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关于开展省级骨干农业龙头企业监测评价工作的通知
浙农产办〔2012〕8号
各市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对省级骨干农业龙头企业的动态管理,根据《浙江省省级骨干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决定开展省级骨干农业龙头企业监测评价工作(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除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市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统一汇总辖区内企业材料,并提出初评意见,于8月15日前报省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农业厅),抄送省级对口联系部门。省属企业材料直接报省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并抄送省级对口联系部门。
二、省级骨干农业龙头企业应提供以下纸质材料:
1.企业基本情况表(见附件1、2)。由农业龙头企业在农业信息网(www.zjagri.gov.cn)上自行下载并填报。
2.企业发展农业产业化情况(3000字以内)。包括企业经济运行情况,建设原料生产基地情况,企业与农户的利益联结方式、带动农民就业增收情况,为农户提供农业生产经营服务情况,以及参与农业“两区”建设、加强质量安全管理、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参与公益事业等情况。
3.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10、2011年度企业资产和效益情况。相关会计报表须由会计师事务所盖骑缝章,或在每页盖章。
4.开户银行出具的企业资信证明。由企业开户行查询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后出具,具体说明2010、2011年度企业有无银行资信方面的问题。
5.县级(含)以上国税部门和地税部门出具的企业纳税情况证明。说明2010、2011年度企业有无涉税违法问题。
6.县级(含)以上农业或其他法定监管部门出具的质量安全情况证明。说明2010、2011年度企业是否存在产品质量安全方面的问题。
7.县级(含)以上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带动农户情况。说明2010、2011年度企业带动农户的利益联结方式、带动农户数、带动农户增收数等情况。
三、省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对省级骨干农业龙头企业进行检查,并按评定标准进行监测。经监测合格的企业,继续享受有关扶持政策;监测不合格的企业将取消其省级骨干农业龙头企业称号,由所在市等额推荐其他企业候补。
联系人:林家琦,联系电话:0571-86757776。
二〇一二年七月三十日
文章来源:商务部公共信息服务网
网址:http://nc.mofcom.gov.cn/articlefg/fg/df/201208/18344679_1.html
责任编辑:邓如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