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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产品流通中介组织发展的模式

时间:2009-11-11 12:48来源:未知 作者:001 点击:

纪良纲:我国农产品流通中介组织发展的目标模式

    【内容提要】农产品流通中介组织的发展对解决农民的小生产与大市场的矛盾有着重要的意义。本文明确了发展农产品流通中介组织的指导思想,提出农产品流通中介组织发展的总体思路,并在将农产品大致分为粮油商品、原料类农产品、生鲜农产品三大类的基础上,分别提出了各类农产品流通中介组织选择的具体模式。

 

    【关 键 词】农产品流通/中介组织/农产品分类 

 

    农产品流通中介组织,作为市场中介组织的一种,是在传统农业发展过程中,为了解决小生产与大市场的矛盾,搞好产销衔接,节省农户与市场的交易费用,推动社会分工和专业化进程而逐渐发展起来的新型经济组织。近几年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农产品流通中介组织也获得了较大发展,但和经济发达国家相比还有很大差距,因此,探讨进一步发展农产品流通中介组织问题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拟对我国农产品流通中介组织发展的目标模式谈些意见。

        

一、我国农产品流通中介组织的指导思想

 

    从国内外的经验来看,发展农产品流通中介组织的出发点,是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分散农产品市场与价格风险,通过保护农业生产者的利益,使农业生产获得一个内在的稳定机制。围绕这个出发点进一步发展我国农产品流通中介组织应坚持下列指导思想:

 

    1、保护农民利益,提高农民收入。我国的农产品是由2亿多个小农户提供的,它们有两个致命的弱点:一是农户生产经营规模小,经济力量单薄,无力抵御市场风险;二是一家一户难以及时准确掌握市场信息,对各种市场信号反应迟钝,一旦作出反应,往往是一哄而起的同步价格行为。而对同一价格信号作出同步放大的价格行为,是造成农产品买难与卖难交替出现的真正原因。农产品买难卖难而引发的农产品价格暴涨暴跌,使农民的利益受到了损害,打击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造成了农产品生产的大起大落。也正因如此,农民为了保护自身的利益自愿组织起来,从而形成农产品流通中介组织。所以,保护农民利益,提高农民收入应成为发展农产品流通中介组织的首要目标,如果偏离这个目标,农产品流通中介组织就缺乏生命力。

 

    2、有利于政府的宏观控调。 在农户与市场之间塑造“中介组织”,不仅有利于把分散的小农户联结成一个有机的整体,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改变农民在交易中所处的不利地位,增强农民的谈判能力,而且有利于拓宽农产品流通渠道,为政府宏观调控提供必要的载体和支点。农产品流通中介组织在实现政府宏观调控中的作用主要有四个途径:第一,中介组织通过对农产品生产与流通的组织与管理,贯彻政府的各种计划和政策,调整产业结构;第二,向政府传递农业生产者的要求以及农产品市场运行状况,为政府提供宏观调控决策的依据;第三,指导生产决策,推广先进的生产技术,促使农业生产的技术进步;第四,通过中介组织的自律性管理加强职业道德建设。

 

    3、建立多元化的组织结构,各组织之间展开合理竞争。 竞争是事物发展的动力,没有竞争就会僵化,就会停滞乃至衰亡。为保证中介组织的正常运行,为了不断创新组织形式,为了防止垄断,农产品流通的组织结构必须多元化,通过竞争优胜劣汰。

 

    4、 政府在农产品流通中介组织的发育过程中要注意发挥支持和引导作用。纵观发达国家的经验,政府部门对农产品中介组织的发展都起到了重要促进作用。政府对中介组织的作用可以体现在制定法规保证规范运行,制定优惠政策促进快速发育,加强宣传倡导、拓展发展空间以及积极培训人才等各个方面。

 

