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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零售商业引进外资政策研讨会”纪要

时间:2009-11-10 12:15来源:市场经济研究所 作者:任兴洲 王微 银纯 点击:

内容提要:1997年1月8日,由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市场经济研究所、中国市场学会、中国商业经济学会及综合开发研究院等四单位联合主办了“中国零售商业引进外资政策研讨会”。会议由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名誉主任马洪同志主持,有关部委的负责同志、部分省市商业主管部门的领导、北京和上海等地部分国有商业企业和中外合资商业企业的代表、有关专家学者共计80余人到会参加了研讨。会议就中国零售商业引进外资的进展与现状、存在问题以及今后有关政策的取向展开了热烈的讨论,交流了不同的观点和认识,形成了一些共识。


关键词:零售业 引进外资 政策


    1997年1月8日,由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市场经济研究所、中国市场学会、中国商业经济学会及综合开发研究院等四单位联合主办了“中国零售商业引进外资政策研讨会”。会议由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名誉主任马洪同志主持,有关部委的负责同志、部分省市商业主管部门的领导、北京和上海等地部分国有商业企业和中外合资商业企业的代表、有关专家学者共计80余人到会参加了研讨。会议就中国零售商业引进外资的进展与现状、存在问题以及今后有关政策的取向展开了热烈的讨论,交流了不同的观点和认识,形成了一些共识。现将讨论中的主要观点纪要如下。  


一、关于零售商业引进外资的现状与总体评价


    1.零售商业引进外资的现状


  与会代表一致认为,自1992年8月国务院“国函8号”文件下达以来,零售商业引进外资的试点工作已取得了一些实质性的进展。


  (1)从规模上看,至1996年底,经国务院正式批准的零售商业中外合资试点企业为18家,分布于6个城市和5个经济特区。已经开业经营的为7家,1997年预计还将开业6家。经各级地方政府或其业务主管部门批准的,或未经批准以各种名义开办的各种中外合资、合作的零售商业企业,据不完全统计,全国已达200余家,其中尤以东南沿海地区为多。


  (2)从合资方式和业态形式上来看:经国务院正式批准的18个合资零售企业,其合资方式主要是中外双方共同出资组成合资公司并共同开展经营,其中外方控股企业有10家,中方控股企业仅为1家,其余的中外方出资比例各为50%。在这18家试点企业中,大型百货商业为16家,连锁商业仅为2家。


    地方审批和各方面开办的中外合资、合作的零售企业的合资方式和业态形式较为多样。在合资方式方面,既有中外合资共同经营的,也有采用引进管理技术和人员进行中外合作经营的,还有采用由外方租赁或承包经营的,更有一些是采取特许经营的。在业态形式方面,除了大型百货商店之外,超级市场、仓储式或会员制商店、连锁商店、专卖店及方便店等新兴业态形式发展尤为迅速。


  (3)从经营业绩和经营管理方式来看,无论是国务院批准开业的合资零售企业,还是各地方批准、各方面开办的合资零售企业,其共同的特点是:商业设施较为先进、经营管理观念新颖、经营方式独特、管理方法和手段比较科学。表现在经营业绩上:企业发展比较迅速、有些企业的知名度较大、市场份额上升较快、盈利可观。以燕莎友谊商城为例,合资开业四年来,商品销售额达36.7亿元,仅1996年就达11亿元,四年利税总额为1.7亿元,已基本上偿还了债务。


  2.关于四年来零售商业引进外资的总体评价


  对四年来零售商业引进外资工作的总体评价,代表们有一致的共识,也有一些不同的观点。


  (1)关于零售商业是否有必要开放,以及引进外资的目的和原则,代表们经过讨论,达成了共识。代表们一致认为:零售商业对外开放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是流通领域改革与发展的必然选择。自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坚持改革开放的方针,改革从农村到城市,开放从沿海到内地、从生产领域逐步扩展至流通领域,这种开放的步伐和原则符合世界各国经济发展的一般规律,与世界经济全球化、市场国际化及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要求相吻合。流通领域对外开放与深化流通体制改革和促进流通产业发展是相互促进和相互补充的。


