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秦藤供应链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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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日重酿经济合作氛围

    2009年6月7日,第二次中日经济高层对话于日本东京举行。


  此次对话是一次姗姗来迟的对话。中日经济高层对话作为东亚两个经济大国间双边经贸协调机制,创设于2007年。去年秋,本应召开的第二次对话因“毒饺子”事件和初露端倪的世界金融危机而搁置。但随着金融危机的做大,出现持续效应,包括中日两国在内的国际社会痛感加强合作的必要。可以说,此番对话正是基于这种考量的产物。


  从此番对话的议题和达成的成果来看,金融服务领域与知识产权保护领域上表现出来的决心颇值得关注。在金融领域,双方确认进一步加强两国金融领域和监管部门之间的合作关系,推进两国金融市场的发展。


  作为此番金融危机最大受害国之一的日本,由于经历过经济高度增长时期,日元在成为国际通货过程中的种种挫折及“泡沫经济”时期因金融冒进而带来的致命危害,这个以全球贸易来维系生存的所谓“贸易立国”的国度,深谙金融安全之要害。因此,它一改过去的激进主义姿态,把对美国债最大持有国地位拱手“让与”中国而甘居其后。这虽然注定在金融危机过后,美元价值不出现大幅下挫的前提下自身利益无法最大化,但规避了危机长期化时,美元狂泻不已时的金融风险,颇符合日本在危急关头选择战略时的国家性格。


  但在作为美国债第二大持有国的同时,扩大、升级与第一大持有国中国的金融合作,为日资企业的出口提供融资便利,既深化了在中国的金融存在,为人民币圈的日元势力渗透预留了切口,同时惠及日本贸易,可谓“一石二鸟”。


  此次对话的另一个实质性成果,是中国商务部与日经济产业省签署了《关于知识产权保护交流与合作的备忘录》,以规约形式确认了双方在此领域展开并扩大合作的决心与意向。


  应该承认,在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上,中国距发达国家尚有相当距离。日本作为科技领先的发达国家,早在20世纪90年代初就出台了“知识产权立国”的国策,把知识产权作为立足于在21世纪可持续性增长的一个支柱;而中国在这方面,明显存在保护意识滞后、立法不完善等问题。


  商务部部长陈德铭也表示,“我们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虽然已经初步建立起一套比较完整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在执行中还会遇到不少问题,但我们不回避问题。”就是说,虽然处于经济发展的不同时期、不同阶段,中日两国在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上尚存在认识和保护措施、力度上的差距,但决不意味着差距将恒常化,乃至扩大化。

 

(来源:国际在线  20090612)

 

责任编辑:叶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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