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秦藤供应链研究所
孙前进物流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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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耐火粘土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

关于调整耐火粘土和萤石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

财税[2010]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为促进耐火粘土和萤石的合理开发利用,经研究决定:


  自2010年6月1日起,将耐火粘土中的高铝粘土(包括耐火级矾土、研磨级矾土等)和焦宝石的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调整为每吨20元,将其他耐火粘土的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调整为每吨6元;将萤石(也称氟石)的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调整为每吨20元。


  请依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一日


(来源: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00511)


责任编辑:北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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