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流通体系的发展对我国流通经济发展的启示
我国正处在工业化的经济赶超期和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型期,工业化的发展和高速经济增长令世人瞩目,流通产业快速发展和巨大成就是主流,在促进生产、引导消费、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等方面的作用日益突出。但是,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相适应的流通体制尚未建立;高效、有序、安全、稳定的市场运行体系也还没有最后形成;多元化的社会流通结构也没能完善。制造业的快速发展和流通业相对滞后之间的矛盾非常明显。在经济全球化的大背景下,大型流通企业资本集团过少,国际化企业空缺。国内市场和国外市场加速融合和国内市场分割及市场化不均衡之间的矛盾和问题也很突出。在这样的环境下,流通问题已经成为提高我国国际竞争力和经济发展水平的“瓶颈”。在此,笔者以日本的流通体制变革与流通产业发展为参考,结合中国实际,谈几点对我国流通产业发展、促进我国流通体制改革及流通现代化发展的启示和借鉴意义。
一、树立流通系统化发展的现代化理念
借鉴日本的经验,树立流通系统化、整体性的科学理念,对于现阶段的我国尤为重要。流通系统化就是把从生产到消费的全部流通过程视为一个系统,谋求不同流通机能的机构协调发展,实现流通系统总体的、综合的效率化。关于流通系统化发展的思想是日本政府1969年在“流通系统化方针”里阐述的。1973年,日本政府制定了流通系统化实施计划,就是把国家的流通系统按企业内部、企业间和国民经济三个层次构建。该计划没有完全实现,但是系统化发展的思想在日本政府和企业中产生的影响却是非常明显的。目前,日本流通业已经成为世界上最具系统化的产业之一。在我国,流通现代化发展不仅仅是批发业、零售业和物流部门的事,而是涉及所有企业和部门的系统工程。我们需要形成这样的共识:商流、物流、信息流是相辅相成的,企业内部各个流通环节之间要注重系统性,生产企业和流通企业间要加强协作。政府必须以实现整个流通系统的效率化水平为发展目标,对流通管理必须从商品流通的全过程出发,注重抓好流通的每一个环节的效率化,加强物流系统和信息系统的总体规划和统筹安排。
二、完善市场机制,为流通体制微观主体变革创造制度性基础
日本是一个混合经济体制的发达市场经济国家,虽然日本政府在流通经济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市场作为基本的经济制度,在资源配置中发挥着基础性作用。日本有着完善的市场经济运作方式,强调私有企业的重要性。在市场经济中,流通机构按照“经济人”的原则运作,在竞争压力下不断革新。例如,第一次“流通革命”中,超市和连锁经营技术的发展,是企业家在市场竞争机制下追求规模经济效益的结果;流通系列化也是生产厂商在市场机制下为谋求各自的物质利益,以推动商品流通渠道效率化的产物;第二次“流通革命”中,折扣店、百元店等各种零售业态的兴起与发展,批发零售部门和物流部门的经营革新,交易模式、交易惯例的变化,流通渠道主导权转移,第三方物流发展等,则是以政府减少对市场的控制和约束,市场化制度的进一步完善为基础的。流通体制微观层面的特征,是无数流通企业和机构在市场机制下通过接触和碰撞,为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所构成的宏观态势。可以说,完善的市场机制是流通机构经营、体制创新的制度性基础,竞争是流通体制变革的外在压力,也是推进流通现代化发展的必要条件。中国在工业化进程中已经开始了市场经济制度的建设,但是,在社会变迁、经济转型的独特背景下,在市场机制不完善,国有流通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滞后,地方保护主义猖獗,假冒伪劣产品充斥市场等不正常竞争大量存在的情况下,竞争的有序性受到了较为严重的影响。因此,中国政府应进一步完善市场化机制,注重流通主体的培育,从而建立起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三、推进流通管理制度的创新,为流通业发展提供良好的政策环境和制度保障
