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颁布施行是我国粮食流通步入法制化建设的一件大事。《条例》的制订目的在于:为了维护粮食生产者的积极性,促进粮食生产,维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维护粮食流通秩序。并从粮食经营、宏观调控、监督检查以及法律责任等六个方面确定了新形势下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进出口等经营活动应遵守的规章制度。还规定了在粮食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粮食生产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应遵循公平竞争制度、粮食收购许可制度、粮食最低库存量和粮食最高库存量义务规定、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粮食宏观调控和应急机制、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制度、粮食流通行政处罚制度、粮食流通行政管理的责任制度等。
《条例》是我国今后一段时期内规范粮食流通管理的专门性行政法规,它的实施是对粮食流通体制和行政管理进行的改革。它对于建立健全粮食流通体制、发挥市场机制在粮食资源配置中的基础作用,进一步转变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职能,改变粮食行政管理方式,规范政府管理粮食流通的行政行为,加强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提高管理效能和水平等方面都将产生很大的影响。也就是说改革后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对象由过去的国有粮食企业转变为全社会的各种经济成分粮食市场主体,管理手段由过去的以行政手段为主转为以法律手段、经济手段为主,管理方式由过去的重事前审批转为重事前、事中和事后的全过程监督。这既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管理粮食流通活动提供了法律依据,又对粮食行政管理的能力和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条例》的实施表明我国粮食生产和流通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因而加强粮食生产能力是保证粮食供给的重要措施,是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的重要前提;搞好粮食流通,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粮食市场体系,培育多元化的市场主体,加强粮食批发市场建设,稳步发展期货市场是确保粮食安全的可靠基础,也是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核心内容之一。因此当前要处理好以下几方面关系:
⑴发展粮食生产与结构调整的关系。即在稳定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的前提下调优增效;⑵放开市场与加强监督的关系。即做到放而不乱,管而不死,防管结合,活而有序;⑶市场主体多元化与发挥国有粮食企业主渠道作用的关系。即推进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面向市场转换机制,增强竞争力,尽快从“计划主渠道”向“市场主渠道”转变;⑷粮食全面市场化与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关系。即在推行粮食购销市场化的同时,进一步健全宏观调控体系,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同时应做好以下三项工作:
第一、政府要用市场的力量来调控市场,进一步完善市场体系,由直接管理向间接管理转变,由微观调控向宏观调控转变,建立起以粮食批发市场为主体,以电子商务为方向,以期货市场为先导,期货与现货相结合,商流与物流相结合,传统与网络相结合的符合国情调控体系。粮食生产与库存情况要向农民公开,提高粮食库存透明度,让农民了解市场粮食供求情况,以此引导他们调整种植结构,从而提高农民的种粮收入,从根本上解决粮食面积减少的问题。
第二、在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进行深化改革时,要按照国家的有关政策解决好企业的老帐、老粮、老人问题,切实转换经营机制,转变经营观念,改善服务态度,提高市场竞争能力,更好地发挥粮食购销企业的收购主渠道作用,尽可能的掌握粮源,组织好产销区的粮源调运,保证销区市场稳定供应,增强政府对粮食市场宏观调控能力,从而确保国家粮食安全。
第三、要求由粮食、工商部门牵头对辖区内的粮食收购主体进行一次全面摸底调查,弄清各收购主体现有仓储设施、经营规模、粮食质量及保管能力,并重新审定市场主体资格,为后期办理粮食收购行政许可证做好充分准备。只有这样才能把贯彻《条例》与转变政府职能和提高行政效率结合起来,正确处理市场监督和社会公共服务的关系,依法行政,切实把改革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才能确保《条例》的贯彻实施。
责任编辑:玲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