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子龙:加强行业管理 促进药品流通行业快速发展
在2010年全国两会召开前夕,搜狐财经独家获悉全国人大代表、老百姓大药房董事长谢子龙将在两会期间提出关于加强行业管理,促进药品流通行业发展,加快推进药品条形码管理,规范电子处方管理,保障患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相关公司股票走势中国医药双鹤药业新世纪*ST国农,修订《药品管理法》,促进医保协议药房、门诊统筹向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倾斜的建议外,还对户籍改革做了提议。
2009年11月25日,商务部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加强药品流通行业管理的通知》,明确商务主管部门作为药品流通行业的管理部门。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药品流通行业虽然取得了长足发展,但由于多种原因,药品流通行业管理比较薄弱,资源配置不尽合理,企业数量过多,经营规模偏小,竞争能力不强。目前全国药品批发企业多达1.3万多家,药品零售企业36万多家。2008年,我国药品销售额超过2亿元的药品零售企业只有26家,我国前百强药品零售企业销售额占同期医药商业市场销售总额不足17%;而美国药店零售业排名第一的沃尔格林Walgreen连锁药店却占美国药店的零售总额的24%;日本前三大医药零售连锁企业占日本市场份额的20%,其中排名第一的松本清就占有市场份额的10%,前十大医药零售连锁企业占有市场份额的50%。因此,我国药品流通行业的集中度也急需提高。
最近10年,我国GDP年增长率平均都保持在10%左右,远远高出世界GDP平均增长率2.5%,我国的医药市场前景看好。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国外零售企业必将以不同方式进入我国医药零售领域,如果不加快提高药品流通行业的集中度,将无法提升国内药品流通行业企业的竞争力。作为药品流通行业的一员,基于强烈的民族责任感,特向商务部提出如下建议:
一、建议在制定药品流通行业发展规划和促进行业发展的相关政策中,明确定义“药品零售连锁企业”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改意见》指出:“……发展药品现代物流和连锁经营”;《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提出“鼓励零售药店发展连锁经营”;商务部“商秩发[2009]571号文件”《关于加强药品流通行业管理的通知》提出:“要大力发展连锁经营,……提高行业集中度”。但根据现行的《药品管理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药品经营的方式只有“药品批发”和“零售”,没有“药品零售连锁”方式,这是因为2001年《药品管理法》修订时还没有“药品零售连锁”这种业态。但随着我国药品零售业的快速发展,“药品零售连锁”作为药品经营企业的一种经营管理方式,已得到普遍认同和广泛推广。“药品零售连锁”是指采取集中采购、统一配送、统一质量管理、集中计算机信息系统管理等管理方式来经营,它已代表了我国药品零售业的发展趋势,国内发展较好的零售连锁企业基本上都是采取零售连锁模式;在国际上管理先进、发展迅速的药品零售企业也是采用零售连锁模式。《药品管理法》对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定义的缺失,已成为行业发展中一个非常困惑的问题。
为此,建议明确定义“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含跨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应定义为:统一品牌标识系统(已注册,并拥有知识产权)、统一并联网信息系统管理、统一质量管理、统一采购管理、统一配送管理、统一服务质量管理规范,并配备了与以上规范管理相一致的总部组织管理体系的药品零售企业。
二、建议取消“新开药店距离限制”,提高准入门槛,充分实施市场竞争
目前在北京、上海等地仍保持了“新开药店距离限制”,制约了当地零售业的发展,对整个行业的发展和整合都极为不利。商务部姜增伟副部长在2010年1月的全国药品流通行业管理工作会议上代表商务部指出:“无论是从应对国际竞争,还是从建立基本药物供应保障体系的目标来看,都迫切需要我们通过加强行业管理,调整行业结构,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行业集中度。”但“新开药店距离限制”将是药品零售行业整合难以逾越的壁垒,同时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六条规定。而在国外,药局开业距离限制也被废止。如日本,1956年《医药分业法》实施,1960年日本药剂师协会利用政治力量用法律对药局开业的距离做出强制性限制;1975年这个限制被经营者起诉,药局开业距离限制的相关法律被判违宪而全部废止,日本药店开始多元化、自由化发展。
建议提高药品零售准入门槛,对新开药店在人员资质、设施设备、经营面积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并取消“新开药店距离限制”,通过充分的市场竞争,提高行业集中度。
三、建议制定“药店分级管理标准”,促进药品零售行业规模化发展
我国现有的36万家零售药店在供药能力、质量保证能力、管理水平、药学服务能力等方面存在很大差异,但经营范围是相同的。药品是一种特殊商品,如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毒性药品、含麻醉药品的复方口服溶液、精神障碍治疗药品等严格管理的处方药、生物制品、注射剂药品等品种属高风险品种,在使用方面有严格的要求。目前对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国家药监局有严格的规定,药店不允许经营,二类精神药品和医疗毒性药品必须经过药监局严格审核才能经营,但含麻醉药品的复方口服溶液、精神障碍治疗药品等严格管理的处方药、生物制品、注射剂药品等品种属高风险品种,所有的药店都可以经营,给人民群众用药带来不安全因素,也不利于促进药品零售行业规模化发展。