    5、不同种类的农产品要采取不同的农产品组织形式。 农产品因其生产的地理环境及社会用途不同,也因其生物化学特点各异,往往要求不同类型的农产品流通组织形式。在传统体制下,我国是按照农产品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程度而组织流通的,这种做法显然已经不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改革的思路我们认为可以划分为三类:即粮食油料类、轻工原料类和生鲜食品类。这三类农产品在发展农产品流通中介组织形式方面应有所侧重。具体情况后面专门论述。

        

二、我国农产品流通中介组织发展的总体思路

 

    根据上述指导思想,从农产品流通运行的规律性和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并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我们认为,我国农产品流通中介组织发展的总体思路可以概括为:经济成份多元化、组织联系网络化、组织类型多样化、内部运行系统化。

 

   (一)经济成份多元化

 

    从提高农产品流通中介组织的效益、保护农民的利益出发,组成农产品流通中介组织的经济成份应该是多元化的。比如说为农民提供科技、信息服务的中介组织,不可能完全由农民自己构成,需要有国家的科技部门、科研机构包括大专院校的研究所等积极参与;再如一体化组织就应该充分利用原有的国有加工企业等为龙头,因为这些企业经过多年的积累,在资本实力、设备实力以及技术实力上有很大优越性;销售合作社则可以完全由农民自己组建,充分代表自己的利益。而象经纪人、代理商等中介组织,则可以凭个人的专业水平和经营能力发起组建,采取私营的组织形式。总之,农产品流通中介组织的成份既可以是国家的,也可以是个体。这种多元化经济成份可以在发挥作用上灵活有效。

 

    无论是由哪些经济成份组成的农产品流通中介组织,都应具有以下四个属性:一是合作性。农产品流通中介组织是农民之间的合作,是农民与加工企业的合作,是农民与流通企业的合作。通过合作使农民摆脱了单个家庭在生产经营中的不利地位,而且在组织的合力下获得竞争的优势;合作减少了农产品流通的中间环节,使农民的利益减少损失。二是经营性。农产品流通中介组织虽然不以盈利为目的,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生产中的各环节必须以经营的方式与外界联系,从市场上获取生产资料并向市场出售产品,组织通过经营活动把分散的市场主体即农民整合起来,以降低他们的交易成本。三是服务性。农产品流通中介组织的最终目的就是为农民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的全程服务,通过信息和技术服务引导农业生产,通过储运加工服务帮助农民把握市场机会,取得最大收入,通过集中销售服务提高农产品的竞争力,提高农民收益。四是中介性。沟通农民与政府之间的关系,一方面反映农民的需求,影响政府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另一方面帮助农民理解政策意图,配合政府实现对农业的宏观调控。

 

    (二)组织联系网络化

 

    在农产品流通中介组织新的发展阶段,应该注意网络化建设,自上而下建立多层次多形式的全国性中介组织网络。基层组织应该是上一层组织的成员组织,全国农产品流通中介组织联盟向其成员提供多种服务和指导协调,打入国际市场,使产品达到国际水平,参与国际竞争,沟通与政府部门的关系,维护农民的利益。上一层次的组织和下一层次的组织不是隶属关系,而是伙伴关系。同一行业上下层次的组织之间以合同、协议、入股等契约方式将经济利益联系在一起,形成网络化的利益共同体。

 

    建立农产品流通中介组织的网络要充分利用原有的供销合作社系统。供销合作社建立的初衷就是为农民谋福利,保障农民的权益。这与农产品流通中介组织是一致的,只是供销合作社后来的发展逐渐偏离既定轨道,为农民服务的能力弱化。近几年来供销合作社正在下大力度改革,恢复组织上的群众性、管理上的民主性、经营上的灵活性,真正做到自身发展与农民利益密切相关。改革后的供销合作社将成为真正的农产品流通中介组织。事实已经证明了这一点,有一部分供销社近几年已经经过脱胎换骨式的改革,与农民基本结成利益共同体,并确实也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当然,要使全国的供销合作社马上都变成“农民的”还存在财产界限、人员安排等许多棘手的问题,不可一蹴而就,但以供销社系统为依托,改革供销合作社与发展其它合适的农产品流通中介组织共同进行,建立起一个全国性的流通中介组织网络还是切实可行的。

