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秦藤供应链研究所
孙前进物流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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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农产品生产与流通的关系问题

    农产品的生产和流通虽然较之于其他工业品的生产流通有其特殊性,但从总体上讲,仍然是受生产和流通一般规律制约的。如何解决好我国农产品生产和流通的关系问题,使之既满足一般规律的要求,又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是需要深入研究解决的问题。


一、小生产与大市场的关系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经营形式当做基本国策长期稳定下来之后,农业生产的以家庭为单位的小生产现象将长期存在,虽然并不排除在此基础上的规模化、集约化生产形式的不断产生和替换升级。同时,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农业生产及其产品,也必然是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为主要内容的。否则,二元经济将长期存在,市场机制难以在全社会范围内发挥效力。这就产生小生产如何与大市场对接的问题。

 

    首先是如何进一步提高农产品商品率的问题。如果农村人口的粮食消费一半由自己生产,一半通过市场购买而满足其需求,那么市场流通量就会增加1600多亿公斤,如果1/3自己生产,2/3需要购买,则市场流量更大。既然要通过市场购买,那么就买自己没有的品种,这对于调整农产品种植结构,提高产品的品质,形成规模化、大批量的生产非常有利,市场机制就能发挥其重要的功能。因为品质好,供给充足,价格合理的产品总是市场占有份额大。但是,在什么条件下,农民把自己的产品卖出去,又用自己的收入买回所需的品种和数量,是问题的关键。这是一个多种因素综合作用下的社会经济现象,需要进行深入的研究。不过,至少这样几个条件得满足,即:农民在卖和买的过程中不吃亏划算;在生产和交换中农民收益有所增加,能卖得起;农民想买的东西供应充足,能买得到。显然,这些都与流通中价格是否合理,品种是否齐全,渠道是否畅通是相关的。

 

    其次是供求弹性大小问题。我国12亿人口,吃饭问题是头等大事,对农产品而言,基本品种,基本数量的需求是有很强的刚性力量的。但是,因为人口众多,满足需求的基本数量本身又是有弹性的,由于人们收入不等,对生活的质量需求不等,再加上农产品的用途较为广泛,相互替代的产品又多等因素,对某些农产品的需求弹性就更大。比如主粮和杂粮,主粮中的不同品种之间,同品种的不同品质之间都存在这样的问题。

 

    在供给和需求弹性都很大的情况下,都在同方向增减,往往有可能实现供求平衡。但是,由于农业生产的特殊性,受自然力作用的周期较长,往往是以年度为生产周期的,价格变动对生产的牵动也往往是有着一个跨年度的时滞过程,供给充足或过剩则价格下降,下年度生产缩减又导致价格上升,等再一个年度产量骤增价格却猛跌。“卖粮难”和“买粮难”交替出现,形成不良循环。政府可以用保护价敞开收购的措施解决卖粮难的问题,以保证粮食生产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但是,在供给和需求弹性都很大的情况下,这样举措其暗含的前提是农民的消费由自己生产解决;同时供求总量基本平衡,储备规模适中。如果需求基本稳定,供给连年持续增加,政府将承受不起这个举措所带来的负担。因此,这还不是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的措施。

 

    解决小生产与大市场对接的实质性问题,还在于稳定家庭联产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前提下,如何提高生产的社会化程度。中国的特殊国情决定了如果我们放弃了家庭联产承包制,在一定意义上就等于放弃了社会稳定的社会基础;同时,放弃了市场经济体制的选择,也就等于放弃了快速发展自己的选择。这就是问题的条件。因此,如何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提高农业生产的社会化程度,是历史赋予我们的重大课题。目前在解决这方面问题中已经有了有益的尝试。比如:“公司+农户”、“合作经济组织+农户”、“专业协会+农户”、“农场+农户”、“批发市场+农户”等等形式。不过,要使这些形式能真正提高农业生产的社会化程度,真正把农产品的生产、加工和流通有机结合,增强抗御自然灾害和市场风险的能力,必须要有完备科学的政策体系,政府要在资金、技术、信息、人才方面有效地支持和引导。这样可望在比较快捷有效的、社会成本较小的情况下进入农业产业化时代。