  在零售商业对外开放的原则上,与会代表们认为,零售商业对外开放不应违背我国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基本立场,即必须根据我国国情特点和零售商业的发展现状,在服务贸易总协定基本原则和框架下逐步开放。面对发达国家商业资本的全球性战略性扩张,我国应积极主动地利用乌拉圭回合谈判结果来维护自身利益,特别应结合服务贸易总协定的有关原则,根据我国流通领域发展的现状和要求,在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等具体承诺义务方面与世界各国进行双边或多边谈判,逐步实现零售商业的对外开放。这样,不仅可以更好地维护我们自身的经济利益,也可以促进流通业水平的不断提高,并为我国服务贸易的自由化做好充分准备。


  (2)关于零售商业引进外资的利弊得失,代表们的意见分歧较大,主要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四年来,零售商业引进外资工作虽然存在一些问题,但成绩是主流,总体评价是利大于弊。其主要理由是:零售商业对外开放符合中国经济发展要求和世界经济全球化、国际化的发展趋势,零售商业对外开放可以推动整个流通领域的对外开放。零售商业引进外资工作给我国经济和零售商业的发展带来了积极的影响:首先,零售商业引进外资试点项目为我国实现商业现代化提供了范例,促进了国有零售商业的思想解放和经营观念的转变,学习了一些先进的商业经营手段和服务方法,对商业管理水平的提高有极大的促进作用;其次,外国商业资本的进入增加了我国零售商业企业的资金投入,有利于改造城市旧商业和改善城市面貌;再次,有利于促进商品的进出口,使消费者享受到了更丰富的商品、更便利的服务和更优惠的价格。


  另一种意见则认为,零售商业引进外资存在一些消极影响,搞不好有可能是弊大于利。其理由是:零售商业引进外资影响和分割了民族商业的市场份额;零售商业投资较少,资本流动快,循环周期短,营业后利润较高而且稳定,外国资本进入后可以很快回收资本并获得长期稳定的高额利润;大量合资零售企业占据了城市商业区的黄金地段,分割了我国零售企业的利润,导致大量利润流向外方;还应引起重视的是,如果宏观调控乏力,流通领域引进外资很有可能会加剧国内的通货膨胀;零售商业引进外资对加速国民经济现代化进程的推动作用较小;因此,不宜过分夸大零售商业引进外资的作用。


  (3)零售商业引进外资的政策与国内流通业的改革与发展相互脱节。


  有些代表指出:目前国内流通产业正处在改革与发展的转轨时期,虽然在计划经济时期已经形成了较为强大的流通体系和实力,但现在已基本划解为单体,进行分散经营。因此,国内零售商业企业在资金规模、销售能力以及经营管理的组织和方法等方面都无法与进入中国市场的外国商业企业相抗衡。有些外国商业企业,特别是一些世界知名的巨型商业跨国公司进入中国是为了占据中国市场,使之成为全球战略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引入这些“重量级”的大型商业跨国公司进入中国市场,不但不可能更好地促进民族商业的发展,而且极有可能使民族商业的发展受到严重的不利影响。同时,也在很大程度上加剧了中国零售市场的竞争,削弱了民族商业的市场份额。在国内零售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形势下,各地无序地开放零售市场,盲目引入外国商业企业,必然进一步加剧零售市场竞争的残酷性,有些地方民族商业的经营和发展已经难以为继。


二、关于零售商业引进外资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其成因


  1.关于零售商业引进外资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与会代表一致认为,在我国零售商业引进外资的实践中,在取得成绩的同时,也存在着一些比较严重的问题,应该引起中央政府的有关决策部门、各级地方政府管理部门的关注和重视。主要问题有以下几个方面:


  (1)外资进入中国零售商业领域的市场准入门槛过低。具体表现在:第一,合资外方的实力良莠不齐,许多合资零售企业的外方不是来自商业发达的欧美国家和地区,而是基本上来自亚洲地区,有些并不是知名的商业企业,有些是房地产商,还有些甚至是中国企业的驻外机构,人称“假洋鬼子”。这种状况下,难以实现合资的初衷,难以真正学到国外先进的管理经验。第二,合资协议的随意性较大,中方利益没有得到应有的保护。据对已批准的18家合资零售企业的调查,合营年限平均高达32年,最长为50年,最短的也有17年;外商控股企业为10家,中方控股仅为1家;中方的无形资产被低估或不予计算,外方无形资产被估价过高;有些外方不合理索要技术转让费用,等等。