 

   (三)组织类型多样化

 

    根据我国农业生产力水平不平衡的状况,应该发展多种类型的农产品流通中介组织。按功能可以分为以下三种:服务型流通中介组织、销售型流通中介组织和一体化型流通中介组织。

 

    服务型流通中介组织主要有专业技术服务型、信息咨询服务型、生产经营服务型等组织形式。专业技术服务型组织以进行科技推广,加快农业技术进步为主要目标,通过提高农产品技术含量增加农产品的竞争力,使农民获得较高收入。这种形式的流通中介组织一般都集中一批科技致富能手和各项专业技术带头人。信息咨询服务型组织通过自己掌握的大量信息,为农民提供咨询,农民根据他们的咨询安排生产,选用良种,从事热销产品的种植、养殖等等,取得良好的收益。生产经营服务型组织主要从事帮助农民联系生产资料、代理农民与加工企业和其他涉农企业签订合同等活动,通过自己的谈判能力争取好处。

 

    服务型流通中介组织不直接参与农产品买卖,他们提供信息、提供技术,推动和协助农业生产者参与农产品流通。这种类型的农产品流通中介组织适合在科技水平较低、生产规模较小、信息比较闭塞的地区发展。

 

    销售型流通中介组织主要有销售合作社(或销售协会)、产地代理批发商、经纪商、农民长途贩运组织等形式。销售合作社最主要的任务就是替农民销售农产品,通过批量的扩大提高市场竞争和讨价还价的能力,降低交易成本。农民一般通过销售合作社来组织一种或几种产品。产地代理批发商将农民委托出售的农产品按种类和质量等级处理排序,陈列样品,借助拍卖、投标或根据样品认购等方式出售给中间批发商。代理批发商在售出商品后按事先与农民约定的比例扣除代理费,其余部分返回农民。代理批发商将产品的销售收入与自己的所得挂钩,产品卖价越高自己所得越多,从而激励了代理商在交易中的积极性。代理商与农民在利益上密切相关,代理批发商所销售的产品,虽然也是在产地集中形成批量运到批发市场,但是在集货过程中并不形成价格,并不买断,代理批发商完全是受农民委托进行批量交易,农民所得到的价格是批发市场上充分竞争形成的价格,这样能使农民避免或减少利润损失。长途贩运组织一般是一些产地农民脱离农业专门从事农产品运销的组织形式。这些运销组织跳过中间环节,达到产销直挂,这些人掌握市场供求信息,指导农业生产,将农产品集中起来直接运到消费地销售,大大增加了农民收益。值得注意的是,目前大多数农产品运销专业户在进入销地批发市场之前已经在产地买断了农产品的所有权,所以在进入批发市场后,他们只代表自己的利益去批发农产品,而不代表农产品生产者的利益。在这种情况下,不仅容易造成一部分生产利润流失,而且使得大部分农产品生产者不能参与批发市场价格的决定,只能得到远在批发市场外的产地与运销专业户交易的价格信息,以致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批发市场价格配置资源的功能。今后我们要发展的农产品贩运组织,应该是生产者与运销者的联合体,采取集体提留、股金分红、劳动分红的分配制度,以达到共同致富的目的。

 

    销售型流通中介组织适合在生产规模较大、农产品商品率较高的地区发展。

 

    一体化型农产品流通中介组织的特征就是把生产、加工、销售纳入一个组织系统运行,各部门利益均沾,风险共担,以生产为基础,以加工转化为手段,实现农产品的增值。这类组织可分为产业主导型、基地示范型等形式。产业主导型即从发展一村一品、一乡一业开始,形成区域主导产业,在此基础上形成产加销的规模经营。基地示范型即加工企业、冷藏企业以及运输销售公司等根据市场供求状况,围绕一项产品或产业,确定原料的需求量,据此建立生产基地,实行生产、加工、销售一条龙。