 二、加强宏观控制与鼓励市场竞争的关系


     改革粮食流通体制的基本原则应当是既要加强宏观调控,又要激活市场竞争。加强宏观调控是要保证粮食生产和供给的安全,保证粮农的利益不受损害并不断取得增长;激活市场竞争是要土地、劳力、科技等农业生产资源配置的效率最佳最大化,满足人们多种生活需求最大化。目前实施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三项举措,是整顿国有粮企,规范粮食流通市场的必要措施,不如此则积弊难返。但是,这只能是过渡性措施。如何把粮食生产的稳定性,农民收入的可靠性和消费者基本利益的保护通过流通手段加以巩固的同时,还要充分引进竞争机制,在基本均衡供求中为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提高生活质量的多种需求而调整农业生产的产业结构,优化农业生产资源配置,协调农产品生产和流通关系,使其步入相互促进的良性循环机制,是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最终目标。因此,改革还需要进一步深化。

 

    依笔者之见,在粮改三项举措的预期目标基本达到以后,接下来应当实施粮食主要品种数量规模控制下的“管两头、放中间”的政策。所谓数量规模控制是指国家需要保证的非农业人口的粮食供给和国家需要对粮食市场进行吞吐调节的必须具有的流通、储备的总量规模;所谓管两头就是在这个规模中管住收购和销售价格,规定最低收购价和最高销价,(当然以不同地区为据,异地销售还得有运杂费用等);所谓放活中间是指粮食经营主体,不必限定为国有粮企,有条件的集体私营粮企都允许其经营。主要品种数量规模控制是国家有效实施宏观调控的前提,可以在保证供求基本平衡运行的同时,规模粮食流通渠道,创立良好的市场运行机制。放活经营主体是引进竞争机制的前提,可以有效克服一统天下垄断性经营的种种弊端,促使粮食流通企业在加强管理精心经营中站稳脚跟创造效益的同时,利用市场竞争机制调整农业生产的结构。

 

    实施这样举措的关键,在于对不同经济成分的粮食流通企业的资格认定。只要严格资格审查,严把市场准入关,这样的举措是可行的。对于粮食流通企业的市场准入资格,要用法规的形式作出权威的明确规定,凡经营粮食流通的企业,都必需具备最低数量的自有资金;要有最基本的场地、仓储等基础设施;要有统一公用标准的衡量及检测的技术设备;要有企业组建经营的章程;必须诚实严格遵守国家法令和政策等。只要条件具备,不问其经济成分,都可以发证经营。条件不具备者不得滥竽充数;条件具备发证经营者再辅以必要的监督稽核,有违背国家法令政策者,投机取巧者,兴风作浪者,按情节严加惩处,从停业整顿、经济处罚、勒令退出市场直到司法机关制裁。 国家总量控制规模可用计划手段下达或指导。不同经济成分的粮食流通企业都可以成为落实计划的载体,有能力完成计划指标者,可以享受国家的政策性补贴或其他一些倾斜性优惠政策;承担不了或不承担计划指标者则不能享受补贴及优惠政策,让其在公平竞争中随市场沉浮。

 

    国家每年按期通过各级政府公开发布最低收购价和最高销价,让农民和消费者心中有数。收购者购价低农民可以有粮不卖,并通过多种渠道检举揭发,粮食流通企业的投机行为就难以产生,使总量规模范围内的最低购价和最高销价可以落到实处。

 

    至于总量规模之外的粮食或其他农业产品,可以随行就市,价高利丰的产品可以扩大种植规模或努力提高产品产量而获得较多的收益;价低或卖不出去的产品则必须缩减种植规模或及时调整种植结构,以适应市场需求。这正是市场机制所企求的成果。当然,这部分流通还需要加以正确引导和规范,避免长时间供求错位运行。

 

    国家计划的总量规模控制运行的粮食流通与计划外市场竞争调节的粮食流通,有可能成为相辅相成的正相关作用,形成良性循环机制,从而可以有条件地加大市场竞争调节容量,适度缩小计划规模控制容量,以利市场机制的充分发挥。但也有可能两者之间产生磨擦和冲撞,因为计划总量控制凭借规模优势、政策优势,可以形成强大的市场运行的惯性力量,两者的磨擦和冲撞会以其反作用力不断矫正计划规模控制市场运行的轨迹,使其不要越轨运行,而难以将其运行轨迹严重扭曲。这当然也要有赖于国家及时正确地引导,如果官场腐败严重,地方保护主义严重,那么再好的事情也会办坏的。

 

责任编辑:志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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