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秦藤供应链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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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域药品流通地方封锁案例透析

本刊2001年第4期曾刊出河北省B县码头镇大药房经理任先生的一段来信:“我所在的药房位于两县交界处,我可不可以到邻县(A县)竞争市场?邻县药品监督部门不允许消费者购买我们的药品,请问这种做法有什么法律依据?”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明令禁止药品流通中的地区封锁行为,A县此举是否具有地方保护主义嫌疑呢?A县和码头镇隔着一条大运河相望,本刊特邀《中国商贸》记者张斌深入两地采访,发现了一些奥秘。


背景:能人过河,带走顾客


  任某原是A县医药管理局的一名干部,后来进入县医药公司。1995年,这个公司的月营业额只有3万元,身为医药公司业务科副科长的任某出头承包了药材公司,并兼批发部经理。1998年,A县医药公司的月营业额上升至60万元左右。这时,据说医药公司的某些人开始“眼红”巨大利润,因此不再续聘任某来管理。


  任某无奈之下,1999年投身与A县一河之隔的B县码头镇大药房,担任经理。相对于B县县城来说,码头镇是一个边远小镇。但在任某眼里,这里一点也不“边远”。他在许多地方打广告,“邻县”是他最喜爱的市场。因为码头大药房的售价低、服务好、信誉好,顾客群体不断成长。当地人评说:在销售旺季,顾客“来者如云”。实际工作成绩是:原本码头大药房的月销售额只有3——4万,现在已有10——15万元。任某对记者说,他最后算了一下,70%的邻县消费者都是从A县来的。


  任某声称码头大药房与A县医药公司的进货渠道完全相同。顾客为什么愿意来这里呢?最表面也是最重要的理由是:“码头”的药价低。任某说,A县医药公司是国营单位,人员多,费用多,且员工的心又不是很齐。他觉得坚持低价格和高服务的策略决不是领导层一两个人的事。而码头大药房是集体性质的企业,“众人心齐,只想赢利”,因此加价率相当低。码头镇与A县仅一河之隔,路程不是问题,A县人都愿意来码头买药。


  面对码头大药房蒸蒸日上的势头,A县医药公司坐不住了。在他们的“呼吁”下,A县药监局给当地医药零售部门及医院打招呼,不准他们及其患者再去B县买药。码头大药房开展送药到家服务,但A县方面公开阻止消费者购买。自然,任某也不能再到A县做广告宣传了。


  然而,这些“措施”的效果不大,A县顾客依然“我行我素”。于是,A县药监局上书省药监局,诉码头大药房不正当竞争,有假药。地区分割加重了事情的复杂性,A县和B县虽然只隔一条河,但前者属C市管辖,后者隶属于D市——这是两个地级市,医药流通系统竞争得很热闹。


交锋:“私企”能否开药店?


  A县医药公司负责人:


  任某原来在我公司承包了一家门店,1998年8月1日的国家药监局批文不准私人开药店。在我们的严格执行下,他就去码头镇利用供销社原有的药品零售证,挂靠开了一个私人药店。只有零售证,实际上是不准搞批发的,但他滥发传单,到处宣传。这是很危险的,因为私人渠道假药横行,对市场危害很大。


  任某还有一个“凭靠”是:码头镇是B县最偏远的乡镇,离县城七、八十公里,而B县又没有药监局,所以他能钻空子。但国家已经明令这种药店要取缔了。


  这位负责人承认:码头镇紧靠A县,所以它对A县威胁最大。这里出现了几个问题:码头大药房是否为私企?私企能不能办药店?零售药店能否搞批发?


  D市药监局稽查科发言人:


  码头大药房是一个合法单位,是集体性质的,归当地的供销社管。它证照齐全(药品经营证、工商执照),没有问题。


  法律对它的惟一限制是:它只有药品零售证,没有批发证,因此不能从事批发业务。我们也在关注这件事,如果他在广告中涉及批发项目,就会受到警告甚至处分。但如果只是用广告去推销一种服务,如上门送药等,就不能被视为违法。


这里产生一个疑问:如果有人在码头大药房一次购买许多药品,是否就会被视为批发呢?这位发言人说:


   药品销售的管理办法有很多种,区别对待是应该的。例如处方药,像针剂,必须凭处方,多买都不行,批发肯定不允许。其他药就不好说了。


质疑:药监局是不是翻牌机构?


  D市药监局稽查科发言人:


    A县药监局的合法地位是要受到质疑的。A县药监局是原A县医药局翻牌成立的,严格意义上讲还不具备药监局的资格。


    这位发言人不愿透露他的姓名,但他明确对A县药监局的合法性提出了质疑。


    C市药监局稽查科发言人:


    A县药监局是正式机构,不是翻牌机构。它原来和县医药公司是有政企不分的情况,但现在C市要求各县建立药监局,于是A县把政企重合的部分完全分开,行政这片就归入药监局。A县药监局是正式挂牌、被认定的法定机构。


    A县药监局不太愿意接受记者的采访,他们惟一表态的两点是:


    1. 我们药监局是原县医药管理局和卫生局药政股合并而成。


    2. 零售和批发分离,这是国家规定的,我们对此没有什么解释。


对抗:零售药店能否搞批发?


    C市药监局稽查科发言人:


    零售药店只能针对个体消费者,在当地或跨地区进行批发都是不允许的。


    记者问任某:如果有人来大批买药,算批发还是算零售?


    他回答说:我不可能限制人家买药。我是求消费者的,不是消费者求我。


    任某坦承曾在广告上写过“批发”:


    2000年6月,我开始向A县发广告宣传页,上面写了“批发”,当受到对方警告后,就再没写过。A县医药公司批发部也搞零售,而且它70%的业务都是零售。因为人们普遍认为批发部的药品便宜——这也是我那时做广告时用“批发”的目的之一。批发部可以搞零售,为什么零售不能搞批发?


    我曾经同A县的一位官员朋友聊,我问他:现在不是不提倡地方保护主义吗?他说:那是中央不提倡;地方上关系太复杂,怎么能不提倡呢?大家都是自己搞自己的,这里面利益太多了。


    国家药监局政策法规处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官员说:


    批发和零售在法律上的确是分开管理的。批发者做零售,零售商也偶尔做批发,我们的法律中并没有严格而明确的限制规定。事实上,严格来讲,批发单位要做零售,必须要有合格的药剂师;而零售单位本身是药品的所有者,只要购买者的身份和购买行为是合法的,不管他是机构还是个人,零售商完全可以在批发的价格上向他出售药品,只不过它不能专营批发。


    国家药监局的观点或许对A县药监局是一个打击,因为“批发”是他们限制任某的理由。但是能让任某安心经营的环境并不能完全从高层的话语里诞生,因为他生活在B县,而不是北京。


(来源:中国药店  20090303)


责任编辑:叶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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