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秦藤供应链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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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农牧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委

关于促进农牧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青政办〔200696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经委关于《促进农牧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发展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大力培育和扶持农牧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是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高农牧业整体素质和农牧民收入水平,推进农牧业结构调整,提高农牧业综合生产能力的重要内容。近年来,我省农牧业产业化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但在发展过程中仍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必须认真切实加以解决。

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农牧业产业化工作,按照省政府的工作部署和要求,强化工作协调力度,积极落实各项政策措施,形成合力,共同推进我省农牧业产业化工作健康、快速发展。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六年七月四日

 

促进农牧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省经委

(二〇〇六年六月)

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和各地、各部门及企业的共同努力下,我省农牧业产业化进程不断加快,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对带动农牧民增收,促进农村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总体来讲,我省农牧业产业化发展水平不高,面临的问题和制约因素很多,主要表现在:一是一些地区和部门在工作上还未能形成协调统一、互动发展的格局,在组织领导、政策、资金扶持等方面未能形成合力,对农牧业产业化发展的认识有待进一步提高,领导和协调工作有待进一步加强。二是农牧业产业化经营组织自身素质不高。产业化组织尤其是真正的龙头企业数量少、规模小、产品附加值低。三是农牧民的组织化程度不高,农牧业产业化经营组织与农牧民之间“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利益联结机制没有真正建立起来,合同双方严格履约的意识有待于进一步增强。四是龙头企业的原料基地建设严重滞后,使得相当多的企业在生产能力建成之后收不上原料,开工率严重不足。五是部分龙头企业的营销能力薄弱,缺乏营销人才,在开拓市场方面的投入严重不足。六是大部分农牧业产业化经营企业的融资十分困难。

为更有力地培育农牧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更有效地协调龙头企业发展中的有关问题,促进我省农牧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以产业化带动农村经济发展和高原特色经济发展,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步伐,根据省政府关于农牧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专题会议纪要青阅〔200540号、108号的工作部署以及省政府518日专题会议精神,现就促进农牧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建立“促进农牧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发展联席会议”制度,由省政府主管领导担任会议召集人,各相关部门与地方政府共同参与,相互配合,加强领导和协调,促进全省农牧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健康、协调、快速发展。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由省发展改革委、省经委、省农牧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科技厅、省扶贫办、省交通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林业局、省水利厅、人行西宁中心支行、青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西宁海关、西宁市人民政府、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格尔木市人民政府、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组成。

(二)整合各类支持资金的投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在“促进青海省农牧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发展联席会议”的协调和领导下,按照“企业+基地+农户”的运行机制,统筹考虑企业与基地的配套发展,各涉农部门(省农牧厅、扶贫办、林业局等)和涉及企业管理的部门(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省经委、商务厅等)的支持资金尽可能做到统筹安排,整合资金投入方向,突出支持重点,改进扶持方式,以利于提高资金的整体使用效率。省级农牧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认定标准和监测管理按照《青海省省级农牧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及运行检测管理暂行办法》执行。有关部门在对龙头企业进行年度认定和监测时,适时与省经委、省扶贫办、省林业局等对龙头企业有支持投入的有关部门相互沟通情况。

(三)由省财政厅牵头,根据2006年中央1号文件关于“建立健全财政支农资金稳定增长机制”、“开展农产品精深加工增值税改革试点”等方面的要求,积极探索扶持农牧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更为优惠的财政和税收政策。进一步争取更多国家专项资金支持我省农牧业产业化项目,促进龙头企业快速发展;在条件较好、农民组织化程度较高的地区,支持龙头企业建立农畜产品原料基地。

(四)由省发展改革委、省农牧厅负责,进一步做好全省“十一五”农牧业产业化发展规划,制定好农牧业产业化发展的总体目标;利用和争取国家对农牧业产业化的扶持政策,推进我省农畜产品加工业的发展和供销市场建设。

(五)省农牧厅和省经委要积极培育农牧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结合农畜产品资源状况,科学合理地规划产业布局,防止同类资源、企业间的无序竞争和盲目发展,围绕龙头企业培育、企业生产能力的达产达标,支持企业的生产加工项目建设、新产品开发,延伸农畜产品加工产业链条,研究制定推进龙头企业增强融资和以资源或产业为纽带组建企业集团的支持政策,尽快做大做强龙头企业,提高产业集中度。