 

    其实,一体化型的农产品流通中介组织包含的内容很丰富,形式也是多种多样。这样的组织形式适合在专业化水平较高、技术水平和机械化水平较高的地区发展。

 

   (四)内部运行系统化

 

    农产品流通中介组织内部运行系统化是指,从接受农民手中的农产品到把农民应得利润返回去,这其中的各个环节要环环相扣,一脉相通,保证组织运行的高速有效。农产品流通中介组织系统化运行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通过购销合同确立农户与中介组织的合作关系。 农产品流通中介组织的本质是以合作的方式把农民组织起来,从事农产品生产和销售。购销合同是对这种合作起约束和保证作用的经济手段。合同是一种契约,是当事人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订立的有关权利和义务的协议,这种工具用之于农产品流通,一般在产前签订,产后必须执行,任何一方当事人如果违反合同条款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样使产销的联结有法律依据,具备有效性。

 

    购销合同的内容包括产前、产中的服务、产后的销售等。中介组织对自己所掌握的市场信息进行处理,所形成的适用于农民的市场行情和价格信号是签订合同的基础。有了这些合同,组织对农民生产的引导和安排就能切实落实下去,从而减少农民生产的盲目性,降低农业风险,对农民是有利的。同时中介组织也可以根据合同签订情况,做好运输、储存、加工、销售的准备工作,从而有助于提高工作效率。《经济合同法》是购销合同履行的法律保障,有了这个就可杜绝中介组织坑农事件的发生,也避免出现农民在农产品紧俏时不履行合同,把农产品卖给其它中间商,在过剩时又要求中介组织全面负担的现象,从而使农民与农产品流通中介之间建立起稳定的合作关系。

 

    2、发展储运业,促进农产品销售时机的把握或加工转化, 实现农产品递进增值。具备一定的仓储能力,通过农产品仓储的调节,减少因市场变化给农民带来的损失,是农产品流通中介组织有效发挥作用的重要保证。农产品流通中介组织的适度仓储,从宏观意义上来看是,是国家农产品储备的一部分,对保证国家对市场宏观调节,保证农产品价格的相对稳定,保持总供给与总需求的平衡有重要作用。从微观来看,在农产品收获季节特别是丰收季节,面对集中大量的供给,先将农产品储备一定的数量,可以避免其他收购商利用农民缺乏存储设施而大幅度压级压价的现象发生,从而保护农民的利益。在其他季节尤其是欠年,当农产品供给量减少时,农产品流通中介组织亦可通过仓储环节,充分利用市场机会,取得较高效益。

 

    农产品的加工转化是改变农产品供应结构、增加需求数量的主要途径。目前进入消费领域的农产品的成品、半成品有许多同人们的需要不相适应,使同品种的农产品出现了积压和脱销并存的不正常现象。历史上形成的以主产省为原料的供应地、以主销区为加工地的布局不适应农产品的供求状况,也容易造成地区间利益的不平衡。农产品流通中介组织充分发挥自身的加工转化能力,一方面可以提高农产品就地加工的比重,另一方面又可以大大增加农产品的附加价值,增加农民收入。据黑龙江省匡算,如果单靠增产粮食后出售原粮,到本世纪末农民收入只能增加100元左右(即在1991734.8元的基础上提高到800元),如果提高粮食转化能力,仅食品加工业加工面粉每公斤增值0.2元以上,酿酒业可增值1元左右。若以每公斤增值0.3元计算,农民人均收入每年均可增加30元左右。

 

    农产品流通中介组织对农产品的加工转化可以从饲料加工业、食品加工业、饮料、酿造业、生化医药业、化妆品业、制革业、纺织业等几个方面发展,根据不同情况选择适当方向。

 

