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长期以来,中日贸易发展壮大,但同时也纠纷不断。本文在分析中日贸易纠纷基本态势的基础上,指出经济制度的差异是引起纠纷的根本所在,并有针对性地提出了中国的应对政策。
【关键词】中日贸易纠纷 制度差异 政策选择
贸易纠纷又称为贸易摩擦,一直都是国际经济学的一个重要课题。其具有代表性的观点主要有:巴格瓦蒂和琼斯提出国际经济扭曲理论。西方国际经济学在勒哈罗德、池本清、琼斯、迪克西特和罗尔曼等人提出的特殊要素模型的基础上说明以市场失败为特征的国际经济摩擦问题。广濑宪三在由迪克西特、伯兰德和斯彭斯、克鲁格曼、艾顿和格罗斯曼等人提出和发展的战略性贸易理论中加进了制度因素。三边信夫提出了解释规模经济条件下的国际经济摩擦的经济模型。赵建认为国际间产业结构不相配是引发贸易摩擦的深层原因。
关于国际贸易摩擦的研究,尽管国内外学术界成果颇丰,却很少与中日贸易纠纷的实际结合起来考虑。本文试图在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作进一步的摸索。
一、中日贸易纠纷
中日贸易纠纷主要发生在双边商品贸易、日本对华投资和对商品市场的争夺等领域。
1、双边商品贸易摩擦不断。日本基于保护国内市场,设有森严的技术壁垒和物种壁垒,影响了中日双边商品贸易的深入发展。
日本的技术壁垒体系十分庞大,主要包括复杂的技术法规和标准,严格的产品质量认证和合格评定程序,繁琐的产品检疫与检验规定以及苛刻的绿色技术壁垒。日本的物种壁垒源自日本的《种苗法》及其修正案。法案规定:未经缴纳专利费,擅自利用日本植物种源来生产或改良农产品属侵权行为。上述这些措施使得中国出口日本的商品屡屡碰“壁”。
2、对华投资潮起潮落。从20世纪90年代起,日本对华投资的金额不断扩大。但从纵向对比来看,规模潮起潮落,经历了一个迅速扩大——大幅减小——恢复性增长的过程,将来也可能同样难以避免大幅波动。
在1993至1997年间,日本对华投资金额一路攀升,而1998年日本对华投资金额却骤减,之后连续减少,2001年开始又呈恢复性增长,2003年则首次突破50亿美元大关,2005年更是突破60亿美元大关,增长到65亿美元。但出人意料的是,中国商务部统计显示,2006年1至9月日本对华投资较2005年同期减少30%,仅为32亿7000万美元。据此预计,2006年总额将不会超过50亿。
3、对商品市场的争夺日趋激烈。中日贸易纠纷在地域上已延伸至全球范围的商品市场,最具代表性的事件是两国摩托车对越南市场的角逐。
摩托车是越南人的主要交通工具,市场需求旺盛。日本对越南摩托车市场的占有率曾高达80%。1997年,中国嘉陵集团以仅为日本1/3的售价率先打开越南市场。随即中国摩托车企业掀起一股“走越南”的热潮。在蜂拥而至的中国摩托车的低价攻势下,日本摩托车退出了大部分越南市场。然而,2001年底,日本摩托车企业开始以低成本收购中国的配套企业,使日本品牌摩托车在同样的价格平台上竞争,构成对中国摩托车出口企业最大的威胁。
二、中日贸易纠纷的原因分析
尽管中日贸易贸易纠纷的形成原因较为复杂,但从制度经济学的角度分析,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
1、两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差异是基本原因。经济体制是一国经济运行的基础环境因素,通常分为市场经济体制和计划经济体制两大类型。前者的特点是以市场作为资源配置的主要方式,企业有较大自主权;后者则以行政方式配置资源,企业没有自主权。日本实行市场经济有较长历史,建立了较为发达的市场经济体制;而中国进行经济体制改革不过二十多年,较为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尚未建成。这使得两国政府的干预机制有较大差异,容易在双边贸易中引发纠纷。
具体来说,日本政府对企业的干预只是作为市场经济体制的一个内在构成要素,而不是凌驾于市场体系之上。政府的每项干预政策都是在企业成员占56%、政府官员占21%、知识界占23%的审议会上,经过讨论、协商之后才出台。这种干预机制结合了计划与市场二者的优势,既区别于强制命令,又不等同于自由放任。
相比之下,中国的经济活动中仍然存在较明显的计划经济的痕迹,政府过多地干预经济的情况还不时发生。这在对外经济上表现为有些地方政府脱离国际市场的实际,用行政命令的方式指导企业的生产和出口,在国际市场饱和时,还是蜂拥而至,从而成为出口对象国实施贸易壁垒的口实。
2、两国贸易机制的差异是直接原因。贸易机制则是贯穿于贸易执行过程中的具体规则。虽然中国和日本的贸易政策都以“出口导向”为主,但两国在贸易机制上存在较大差异,助长了贸易摩擦的滋生和进一步发展。
尽管日本的外汇储备稳居世界第一,但其外贸格局早已实现了向质量和结构提升为主的转变,产品注重以质量、性能取胜,对进口产品在市场准入上有较高要求。而且,日本的进出口协会与成员企业之间的联系密切,能够为企业提供高质量的信息,使企业做到有的放矢,有效地防止不正当竞争。