(六)由省农牧厅负责,进一步提高我省农畜产品种植、养殖的集中度。针对全省马铃薯、菊芋、乳品、牛羊肉加工、中藏药、蚕豆、大蒜、红线椒、肠衣等具有一定产业规模和产业发展前景的生产原料基地建设进行规划,在实施中继续给予政策和资金支持;建立全省统一的良种培育、繁育机制,加强良种管理,为农民提供良种供应、良种推广施种和田间管理服务及机械采收的技术和资金支持;结合龙头企业基地建设,利用良种推广专项资金,对与龙头企业签订种植协议的农户给予良种补贴,并采取种植地造册、种植户签名的方式,直接补贴到户;加强绿色农畜产品、有机农畜产品生产的推广,对重点龙头企业的绿色、有机原料基地建设给予支持。

(七)由省科技厅负责,进一步推进农牧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与原料基地建设的科技工作,重点支持新品种、新技术、新工艺的研究与开发,并通过科技富民计划、星火计划等措施加快相关科技成果的推广。

(八)由省林业局负责,利用和争取国家对三北防护林建设、薪炭林建设、南北山绿化工程项目的政策和资金支持,加快对现有野生沙棘林的改造,同时利用荒坡荒地,建设多种形式人工示范种植基地,并对由企业承担的野生沙棘林改造、人工林种植给予补助,并对沙棘采购站建设给予支持;制定合理的沙棘林资源管理办法和合理的收费标准;对农民进行沙棘采收方面的知识培训,做到既提高采收量,又不破坏生态环境。

(九)由省水利厅负责,将龙头企业原料生产基地建设纳入当地农田水利基本规划,统筹安排;利用国家节水灌溉示范项目建设,在条件成熟地区支持发展特色种植业;结合农业结构调整,积极争取资金,加强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为龙头企业和农村经济带头人提供良好的生产原料基地建设环境。

(十)省扶贫办要把培育和扶持扶贫龙头企业发展作为扶贫开发的重要工作来抓,确定扶贫龙头企业标准,制定扶贫龙头企业发展规划,积极推进贫困地区产业化经营。结合扶贫整村推进工作,抓好与龙头企业发展相适应的农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带动贫困户增产增收。

(十一)由省商务厅负责,对重点龙头企业为开拓市场、扩大出口和增强自身营销能力所做的投入给予适当补助,进一步提高政策和资金支持力度。

(十二)省质监局、省工商局等部门要狠抓源头产品质量,强化商品市场管理,积极推进食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建设。进一步加大对省内中国名牌和青海省名牌产品、国家免检产品、原产地域保护产品以及著名商标、驰名商标的保护力度,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违法行为,严防无证和不合格产品的上市,扶优治劣,净化市场,创造农牧业产业化发展的良好条件。

(十三)由省交通厅负责,与各级地方政府进行充分协调,保证鲜活农畜产品绿色通道的畅通。

(十四)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要发挥食品药品综合监管的作用,积极组织协调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不断加大农畜食品产品专项整治力度,依法组织开展对重大农畜食品食物中毒事故的查处,为农牧业产业化发展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十五)青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西宁海关要进一步优化通关环境,提高通关质量,加强对农牧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进出口业务的政策支持、通关业务指导和进出口预警咨询服务,为我省农畜产品走出国门提供优质、快捷的通关服务。

(十六)金融机构要进一步加大对农牧业产业化发展的信贷支持力度,特别是要充分发挥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农村信用社等专业金融机构的作用,支持我省农牧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的发展。

(十七)农牧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原料基地所在地地方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协调服务工作,结合农业种植结构调整,积极引导农民连片种植马铃薯、菊芋,培育种植大户,鼓励进行机械化采收;配合龙头企业生产所需,选准用于沙棘林种植的荒坡荒地,并积极组织、引导农民做好沙棘林的种植、管护和采集收购等工作,对沙棘加工企业的荒山、荒地开发、配套设施建设给予协助和支持;积极鼓励农牧民发展奶牛饲养和圈养畜牧业,为企业均衡生产创造更好的条件;采取“公司+基地+农户”的形式,帮助龙头企业建立公司带农户、农户连基地、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产供销一体化经营模式;为缓解原料供应过于集中、无序交售问题,减轻企业收购压力,协助企业租用农户薯窖,采取分地区、分期供应的方式,实现生产原料的均衡供应;协调企业与种植户签订收购合同,实行订单收购。

 

 

文章来源:商务部公共信息服务网

网址:http://nc.mofcom.gov.cn/news/P1P63I1198851.html

 

 

责任编辑:邓如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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