    3、通过利润返还切实提高农民收入, 密切农民与农产品流通中介组织的关系。农产品流通中介组织本着微利服务的原则,应对销售加工农产品所取得的利润向农民予以大部分返还。利润返还真正体现了农民流通中介组织利益共同体关系,可以加强农民对中介组织的信任度,从而可以促进中介组织的快速稳定发展。

 

三、不同种类农产品流通中介组织发展的具体模式

 

    我国及世界各国实践中已经出现的农产品流通中介组织,其形式可谓多种多样,如销售合作社、农民协会、贸工农一体化组织、拍卖行、代理商、经纪商等。在这些组织形式中,有的几乎可以适用于所有的农产品,有的只适用于部分农产品或某个种类的农产品。这是由于农产品各自的生化特征和用途不同及各类农产品在国计民生中的地位不同所决定的。因此,为了更规范更有效地发挥农产品流通中介组织在保护农民利益、促进农业生产中的作用,我们有必要对农产品进行大致的分类,并给出适合于该类别的主要的农产品流通中介组织形式。

 

    大家知道,我国在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下,中共中央曾明确提出把农产品分为三类分别实行三种收购政策。第一类是粮食、棉花、油料,实行统购统销的政策;第二类是其他重要农产品如生猪、蚕茧等,实行合同派购政策;第三类是统购、派购以外的农产品,国营商业可与生产者协商议价议购。自1961年以后的很长时期内,虽然在品种和管理方法上有时有所改变,但国家一直把统购、派购、议购作为农副产品收购的基本政策。这种分类方法虽然是一种畸形经济体制的产物,不符合世界潮流,但对稳定我国农产品的生产和供应确实发挥了重要作用(当然那时的稳定只能是一种低水平的)。这种分类方法显然已经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也逐渐为世人所淡忘。但我们认为这种把农产品依某种标志进行分类,进而采取各具特点的流通管理政策和组织形式的思路还是有借鉴价值的。

 

    根据我国国情和国际上发达国家的做法,我们认为应将我国的农产品大致分为新的三类来组织和管理。第一类是粮食和油料,包括口粮、饲料粮、其他工业用粮和各类食用植物油;第二类是轻纺工业原料和需要加工的食品工业原料,包括棉、麻、丝、绒毛、皮张、糖料、烟、茶以及加工用的猪、牛、羊、禽、蛋、果、菜和水产品;第三类是可以直接上市的鲜肉、禽蛋、蔬菜、水果、水产品等生鲜食品。

 

   (一)粮油商品流通中介组织的选择

 

    粮食是人民群众最基本的生活资料,是最重要的战略物资,它的丰欠余缺关系到人民生活的安定和社会的稳定。因此,任何国家都十分重视粮食的生产和流通。粮食对我国来说更是具有特殊重要意义,因为我国属于人多地少的国家,解决吃饭问题从来就是历朝历代政府的首要问题。新中国成立以后,党和国家一直非常重视粮食问题,把粮食作为一种特殊商品实施特殊的生产与流通政策。

 

    鉴于粮食商品的特殊地位,世界各国的粮食流通的组织上虽然各具特色,但有一点却是共同的,即国营粮商或政府指定的粮商在经营中占的比重较大,虽然也有流通中介组织参与,但占的比重不大,只是起辅助作用。如日本,属于政府米部分由日本农林水产省粮食厅委托农协组织收购,并就地加工、储存在农协仓库,根据需要由政府调给指定的批发商和零售商出售。对“自主流通米”部分也要卖给政府指定的粮商。只有“完全自主流通米”部分才可以自由交易。除大米外的各种杂粮政府管理较松,允许各种粮商和各种流通中介组织自由运销。美国属于粮食资源丰富、本国消费有余,需要出口来平衡供求的国家。它们大约40%的谷物由农场主组织的谷物销售合作社组织到批发市场销售。一部分由谷物批发商通过合同直接向农民收购,然后运送批发市场销售。还有一部分谷物由工厂直接同农场主签订合同,收购、加工后再以成品形式出售。