建议通过一系列可衡量的标准,如人员条件、设施设备、计算机信息系统管理、供药能力、药学服务等方面,来检验药店的管理能力;建议制定“药店分级管理标准”,根据“药店分级管理标准”给予不同的经营范围,从而达到保障公众用药安全的目标,促进药品零售行业规模化发展
四、建议引导零售药店发挥公共服务功能,制定激励机制,鼓励大型零售连锁企业创新营销模式,探索“专业药店”、“健康管理中心”的运行。
全国已有36万多家零售药店,几乎每个城市(城镇)社区都有1家以上的药店,其布局已能充分满足居民购药、保健的需求。特别是一些大型零售连锁企业定期举办药师专业培训,长期深入周边社区,开展了居民药学知识普及和健康咨询讲座。面对顾客,连锁药店药师普遍具备较强的服务意识,可提供细致周到的用药指导,在社区基础保健方面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指导慢性疾病患者合理用药及综合预防咨询也正成为药师的重要职责之一。在美国,为慢性糖尿病患者提供药师合理用药指导和预防咨询的阿什维尔计划,至今已成功运行了12年,并已在美国许多城市得以成功复制。阿什维尔市药师为患者提供处方药用药指导、合理膳食以及健康生活方式等方面的综合咨询服务,极大地降低了该市糖尿病并发症(透析、截肢等)的发病率以及糖尿病急诊的就诊次数。阿什维尔计划选择药店作为开展疾病综合预防的主要场所是完全正确的,零售药店进入社区预防保健网络后,充分显示出便捷、高效的经营优势,他们根据所在社区居民的疾病和用药特点,提供针对性服务,甚至对有特殊需求的群体上门服务。
建议商务部出台有关激励政策,引导大型连锁企业创新营销模式,进行专业药店、健康管理中心的试点,发挥公共服务功能。
五、创造政策环境,鼓励和支持医院处方外流,发挥零售药店在新医改中的作用,保障零售药店能够履行好职责,保障群众基本用药的公平可及。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改意见》要求:“所有零售药店和医疗机构应配备和销售国家基本药物,满足患者需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指出:“完善执业药师制度,零售药店必须按规定配备执业药师为患者提供购药咨询和指导”;“所有零售药店和医疗机构均应配备和销售国家基本药物,满足患者需要”;“允许患者凭处方到零售药店买药物”。但医院处方外流的障碍,已成为零售药店履行职责、保障群众基本用药公平可及的最大问题。
处方权在我国依然与药品销售直接挂钩,医院主导着80%的处方药销售。2007年,美国前三大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销售总额1544亿美元,其中处方药销售额817亿美元,占比53%。因为新医改方案配套方案对零售药店定位引导的缺失,对药品零售行业造成极大的影响。据中国医药商业协会连锁药店分会数据显示,我国百强药店的平均处方量由2007年的168万张下降到2008年的137万张,处方销售额在总销售额中占比也由上一年的27%下降到25%。《中国卫生统计年鉴》数据表明,2007年公立医院药品费用占比高达41.28%,来自全国73个城市的调研结果表明:基本药物和医保目录品种价格最低占比是:连锁药店42%,单体药店32%,社区医疗14%,二甲医院11%,三甲医院1%。
近年来,不少医院引入医院管理系统(HIS),或推行了电子诊疗卡,采用“电子处方”的方式为患者开药,出发点是好的,但信息资源仍高度分散,医疗机构之间信息不能互通,患者也得不到处方信息,损害了患者的知情权,也涉嫌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条例。美国2007年8月实现了全境的电子处方联网,患者可通过医师开具的电子处方在全境50个州的药房取药。在丹麦,医生用电脑开处方,国内任意一个药店都可以通过网络访问这些电子处方。
建议商务部会商卫生部,通过卫生行政部门实现医疗卫生系统信息联网,患者登陆卫生行政部门医疗信息网,输入本人账号、密码,能够查询到个人历次就诊信息;各医院推出的诊疗卡至少能够在同城区医疗机构(包括社区卫生服务站)之间通用。同时医疗机构利用计算机开具、传递处方时,医师必须同时开具(打印)纸质处方或病历给予患者,这既可维护患者利益,又有利于规避医疗和用药纠纷。
六、建议制定《药品零售企业经营服务规范》,引导药品零售行业做大做强
早期的国内家电市场基本上由国外产品一统天下,近20年来,我国家电零售市场在国家的宏观政策引导下,一直保持快速发展的势头,年均增长率达到了两位数,逐步从前期多而松散的企业结构向大型企业集团的方向迈进。目前,我国家电类连锁专业店已成为家电销售的主流业态,占到大中城市家电零售市场70%以上的份额,并开始向中小城市延伸,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2008年中国家电行业产值为6823亿元,同比增长13.9%,整体规模已位居全球第一。家电行业核心竞争力的实现,得益于2007年底国家商务部制定并实施的《家电专业店经营规范》,引导了家电行业的公平竞争和良性发展,提升了整个家电行业的发展水平,让企业从过去单纯的价格竞争,逐步提升到硬件环境、销售做法、售后服务等方面的竞争,促进了家电行业的繁荣发展。《家电专业店经营规范》促进了行业发展,极具借鉴意义。
每一个成熟的行业,都应有行业的规范。建议商务部制定《药品零售企业经营服务规范》【《药品零售企业经营服务规范》的建议稿,见附件2,引导药品零售行业做大做强。
药品供应保障体系是医药卫生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药品流通行业的发展关系到新医改的顺利推进。在中央政府强有力的领导及社会各界的支持下,在商务部的行业引导下,我国药品流通行业一定会充分发挥在新医改中的作用。
(来源:搜狐 20100301)
责任编辑:叶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