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秦藤供应链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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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区直商贸流通企业改制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区直商贸流通企业改制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内政办字〔2005〕69号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各有关企业单位:
 
根据2004年8月6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04〕11号)精神,进一步推进自治区三大流通集团及所属企业改制扫尾工作。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三大流通集团企业改制过程中的有关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免征三大流通集团企业本次改制前欠缴的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年地租;对历年所欠的投资方向调节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和营业税采取继续挂帐的方式处置。
 
二、企业在原企业基础上改制,涉及的有关内部办理产权转让,土地、房产、水电、通讯设施、交通工具等过户手续时,免收除工本费以外的交易契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税、印花税、过户手续费以及行政性收费。土地出让金可以抵扣企业的改制成本。改制企业的房产以2003年3月30日资产评估值为准,此次过户不再重新评估。若企业产权及不动产转让给原企业以外的社会法人或自然人的,按市场交易中的有关规定征税和收费。
 
三、企业在改制和资产重组中办理所需的工商、税务、经营特许变更登记,有关职能部门要简化手续、特事特办,除国家规定的收费外,其他行政性收费一律免收。
 
四、凡土地使用证、房产证因抵押在银行、土地、房产部门的,由企业商请债权银行出据相关手续,由改制后的企业办理新的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并办理改制重组企业承接原有债务的相关手续。
 
五、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在本次改制中解除劳动关系未进入其他企业的人员,可按照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办法由个人在原医保机构续保,续保时免缴调节基金,不设等待期,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
 
六、改制重组为股份制的流通企业按新建企业享受《自治区加快发展第三产业若干政策的规定》中有关免征各类税费的优惠政策。
 
七、改制重组后的粮食购销、仓储企业,其原有的粮食进出口经营权、退税平台以及国家和自治区储备粮油的代储资格,经有关部门审核备案后,全部转移到重组企业名下继续经营。
 
八、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内蒙古分行对转制后的粮食购销、仓储、加工企业的粮食经营业务要继续给予信贷支持。
 
九、外经贸企业原经营的国家管制的特殊商品,可直接转移到重组企业的名下继续经营。需要单独申请专营商品经营权的,按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二○○五年三月十七日
 
资料来源:内蒙古自治区政府网
转载时间:2013年0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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