日本以市场机制为前提,逐步将流通管理纳入法制化轨道,形成了以具有稳定性、权威性的法律为主,并辅以各种法规、政策的立体性、全方位的流通管理制度体系。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也出台了一系列相关的法律和行政规章,如《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关于制止低价倾销行为的规定》、《商品市场登记管理办法》、《批发市场管理办法》、《连锁店经营管理规范意见》、《零售业态分类规范意见》等。这些法律法规和行政性规章规范了市场主体的行为和市场秩序,促进了市场的发展。但是,从总体上看,我国流通制度建设是相对滞后的,流通法律法规体系还很不健全。同时,与已出台的相关法律、法规配套的实施细则仍然不够完善,使得法律法规出台后缺乏实施的可操作性,降低了法律法规的效力。因此,我国要完善流通管理法律制度,并与国际接轨,在WTO的基础上进行规则革新。这是我国流通管理体制的要害问题。
第一,在流通制度建设上,反垄断法的重要性位居第一。
在我国,尽管中央和地方都在不断地鞭挞具有地方保护主义色彩的思想和做法,但是,在现实的商品流通运行中,行政性地区垄断仍然比较严重。地方保护主义与流通现代化所要求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大市场相去甚远,抑制了竞争机制的形成和完善,降低了市场配置资源的总体效益。地方政府、权力部门都应该对这个问题进行深刻的反思。虽然我国已经制定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但是却远远不能满足现实的需要,在此基础上,还应该制定《禁止垄断法》及与之配套的政策措施。只有这样,才能使反垄断制度真正得以建立和完善,从而彻底打破行业垄断和地区封锁,消除非法的行政性垄断,支持合法的经济性垄断,并保证流通市场的自由竞争度。
第二,将大型零售店的发展纳入法制轨道是非常必要的。
对大型零售店铺的发展加以规制已经成为国际惯例,日本是这样做的,其他一些国家也不例外。英国、德国等国家都实行大店管理体制,尽管管理角度不同,共同的特征却都是抑制大型店的过度竞争。在我国,零售业过度竞争现象已经开始出现,世界50家最大的零售企业已经全部进入我国,大店的无序发展,给交通和环境及中小商业的发展造成了巨大的压力。我国商务部在2004年11月向国务院上报了《城市商业网点管理条例》,2006年,该条例被列为重点立法项目之一,将在年内正式出台。我们期待着它的作用能真正有效地发挥出来,使大中型商业设施的数量和规模得到适当控制,使它们能够与当地的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需求相适应,尽量避免因同业竞争过度造成社会资源浪费。
第三,借鉴日本对中小流通企业持续性的专门制度支持。
中小零售业过多性是日本零售业的一大特点,政府对中小流通企业非常重视,在立法方面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把中小流通企业的振兴作为流通改革的重要内容。日本流通现代化的发展不是片面地实现流通业的大型化和合理化,而是通过制度支撑,给中小商业留出足够的生存空间,以维护全体国民的利益。在中国,中小商业也是商业的基础,在方便人民生活,安置就业稳定社会秩序,促进产业结构的合理化演进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然而,多年来,政府对中小流通企业过问很少,关注的重心是发展重量级的商业集团。政府虽然致力于培育和组建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有国际竞争力的超大型跨国流通企业集团,试图提高它们的市场集中度、资产聚合度和规模经济效益,但是效果却不理想。实际上,我们现在更需要给予中小流通企业以极大的重视,不应该因大而失小,尤其在中国就业压力严重的情况下,更应该重视保护中小商业企业。挤掉小店,会给老百姓生活带来不便,不利于就业。中小商业的存在也是保护商业多样性和活力的需要。我们应该扶持、促进中小企业连锁经营和规模化发展,充分发挥它们的经济和社会功能。
第四,以流通业的现代化、国际化和环保化为出发点,完善流通产业政策。
将流通信息技术政策、流通布局政策、连锁经营政策和批发业政策、物流产业发展政策等进一步完善,使它们与时代相适应。流通政策所体现的原则应该是“消费者优先”,而不应该是“企业优先”。
(来源:中国物流与采购网 20080311)
编辑:小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