  (2)越权审批现象比较严重。国务院曾明确规定了零售商业引进外资的审批程序,即由国内贸易部进行中外合资双方的资格审查,国家计委审批双方的可行性报告和确定立项,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审查合资的有关合同、章程和进出口商品目录,最后由国务院正式批准。然而,目前许多零售商业合资项目已突破了这一审批程序,有些是地方政府的主管部门越权审批,有些合资项目甚至未经审批,合资过程比较草率。


  (3)中外合资零售商业的经营行为不规范,某些合资企业违规经营现象严重。某些合资超级市场或仓储式商店以超低价格与国内企业竞争,其销售价格甚至低于国内企业的进货价格,存在严重的恶性价格竞争倾向;在知识产权的运用方面,某些合资企业无视政府有关使用注册企业名称的规定,违规使用和宣传外方的商标、品牌和店名;某些合资企业擅自进行超范围经营,如仓储式商店和会员制商店违规搞批发经营,限制顾客零星购买;有些合资企业利用某些地方政府或部门的利益要求,在各地分别开设合资企业,形成实质上的分店或连锁企业;某些合资零售企业不执行国家有关财务和税收制度的规定,大量使用现金进货,逃避增值税的征管;此外,某些合资企业的外方不具备零售商业经营的能力,便以高薪、厚利大量吸引国内商业企业经营管理人才,使某些国内商业企业的经营陷入困境。


  2.上述问题的成因分析


  代表们对上述问题的成因也进行了具体分析。代表们指出,由于我国政府在零售商业引进外资方面缺乏充足的政策储备,有关试点的政策带有一定的盲目性和随意性,有关的管理制度和办法不健全。这主要表现在:


  (1)零售商业引进外资缺乏明确的政策目标,没有与国内零售商业改革与发展的要求很好地结合起来。商业零售业是服务贸易的重要门类,其开放的原则和政策应有别于一般货物贸易。根据世界服务贸易总协定的有关规定,服务贸易的开放应在尊重各国国内政策目标和各成员国发展水平的基础上,通过双边或多边谈判进行,逐步实现服务贸易的自由化。就我国的商业零售业而言,虽然从国家决策的考虑是先搞合资试点,取得经验再扩大和推广,但由于国家有关部门对国内零售商业发展现状的了解还不深透,迄今尚缺乏明确的零售商业改革与发展的总体战略和长远的政策目标,因此不能合理地制订我国零售商业对外开放的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致使当前零售商业引进外资工作缺乏明确的政策目标。


  (2)对世界各国零售商业对外开放的有关政策、经验乃至教训缺乏认真细致的了解和研究,不能在借鉴和吸收的基础上有的放矢地制订出我国零售商业对外开放的具体政策,使目前零售商业引进外资工作缺乏合理的政策手段。


  (3)有关合资试点的一些政策措施不配套,政策的执行和落实缺乏严肃性。一方面,合资企业与国内企业存在政策环境方面的不平等,某些国内企业享受的政策及优惠合资企业没有,如出口退税等优惠政策;某些给予合资企业的政策和优惠,国内企业无法享受,如进出口经营权及某些税负的减免优惠等。另一方面,合资中外双方享受保护政策不平等。特别是为了吸引外资,在保护外方的权益方面制订了一些政策;而对于合资中方企业的权益保护,如中方无形资产使用、企业职工权益保护等方面考虑较少,使合资的中外双方难以平等合作。此外,对于违反试点政策的地区和企业,没有相应的惩处措施,如越权审批、超范围经营等,使试点政策缺乏应有的严肃性。


