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反走私工作的通知
国发〔2007〕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2003年全国打击走私工作会议召开以来,各地区、各部门依法严厉打击和严密防范各种走私违法犯罪活动,反走私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但是走私问题在今后相当长一个时期内仍将存在,反走私工作任务是长期的、艰巨的、复杂的。为进一步加强反走私工作,维护国家利益、经济社会文化安全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坚定不移地开展反走私工作
(一)清醒认识反走私工作面临的形势。当前,反走私形势依然严峻:主要表现在:一般贸易渠道价格瞒骗走私和加工贸易渠道伪攫贸易性质、擅自销售、假核销走私以及减免税货物伪报征免性质、擅自销售走私等较为突出,走私团伙操纵的“化整为零”式走私活动仍很猖獗,毒品、废物、文物等非涉税走私活动明显增多;企业守法诚信体系不健垒,行业性走私问题比较严重;相关法律法规反走私长效机制需要进一步完善,执法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
(二)切实提高对反走私工作的思想认识。近年来,有的地区和部门对反走私工作还存在一些模糊甚至错误认识,有的甚至出于地方利益、部门利益乃至个人利益,干预缉私执法,致使有的案件得不到及时和应有的处理,影响了执法效果,损害了法治尊严。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到反走私工作的极端重要性,讲政治、讲大局、守法纪。正确处理反走私与发展经济的关系,坚定不移地合力开展反走私工作。绝不容许任何单位、任何个人为走私说情,更不能干预办案。海关等执法部门要严明纪律、排除干扰、依法治关、依法办案,严厉惩处走私行为。
(三)坚决贯彻反走私的各项方针政策和工作部署。各地区、各部门必须始终坚持反走私“不动摇、不松懈、不麻痹”,继续贯彻落实2003年全蓄打击走私工作会议确定的工作目标和各项政策措施,认真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反走私的各项部署,切实履行职责,同时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工作实际;有针对性地推出新举措,不断加大反走私工作力度。
二、突出重点,打防结合,切实提高反走私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四)坚决打击和防范进出口渠道走私活动。海关等执法部门要针对走私活动的新情况、新特点,不断提高发现能力、防范能力和打击能力。一是要坚决打击伪报、瞒报、低报以及模糊申报、境内外相勾结、“洗单”等价格瞒骗走私活动,同时进一步规范企业的价格申报行为,认真开展价格核查工作,深化估价制度改革,进一步提高海关估价能力,加强价格监控监管书增强反价格瞒骗能力。二是要坚决打击伪报贸易性质、擅自销售、假核销以及少报多进、多报少出、高报单耗、“假工厂”等加工贸易渠道走私活动,同时加强对加工贸易企业的风险评估,强化实际监管,完善保税核销制度;加大进厂核查、核销力度。促进加工贸易规范、健康、有序发展。三是要坚决打击以“假合资”、篡改技术参数等方式伪报征免性质骗取减免税,以及擅自转让、出租、销售减免税设备的走私活动,同时财政部要会同有关部门针对现行减免税政策措施执行中出现的突出问题,深入调研,完善相关规定,加强后续管理。
(五)坚决打击和治理偷运走私。珠江口、北部湾、闻南、粤东等走私重点水域移东北、西南陆路边境等重点地区各级政府,要根据偷运走私活动的特点、规律,研究反走私工作部暑,确定打击重点,深入开展专项或联合行动。群体性走私较为猖獗的地方,要认真开展走私重点村镇整治工作,采取综合治理措施,做好教育引导工作。海关等执法部门要坚持“破大案、打团伙、摧网络”,坚决打掉那些长期为害一方,组织严密、分工明确、成员众多,呈现集团化、专业化特征的重大走私犯罪团伙。公安祝关要严厉相处暴力抗拒缉私事件。
(六)坚决打击和防范走私货物交易行为。工商行政管理等执法部门要认真分析走私贩私的新情况、新特点,切实加强市场监管和监督检查,适时开展打击商品流通领域走私贩私专项活动,依法查处走私贩私和买卖无合法进口手续及擅自销售减免税进口商品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海关、公安警执法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和组织下,坚决取缔走私货物集散地和营销场所;严防已经关闭静的走私货物市场死灰复燃。有关管理部门要研究实施商品监管关口“前移”,把好市场主体的入门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走私货物进入市场销售,切断走私货物销售渠道。
(七)坚决打击和防范与走私相关联的非法资金流动。海关、公安、外汇、银行等部门和单位要加强信息交流和情况沟通,密切合作,坚决打击与走私活动有关的非法资金流动,切断走私资金链,离时严厉打击“地下钱庄”等洗钱犯罪活动。
(八)坚决查处大案要案。海关等执法部门要加大办案力度,坚决查处偷逃税额巨大、犯罪情节恶劣、社会危害严重的重大走私犯罪案件。为了保证办案质量和执法效果,海关等执法部门要加强与法院、检察院等司法机关的沟通配合,确保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海关总署要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进一步完善打击走私犯罪联席会议制度和重大走私犯罪案件挂牌督办制度;对重大、复杂、疑难和社会影响较大的走私犯罪案件,海关总署要及时通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以便他们加强对下级法院、检察院的监督指导。
三、强化管理,规范行为,促进企业守法自律
