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秦藤供应链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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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贯彻落实国务院两文件精神的责任分解方案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贯彻落实

国发〔2007〕7号和国办发〔2008〕11号文件精神

责任分解方案的通知
内政办字〔2008〕305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组织制订的《内蒙古自治区贯彻落实国发〔2007〕7号和国办发〔2008〕11号文件精神的责任分解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八年十二月八日
 
内蒙古自治区贯彻落实国发〔2007〕7号和国办发〔2008〕11号
文件精神的责任分解方案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08〕11号)(以下简称两个《意见》)精神,努力加快我区服务业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进一步落实自治区各行业主管部门责任分工,特制订本方案。
 
一、加强规划引导,完善规划体系
 
(一)对《内蒙古自治区2004--2010年第三产业发展规划纲要》(内党发〔2004〕11号,以下简称《纲要》)进行一次中期评估,提出“十一五”后两年全区服务业发展目标、发展重点和保障措施。责任部门为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二)对《纲要》所涉及的各重点行业由各行业主管部门分别进行中期评估,提出“十一五”后两年本行业发展目标、发展重点和保障措施。各责任部门如下:
 
1.商贸流通、餐饮业规划中期评估。责任部门为自治区商务厅。
 
2.交通运输业规划中期评估。责任部门为自治区交通厅、呼和浩特铁路局、内蒙古民航机场集团公司。
 
3.房地产业、市政公用服务业规划中期评估。责任部门为自治区建设厅。
 
4.旅游业规划中期评估。责任部门为自治区旅游局。
 
5.金融业规划中期评估。责任部门为自治区金融办。
 
6.信息业规划中期评估。责任部门为自治区信息办。
 
7.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中期评估。责任部门为自治区科技厅。
 
8.教育服务业规划中期评估。责任部门为自治区教育厅。
 
9.文化产业规划中期评估。责任部门为自治区文化厅。
 
10.卫生服务业规划中期评估。责任部门为自治区卫生厅。
 
11.体育产业规划中期评估。责任部门为自治区体育局。
 
(三)对《纲要》未涉及、未明确主管部门或没有专项规划的新兴行业领域,如现代物流业、商务服务业、城镇居民服务业、农村牧区服务业等,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牵头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发展规划或指导意见。
 
(四)各地区也要对本地区服务业发展总体规划进行一次中期评估,提出“十一五”后两年本地区服务业发展目标、发展重点和保障措施。
 
二、加强政策支持,优化发展环境
 
(五)认真贯彻执行两个《意见》精神,继续贯彻落实自治区加快发展第三产业若干政策规定(见内政发〔2004〕48号文件)、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见内政发〔2006〕31号文件)和推进五个薄弱环节发展的意见(见内党发〔2007〕16号文件)等政策规定。
 
(六)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要对政策执行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总结和检查,围绕贯彻落实两个《意见》精神,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具体意见和措施。各行业领域责任部门如下:
 
1.自治区工商局负责市场准入方面的政策。
 
2.自治区地税局、财政厅、内蒙古国税局等部门负责税收方面的政策。
 
3.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负责价格、收费方面的政策。
 
4.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负责土地管理方面的政策。
 
5.自治区财政厅、金融办、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各金融监管机构等部门和单位负责投资、金融方面的政策。
 
6.自治区建设厅负责城市公共交通方面的政策。
 
7.自治区教育厅负责教育培训方面的政策。
 
8.自治区公安厅负责城市户口方面的政策。
 
(七)各地区也要按照两个《意见》精神以及自治区扶持第三产业、非公有制经济和服务业薄弱环节发展的要求,对本地区政策执行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总结和检查,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具体意见和措施。
 
三、深化服务改革,推进服务开放
 
(八)按照国务院要求,推进部分服务行业领域改革试点,由相关部门提出行业领域改革试点意见。各行业领域改革试点责任部门如下:
 
1.自治区工商局负责提出进一步放宽服务领域市场准入的试点意见。
 
2.铁路、电信等部门负责提出进一步推进投资主体多元化,引入竞争机制的试点意见。
 
3.自治区建设厅、市政管理部门负责提出城市供水供热供气、公共交通、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可以通过特许经营等方式委托企业经营的试点意见。
 
4.自治区教育、文化、广播电影电视、社会保障、医疗卫生、体育、建设等部门负责提出对本领域能够实行市场化经营服务的试点意见。
 
5.自治区国资委负责提出推动国有服务企业改革和战略性重组的试点意见。
 
6.自治区金融办、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银监会内蒙古监管局负责提出落实农村牧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市场准入政策和强化农行、农发行及邮政储蓄银行为农村牧区服务功能的试点意见。
 
7.自治区人事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提出促进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后勤服务社会化、实行用人聘用机制的试点意见。
 
8.自治区商务厅负责制订服务贸易中长期发展规划。支持服务企业形成若干服务业外包中心,支持服务外包基地公共平台建设,支持服务企业在本地区开展海关保税延伸业务,到上海、天津、大连等国际航运中心保税区进行服务业对外开放创新试点。负责研究支持服务企业“走出去”的具体政策措施。
 
四、加大投入力度,突出发展重点
 
(九)自治区财政要加大对公共服务的投资力度,重点投向社会保障、医疗卫生、教育、住房、节能减排等公共服务领域。
 
(十)自治区财政要逐步扩大服务业专项资金和引导资金规模,综合运用贴息、补助等多种方式,重点支持服务业关键领域、薄弱环节和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支持建立和完善农村牧区服务体系;支持列入规划的重点服务项目建设;支持发展服务业集聚区、服务龙头企业和服务品牌,提升服务业整体水平。
 
(十一)地方各级财政也要安排并逐步增加服务业专项和引导资金,支持本地区服务业发展。
 
(十二)自治区金融办牵头,组织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金融监管机构,研究提出引导各类金融机构开发适应服务企业需要的金融产品的具体意见和措施,如将收费质押范围扩大到供水、供热、环保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优先批准符合条件的服务企业集团设立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推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等。
 
五、做好基础工作,加强督查落实
 
(十三)自治区质监部门负责组织物流、金融、电信、邮政快递、运输、旅游、体育、商贸、餐饮、社区服务等行业主管部门或企业,根据国家服务业标准体系,制(修)订具有我区特色的地方标准,推进服务标准化工作。
 
(十四)自治区金融办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推动政府部门依法共享公开的政府信息,并在就业、社会保障、市场监管、政府采购等公共服务中使用信用信息。
 
(十五)人事和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制订就业、保障、职称等方面的政策措施。
 
(十六)自治区教育厅牵头,组织科技、人事和劳动保障等部门研究制订引导高等学校、职业教育、科研院所等建立现代服务业学科专业,建设服务企业实习实训基地的具体措施方案。
 
(十七)自治区统计局负责建立政府统计和行业统计互为补充的服务业统计调查体系、信息管理制度和信息发布制度,充实服务业统计力量,财政要安排服务业统计专项资金。地方财政也要增加统计工作投入。
 
(十八)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负责提出服务业发展指导目录,明确行业发展方向;制订行业协会发展指导意见和政策措施,指导行业协会发展;制订服务业考核体系,定期公布全区和分地区服务业发展水平、结构等指标;发挥好总体协调作用,做好服务业发展目标落实与考核、政策措施制定等督促检查工作。
 
(十九)自治区法制办要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积极推动制定和修订促进服务业发展的地方性法规、规章的相关工作,为服务业发展提供法制保障。
 
(二十)本方案提出的各项工作任务,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于2009年2月底前完成,并将落实情况报自治区第三产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资料来源: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网
责任编辑:萌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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