  (4)缺乏有关管理零售商业合资试点的法律和法规。有些代表指出,日本、韩国等国家在开放零售商业时,都制订了一些具体的法律或法规,如日本的“大店法”、“中小企业振兴法”,韩国政府制定的“零售商业从业者经营资格管理办法”等。我国零售商业引进外资试点工作已进行了四年,有关的法律和法规尚未出台,因而不能很好地规范合资企业的行为,也不能管理和限制外国商业资本的适度进入,更不能很好地保护民族商业的发展。


  (5)中央与地方的关系未能理顺。一些代表指出,当前零售商业引进外资秩序混乱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尚未理顺。虽然,中央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制定有关政策时,已适当地考虑了地方的要求,但有些地方认为自身的某些利益要求无法实现,便无视中央的有关规定,自行制定地方政策,超越权限审批零售商业合资企业。


三、关于零售商业进一步开放的时机和力度


  在如何掌握今后零售商业引进外资的时机和力度方面,与会代表有一致的意见,但有些观点也存在着较大差异。


  代表们一致认为,目前的首要任务,是应该对四年来零售商业引进外资试点工作的经验和教训进行认真总结,对目前较为混乱的、各种形式的中外合资、合作零售企业进行必要的清理整顿,然后在此基础上制定有关政策、法规及中长期发展规划,稳步有序地推进零售商业的对外开放。


  对于今后是否应继续扩大零售商业对外开放的试点和加大引进外资的力度,代表们的意见不尽一致。一种意见主张,应继续扩大开放试点和加大引进外资的力度。他们认为,目前我国零售业发展水平较低,许多商业企业仍然是散漫式经营,管理上也具有低层次、低效率的特征。因此,应该继续扩大零售商业的对外开放,引进现代化的、先进的国外零售商业企业,促进我国零售商业尽快实现在组织结构、市场经营观念,管理模式和资金运用方式等方面的转变,积极迎接外国商业资本的挑战。


  另一种意见则主张零售商业引进外资的步伐不宜过快,目前不宜再扩大开放的规模。他们认为,目前零售商业引进外资的规模事实上已经较大,已远远超过国务院批准的数量,而且存在问题较多,需要认真总结经验教训,有必要进行清理整顿。当前我国经济体制转换尚未完成,经济运行机制和企业经营机制还不能完全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民族商业发展还比较缓慢,在客观上还不具备继续扩大零售商业对外开放和加大引进外资力度的条件。因此应暂缓零售商业对外开放的步伐。对现有中外合资零售商业企业的发展观察一、二年,在取得经验的基础上,尽快制订有关的政策和规划,有控制地逐步实行零售商业的对外开放,使引进外资在数量上适度,在方向和结构上有利于国民经济的发展,有利于国内市场的稳定和国家宏观调控的有效性。放慢流通业的开放步伐并不意味着中国改革开放政策的变化,也不意味着会有损于中国改革开放的形象。我们在引进外资方面应有自主性,应主要看对我国零售商业的发展和国民经济的稳定是否有利。


  此外,在进一步开放的空间分布上,与会代表的意见也不尽一致。有些代表主张应首先加快发展沿海地区和中心城市零售商业的对外开放,引导外国商业资本进入这些地区,然后逐步进入中西部地区。有些代表则主张,在沿海地区零售商业引进外资的工作已有一定规模的条件下,今后应首先向中西部地区实行政策倾斜,引导国外商业资本进入中西部地区的零售市场,促进和带动这些地方及周边地区零售商业的发展。


四、进一步搞好零售商业引进外资工作的对策建议


  为进一步搞好零售商业引进外资工作,代表们提出了一些政策建议:


  1.认真制订零售商业对外开放的发展战略和中长期发展规划。


  零售商业引进外资是一个具有战略意义的工作,在制订发展规划时应注意三个问题:一是必须符合我国改革开放的总体战略和发展规划,坚持我国对国际社会开放服务贸易有关领域的基本原则和立场;二是必须与国内流通领域的改革开放和发展紧密结合,使引进外资工作能够更好地促进国内零售商业的发展;三是必须注意吸收和借鉴世界各国在开放零售商业方面的经验和教训。