 

    我国的粮食生产基地还比较薄弱,粮食问题尚未从根本上解决,在流通的组织上政府的干预是非常必要的。负责政策性业务的主要国有粮食专营公司,政策性业务外的部分合作销售组织、个体运销商、农协可以参与运销,但也应以国有粮食商业为主,特别是批发业务应保证国有商业的主渠道地位。

 

   (二)原料类农产品流通中介组织的选择

 

    原料类农产品品种繁多,数量巨大。主要有纺织原料类,包括棉、麻、丝、毛等各种天然纤维;轻工原料类,包括糖、烟、茶、革、造纸原料等;食品加工业原料类,包括猪、牛、羊、禽、蛋、水产品、加工用蔬菜、水果等。这些产品的共同特点:一是商品化程度高,农民生产这些品种除留少量自用外,主要是为了销售,在集约化生产的情况下商品率更高。二是除少量生鲜食品可供直接消费一般不经过加工不能直接消费,故对加工环节的依赖程度较深。随着消费水平的提高,消费习惯的变化,食品工业原料中直接供生鲜消费的比例也在逐步下降,加工制品和半成品比例在上升。三是这些产品适合于规模化生产和加工,便于一条龙管理,适宜种、养、加、贸工农一体化经营。

 

    在本世纪初以前,世界各国在原料类农产品的流通方面大都采用着农民——批发贩运商——加工厂——成品销售批发商——零售商——消费者,这个传统的模式。一些经过加工即可食用的农产品,则大多由农民直接卖给消费者,或由屠宰商从农民手中收购活畜加工后卖给消费者,异地销售的这些产品则由中间商介入。随着铁路和公路运输事业的发展,加工技术、冷冻技术的提高及加工规模的扩大,加工企业成为整个流通体系的枢纽环节,农业对加工业的依赖趋势日益明显,并在此基础上逐步向着农工商一体化方向发展。这种现象在本世纪30年代首先从美国开始,50年代发展成型。目前美国约有40%的畜产品采取了一体化的形式,有的产品达到90%以上,如肉鸡占97%,鲜牛奶占98%。一体化经营以能够充分发挥规模大、费用低、原料有保障、经营风险小、便于推广先进的农业技术等优势,显示了强劲的发展势头。近几十年来在发展过程中又出现了加工企业日益集中的趋势。例如在美国1万多家食品公司中,200家大公司占食品部门全部附加值的3/5以上,仅6家大公司就控制着食品产量的2/3以上。每个农工商公司有110万名以上职工,50 200亿美元以上的产品销售额,拥有超过几十亿美元的资产。

 

 

 

    应当指出,产销一体化经营方式虽然在我国发展很快,但目前还没有在我国原料类农产品中起主导作用,大多数农民还仍然沿用传统方式来生产和售卖,加工企业则依然用传统方式采购原料,双方均未摆脱中间商人的介入,致使产销脱节、成本增加。这在某种程度上成为我国农产品生产、价格不稳的重要原因。综合世界各国的经验和我国近几年的实践,解决原料类农产品产供销矛盾的最好办法是实行产加销、种养加、贸工农一体化经营。我们还必须做大量的工作,通过宣传、引导、示范,大力推进各种不同形式的产销一体化经营方式,并使之成为我国原料类农产品产销体制的主导形式。

 

   (三)生鲜农产品流通中介组织的选择

 

    生鲜农产品主要包括鲜食的猪、牛、羊肉,禽、蛋、水产品、蔬菜和水果。它们与加工食品的区别在于不经过统一加工,不作冷冻、脱水、罐装等工艺过程的处理,而是以自然状态出售。中国人历来都习惯食用新鲜农产品,俗称副食品。因而生鲜农产品是我国居民“菜篮子”中的主要内容,党和政府历来都十分重视和关心解决好“菜篮子”问题。