而多年来,中国的外贸一直以出口创汇为主要目标,在实践上采取以价格和数量取胜为主的模式,这就容易遭遇日本的贸易壁垒或在国际市场上与日本产品的竞争中占劣势。同时,中国进出口协会的作用薄弱,不能准确、及时地提供国际市场上的信息,致使企业盲目生产、盲目定价;也不能有效地规范进出口企业的行为,对数量和价格战束之无力;更不能紧密团结成员企业,一旦发生国际贸易摩擦,企业间不能相互配合,给整个行业造成了巨大的利益损失。
3、两国贸易制度的差异是重要原因。贸易制度是贸易活动的基本规则,通常体现为贸易法规。根据新制度经济学的交易成本理论,“当贸易或要素流跨越国界时,……,不同的制度和法规会造成特有的国际性制度接轨成本,在极端情况下,可能出现国际执行失灵的问题”。正因为中国和日本在贸易制度的国际对接性上存在明显差异,使得双方在执行贸易和解决矛盾的依据上有较大分歧,从而在矛盾产生后又会进一步加深摩擦的程度。
日本已经建立了一套比较完备的贸易制度和法规,基本与WTO框架接轨。例如,WTO协议要求市场有序竞争,日本的出口报告制度就体现了这一点:日本出口商应该在签约日的10天以前呈报经济产业大臣,经济产业大臣如果发现协议存在着无序竞争的情形,有权命令出口商变更协议或者禁止其缔结协议。这给了政府一个对出口事先审查的机会,以有效防止出口商的不正当竞争。此外,日本在法律上保证了WTO协议的国内地位,认为WTO协议具有国内法上的效力,并且,如果国内法规定的义务与WTO协议所规定的义务相冲突,那么WTO协议优先。
相比较而言,我国虽然对传统的贸易制度与法规进行了改革,但至今为止没有实现与WTO贸易制度框架的完全对接,并且尚未在法律上明确规定WTO的国内适用效力,WTO协定常常不能得到有效执行,导致了在外贸中无法可依的情况。
当然,在国际交往中,经济关系的发展不可避免地会受到政治因素的影响。日本在三峡水库发电机招标和建设京沪高速铁路的商机竞争中均败北,究其原因,政治方面也是一个不小的因素。在对待侵华战争历史问题上,日本右翼分子顽固奉行“不认罪”、“不道歉”、“不赔偿”的“三不政策”;在台湾问题上,日本右翼势力与台独分子关系默契,不时流露出干预中国内政的倾向;在安全问题上,日本加快走向军事大国的步伐,并捏造“中国军事威胁论”。正是由于两国在这些敏感问题上没有达成共识,才造成了中日关系发展中的相互不信任,成为一些贸易纠纷的助推器。
三、中国应对中日贸易纠纷的政策选择
中国和日本同属东亚地区,一个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另一个是世界第二的发达国家。无论是从地缘政治上,还是从经济利益上来看,“求同存异”都应当成为中日关系发展的主基调。为了最大程度地实现两国经济利益,中国和日本都需要站在共同利益的角度去寻求贸易纠纷的解决方法。对于中国来说,需要在日本保持冷静务实、不偏离正常轨道的同时,向日本发出积极信号,努力与日本一道追求共同的利益目标。
1、建立双边制度化的对话机制。虽然WTO贸易争端解决机构为成员国提供了贸易纠纷的解决平台,但大多数纠纷在积累到一定量之前并不需要提交到WTO。如果中国和日本事先能就相关问题进行协商、对话,将有利于对纠纷的有效防范。况且,缺乏互信已成为制约中日关系顺利发展的瓶颈,如果动辄将问题提交WTO,会增加两国间的不信任。在此方面,中国和日本可以参考G7(西方七国集团)的制度性安排,定期举行政府专家级会议和部长级会议,甚至政府首脑会议。由两国的政府专家提出、讨论相关经济问题,并将议题提交部长级会议或首脑会议,经讨论通过后,对两国的宏观经济政策进行协调。
2、深化外贸体制改革,健全贸易法规体系。中国要进一步融入开放的世界经济,只有在继续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础上,深化外贸体制改革,健全贸易法规体系,才能从根本上避免贸易纠纷的发生。
宏观上,要在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的前提下,实现外贸体制的创新,使外贸体制不仅与日本接轨,也与其他国家接轨,从而减少在国际竞争与合作中的摩擦成本。微观上,要在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础上,继续推进现代企业制度改革,使企业真正拥有自主权,鼓励企业学会如何保值增值。只有这样,外贸企业才能走出多头竞争、低价竞销的困境。
3、探索两国经贸合作的发展战略。虽然各种贸易纠纷在所难免,但如果中日双方站在历史的高度,求同存异,探索两国经贸合作的发展战略,不断寻求共同利益的汇合点,纠纷完全可以控制在合理的范围之内。在当前阶段,可以将推动两国人力资源开发、加强环保合作、进一步相互开放旅游市场和提高两国经济技术合作的水平作为经贸合作的新的增长点,为缓解已有的贸易纠纷注入新的力量。在此基础上,继续探索缔结中日双边FTA以及东亚区域合作,推动两国经贸合作从市场化阶段迈入制度化阶段,在区域经济一体化深入发展、区域资源进一步整合的作用下,促进两国间各种贸易纠纷的更好解决。
(来源:《当代经济》2007年第9期 20070926)
责任编辑:叶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