(九)加强企业进出口诚信管理。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主管领域的诚信体系建设,打破信息分割状态,推进互联互通,实现信息交流和共享,将违法失信企业列入“黑名单”,通过严密的诚信管理制度,促进企业守法自律。要发挥“电子口岸”在防范和打击走私、骗汇、骗运税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十)加强企业进出口行为管理。各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经济发展规律和经济活动特点的认识和把握,不断调整和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健全和规范管理割度,加强企业诚信守法教育,提高企业自律管理能力。商务、海关、工商、质检等部门要广泛应用风险管理、后续稽查、贸易调查、市场调查等方法和手段,加强对企业进出口活动的全程监督和管理,建立科学、动态、有效的企业诚信守法分类管理制度和机制,实现严密监管和高效运作的有机统一。
(十一)加大行业监管力度。各行业管理部门、企业主管部门要坚持惩处与教育并重,在加强监管的同时,督促企业开展自查自纠,认真解决存在的问题。要高度重视行业性走私较为突出的问题,加强与海关等执法部门的沟通配台,教育和引导企业积极配合办案,维护法律尊严;同时深入查找问题,分析原因,制订管理措施,完善管理办法,促进企业规范经营。
四、完善法制,公正执法,严格依法办案
(十二)加强法制建设。海关总署、法制办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有关方面的力量,在深入调研论证基础上,研究解决反走私工作中遇到的执法疑难问题,修改完善相关行政法规,加强行政解释工作;要积极向立法机关提出建议,推动解决新形势下走私罪名的必要增设、完善刑法关于走私罪的趣定和刑法与海关法的相互衔接问题;要配合做好有关工作,推动司法机关出台有关罪名的起刑点和定罪量刑标准的司法解释等。
(十三)坚持公正文明执法。海关等执法部门要紧紧围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教育,转变思想观念,调整工作思路,改变工作方式,切实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作为促进社会和谐的生命线,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努力从实体上、程序上、时效上全面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正确处理好打击与保护、管理与服务、惩戒与教育的关系,努力体现反走私工作良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
(十四)排除执法干扰。各地区、各部门必须牢固树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理念,坚决维护“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社会主义法制原则,坚决支持执法部门依法办案和司法机关独立公正地行使检察权、审判权,绝不容许任何单位、任何个人以任何借口,向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提出超出法律规定的各种要求,凡因干扰执法造成案件正常诉讼进程受阻或出现该捕不捕、该诉不诉、重罪轻判等后果的,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海关等执法部门要加强与司法机关的沟通配合,坚决排除执法干扰,坚持严格公正执法,切实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公正性和权威性。有关行业管理部门、企业管理部门需向执法部门、企业管理部门需向执法部门反映特殊情况的,一律通过全国打击走私综合治理治理部际联席会议向海关总署提出;有关地方需向执法机关反映特殊情况的,一律通过当地打击走私综合治理机构向全国打击走私综合治理办公室提出。
五、加强领导,健全视割,强化反走私综合治理
(十五)全面落实反走私工作领导责任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承担起本地区反走私工作的领导责任,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将反走私工作领导责任制逐级落实到基层。对走私严重、反走私不力的地区,全国打击走私综合治理办公室要加强督查和业务指导,督促当地政府采取有效措施扭转局面。对问题严重、责任淡薄,措施不力,局面失控的要依纪依法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十六)建立健全各方协作的反走私工作机制。各地区、各部门要互相配合,加强协作,制订案件移交、信息互换、执法协作等方面的警系配合办法,形成重大案件联台督办、重大问题联合调研、重要情况相互通报等工作机制。财政、海关等部门要建立健全办案协作奖励机制。充分调动各地区、各部门反走私工作的积极性。
(十七)加强综合治理和统筹协调。要巩固和完善“联合缉私、统一处理、综合治理”的缉私体制,进一步形成“党政统一领导、部门各尽其取、企业自律配合、群众积极参与、完善法律制度、强化舆论引导、各方齐抓共管”的综合治理格局。切实发挥全国打击走私综合治理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统筹协调作用,及时研究解决反走私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二〇〇七年三月七日
资料来源:温州市打击走私与海防口岸管理办公室
网址:http://wzdsfa.wenzhou.gov.cn/
责任编辑:王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