  2.总结经验、研究问题,及时调整试点的有关政策。


  代表们提出,近期应对国务院已经批准的零售商业引进外资的试点工作进行全面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经验,研究存在的问题。目前国家计委、内贸部和外经贸部等有关部门已着手进行了一些调查,应在此基础上认真总结经验,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有的代表认为,应组织试点地区和试点企业进行交流,既有利于吸收和消化先进经验,也有利于发现和解决问题。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根据试点工作的进展和存在问题及时调整试点的有关政策,例如,在试点企业开设分店、合资中方资金缺口的政策支持、合资零售企业出口退税等方面进行政策的调整和落实。


  3.对当前零售商业引进外资的混乱状况进行必要的清理整顿。


  代表们均认为,除国务院正式批准的试点企业之外,当前零售商业引进外资的头绪较多,情况复杂,秩序混乱,有必要进行一次认真的清理整顿。多数代表认为,应由国家有关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在摸清现状的前提下,尽快确定清理整顿的原则和有关政策。有些代表在会上也提出了一些清理整顿建议:对于已由国务院批准的试点企业应尽快落实有关政策,如出口退税;对于有些批准后长期不能开业、资金不到位的试点企业,应限期开业或进行调整;对于房地产合资项目应从零售商业合资项目中分离出去;对于由地方批准的合资零售企业,经过调查整顿、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经营比较规范、有一定的示范作用的,应逐步纳入国家正式试点范围;对于那些违法违规的劣质合资零售企业应给予必要的惩处乃至取缔;对于中方权益没有得到应有尊重的合资零售企业不能纳入合法试点范围;对于重视开发中国产品、积极在中国建设商品基地、促进和带动中国产品出口的合资零售企业,应给予适当的政策鼓励。


  4.尽快制订有关法规和管理办法,使零售商业引进外资的工作能够规范有序地进行。


  代表们普遍认为,当前我国零售商业引进外资的各种管理制度和法规很不健全,使国外资本进入中国零售市场的门槛过低,是当前零售商业引进外资工作较为混乱的症结之一。在这方面应该积极参考和借鉴日本、韩国和前西德等国家在管理和规范零售商业对外开放和外资进入本国市场的有关管理办法和经验。代表们还认为,应该从多侧面多角度来管理和规范零售商业引进外资的工作。在宏观上,制定和运用有关法律,从城市发展规划和布局等方面对大型外国资本进入本国零售市场进行规范管理;在微观上,从资格条件、空间分布、业态形式、规模结构乃至商圈是否合理等方面来管理和控制国外商业资本在我国零售市场的发展,规范它们的行为。


  5.理顺中央与地方的关系,使零售商业引进外资试点工作能够健康有序、步调一致地发展。


  针对目前各地越权审批现象比较严重,零售商业引进外资秩序混乱的问题,与会代表一致指出,当前亟待理顺中央和地方关系,明确划分国家和地方的审批权限,重申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严格审批制度。在严格审批和加强管理的同时,中央政府在制定规划和有关政策时,应适当考虑地方经济发展的需要和利益要求;而地方政府及其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应该服从国家利益和国家对外开放的总原则和总体规划,不能只顾局部利益而打破国务院的有关部署和规划。对于今后继续违规审批立项的地方和企业,应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法规予以严肃处理,以维护中央政府的尊严和政策法规的严肃性。


  6.加快我国零售商业企业的发展,更好地迎接外国商业资本的挑战。


  与会代表一致认为,加快我国零售商业企业的发展是当务之急。一方面有关部门应该尽快制定我国零售商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明确零售商业的发展方向和目标,切实做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新型商品流通体系的建设,促进国民经济两个转变的实现;另一方面,应在零售商业的组织结构、管理方式和营销手段方面加速调整和改革,大力发展流通企业集团,促进贸工农一体化流通组织的形成与发展,发展新型营销方式。使我国零售商业的组织结构和经营管理方式尽快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和市场竞争的要求。只有这样零售商业的对外开放才能卓有成效,才能更好地迎接外国商业资本的竞争和挑战,才能使我国的商业企业尽快地进入国际市场。


  7.批发商业的对外开放应采取谨慎政策


  多数与会代表认为,鉴于零售商业引进外资的经验和教训,对于批发商业的对外开放,似应采取更加谨慎的政策。


责任编辑:北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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