进口者、买卖交易者等的检查)及检查制度等;后者对农药生产的国家标准、制造与进口农药业者的登记、农作物及土壤的农药残留使用的规定、农药使用的指导、农药安全使用基准、违法的处罚措施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除上述法律法规外,其他的涉农法律还有《林业基本法》、《森林法》、《森林协会法》、《渔业法》、《水产业协会法》、《水产资源保护法》、《渔业灾害补偿法》等。
三、日本农业与农村的新大法《食品、农业、农村基本法》颁布于1961年的《农业基本法》,曾对二战后日本农业的发展和农业的现代化起到了重要的作用。随着形势的变化,原有的“农业法”已不适应日本农业和农村有可持续发展的需要。为此,1999年日本政府新颁布了《食品、农业、农村基本法》(以下简称“新农业法”),取代了沿用近40年的“旧农业法”。该法首次把食品加工流通业与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协调发展作为一个整体,从法律上加以全面规范并提出相应的对策措施。其内容主要包括:
(一)明确了该法的立法目的和主要目标“旧农业法”主要谋求农业的发展和农业从业者地位的提高,进而缩小农业与工业的生产率、务农与务工的生活收入差距。“新农业法”的立法目的是为谋求食品、农业和农村的协调发展,明确国家及地方公共团体的责任,有计划地推进其顺利实施的相关对策,进而实现国民生活的安定和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其主要目标是:确保食品的稳定供给、发挥农业在保护国土与涵养水源、保护自然环境等多方面的机能、实现农业的可持续发展与农村的全面振兴。
(二)重点提出了实现上述目标的对策措施1.提出要相应制订食品、农业、农村基本计划。包括实施食品、农业、农村发展的有关对策的基本方针,为提高食品自给率而向生产、消费者提出相应的指导方针等。确定要根据形势的变化,大约每5年调整制订一次计划,计划方案应提交国会审议。
2.提出为确保食品稳定供给的相关对策。包括有关食品消费政策的充实、食品产业的健康发展、农作物的进出口措施、食品的安全保障及国际合作的推进等有关对策或政策。
3.提出有关确保农业可持续发展的对策。包括建立合理的农业结构、改善农业经营、确保有效利用土地、完善农业基础设施、培养及确保农业人才、促进农业合作生产经营、开发及普及农业与食品加工业技术、形成合理的农产品价格、合理补偿农业灾害损失、维持与促进农业的自然循环机能(合理利用农药及化肥等)、降低农业生产资料的生产流通成本等有关对策。
4.提出了有关振兴农村的对策。包括农村的全面振兴(如农业生产基础的完善,交通、信息通讯、卫生、教育、文化等生活环境的完善及其他福利设施的改善)、偏僻山村农业生产条件与生活环境的改善、促进农村与城市的交流等有关的对策。
上述日本“新农业法”,是日本政府根据日本农业与农村发展的现状,面向21世纪国际与国内农业发展面临新形势而制定的一部重要法律,它对有效保护仍处于相对弱势的日本农业、维护广大农民的权益、确保日本农业和农村的协调发展,以及国民经济的安定等无疑将产生重要作用。
(来源:中华商务岛 20020929)
责任编辑:叶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