 

    生鲜农产品具有易腐烂、不易保管、不易长途运输的特点,所以对这类产品一般要求流通环节越少越好,最好采取直销的形式。但这类农产品的生产者又大都是分散的小农户,不可能象以往那样在农贸市场上面对广大的消费者,必须由一个中介组织联系起来。这种组织首推代理商和经纪商。另外也可以发展紧密型的合作销售组织。在发达国家,生鲜农产品的流通主要是通过批发市场进行。在批发市场上,各种批发商、代理商、合作销售组织等市场主体以拍卖的形式达成交易,也有少量以议价的形式成交。拍卖有这样几个好处:一是集中竞买,避免了一对一的讨价还价,大幅度提高了交易的效率;二是买者均公开报价,高度透明,公平竞争,使得强买强卖、私下交易、回扣、贿赂等扰乱流通秩序的行为没有了可乘之机;三是价格完全在供求的作用下形成,公平合理。所以,我国生鲜农产品批发市场的交易方式也要逐步向拍卖方向发展,这是实现批发市场形成价格这一职能的最有效的交易方式,也是规范交易行为和流通秩序、实现平等竞争和公平交易的客观要求,还是提高营运效率的有效手段。

 

    代理商是一种经营者按照生产者的意图或受生产者授权范围内为生产者购销商品的一种交易方式,在农产品流通中它是代表农户的利益开展经营活动的,通过代理商的业务活动,可以为农户的产品寻找最佳的销售市场和销售对象,并逐步与之建立起长期稳定的销售关系,克服产品销售中的盲目性,从而使农户能够以较有利的贸易条件出售自己的农产品。另外由于代理商专门从事流通领域的农产品经营活动,熟悉农产品市场,因而能够掌握相对农户来说更大范围和更为全面、及时、准确的市场信息。由于代理商具有代表农民利益和通过签订合同形成长期稳定的代理关系两个特点,所以对农户来说是一种比较理想的流通中介组织。经纪商与代理商相比,其稳定性程度和与农民利益结合的程度要差一些,一般只充当临时代理或说合、介绍人。但经纪商的佣金较低,因而受到农民的欢迎。

 

    以上我们分粮食类、原料类和生鲜类三大类别,探讨了各自农产品流通中介组织发展的侧重点,是否妥当尚待实践中加以检验和校正。另外还需指出的是,上面所论只是一个大概的情况,并不排斥某一种组织形式适合于大多数农产品,也并不排斥某一种农产品采用几种农产品流通中介组织,而且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或在特定的政治经济环境下可能会有所变化,也可能随着时间的推移创造出更加适合某种类别农产品的流通中介组织形式。

 

【参考文献】

 

    1.姚今观 纪良纲等著《中国农产品流通体制与价格制度》,中国物价出版社,1995年版。

 

    2.冯蕾著《农产品流通市场组织模式研究》,经济管理出版社,1996年版。

 

    3.詹武主编《农产品买难卖难剖析与对策》,北京科技出版社,1993年版。

 

责任编辑:杨坤

 

    近几年,为了解决农产品小生产与大市场的矛盾,借鉴国外经验,我国原料类农产品的产销一体化组织发展很快。例如,山东省诸城市以外贸公司为龙头,联结2200个农民肉鸡饲养场,年加工出口肉鸡2200吨,收入达5000万美元。北京市昌平县以县水产养殖场为龙头企业,组建水产集团公司,实现罗非鱼的产、加、销一体化,联结116个渔场, 饲养面积达到3500亩,总产量达到175万公斤。 江苏省盐城市富安镇以丝绸加工企业为龙头与蚕农联合,形成栽桑、养蚕、巢丝、织绸一条龙,实现农产品的多次加工、增值,年产蚕茧达到1700万吨,巢丝120万吨, 织绸200万米,出口服装成衣200万件,年换汇440万元。类似的实例很多,这里不再一一枚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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