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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终止二氯甲烷反倾销措施的公告

关于终止二氯甲烷反倾销措施的公告

商务部公告[2012]48

2002620日,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发布年度第20号公告,决定自2001816日起,对原产于英国、美国、荷兰、德国、韩国的进口二氯甲烷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自2001816日起5年。

2007814日,商务部发布年度第63号公告,决定自2007815日起,继续按照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2002年第20号公告规定的产品范围和反倾销税率,对原产于英国、美国、荷兰、德国、韩国的进口二氯甲烷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

2012214日,商务部发布年度第 5号公告,宣布上述反倾销措施将于2012815日终止。自该公告发布之日起,国内产业或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有关组织可在该反倾销措施终止日60天前,以书面形式向商务部提出期终复审申请。

在规定时限内,二氯甲烷国内产业未提出有充分证据支持的期终复审申请,商务部也决定不主动发起期终复审调查,鉴此,自2012815日起,对原产于英国、美国、荷兰、德国、韩国的进口二氯甲烷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终止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四日

文章来源:商务部网http://www.mofcom.gov.cn/#

                       责任编辑:贾紫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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