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秦藤供应链研究所
孙前进物流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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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肥流通政府监管要跟上

    2009年8月24日之前,我国对化肥经营企业的所有制性质一直采取限制政策。限制的初衷当然是为了保护农民利益。但随着化肥市场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化肥经营权再这样限制下去,不利于搞活化肥经销市场和化肥市场的扩大,最终也损害了化肥企业的利益。实践证明,31号文件下发后,农民欢迎,经销商高兴,化肥企业乐见,市场活了。


  不过,以往太多的教训也在反复揭示着这样一个事实:由于我国市场的不成熟和法制的不完善,许多事情存在“一管就死,一放就乱”的现象。不少政策出发点虽好,但由于监管不到位,好政策难见好效果,甚至出现南辕北辙的结局。化肥经营权放开以后,经营化肥的门槛降低了,化肥经销商的成分复杂了,如果监管不到位,会不会更多地出现掺杂使假现象和假冒伪劣行为,损害农民利益?会不会使31号文的伟大意义缩水?这确实让人们捏了把汗。于是,为最大限度发挥31号文件的政策威力,加强市场监管无疑再次被重视起来。


  说化肥市场一向不重视监管肯定不是事实,但说化肥市场一向是假冒伪劣产品的重灾区肯定是事实。重视监管却管不住假冒伪劣,这只有一个理由,那就是监管的思路、方式、手段不对。所以,笔者此时最想说的是,今后的监管思路和手段,一定要适应31号文之后的化肥市场变化。


  首先,要构建常态化、规范化的市场监管机制,而不是突击式的“严打”模式。不要只是“3•15”的时候,有关监管部门才想到打假,才会曝光一批假冒产品,打击一批制假售假商家,而平时鲜见这些执法部门有什么行动,甚至于受害农民举报到有关部门,也得不到应有的查处。


  其次,提高化肥经销商的诚信门槛,对不法经销商严加监管,把那些不守规的经营者坚决堵在门外。不管什么性质的经销商,都要为他们建立诚信记录,对发现售假行为者,将其列入黑名单,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轻者在一定时限内不得从事化肥经营业务,重者终生不得从事化肥经销行业。


  再其次,建立化肥经营者保证金制度。化肥经营者可以在监管部门指定的机构,按照经营规模大小,存留一定比例的保证金。这既是对化肥经营者依法诚信经营的一种经济制衡,一旦发生售假行为,还可以用保证金对受害农民进行必要的经济赔偿,不让受害农民吃亏。


  当然,规范化肥流通市场的方法还有很多。归根结底一句话,就是政府部门要变起来、动起来。不客气地说,31号文的胜利果实能否保住,不在企业,不在市场,不在农民,而在政府。

 

责任编辑:玲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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