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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改制存在的税收问题及对策

时间:2009-11-15 10:42来源:中华税网 作者:佚名 点击:

国企改制中的涉税问题


    (一)政策方面:

 

    通过各种方式的改制,国有企业通过资产重组和产权置换,其产权主体、生产要素都可能发生变化,从而引发一系列政策方面的问题。具体包括:


    1.一般纳税人资格是否变更问题。

 

    2.留抵税金、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可否转移到新企业抵扣的问题。


    3.企业改制后接收原企业库存货物是否按销售对待的问题。

 

    4.关于流动资金盘盈、盘亏及财产损失的处理问题。

 

    5.企业整体(部分)拍卖与收购兼并在税务处理上是否区别对待的问题。

 

    (二)征管方面


    国企改制加大了税收征管工作的难度,主要表现在:


    一是户籍规范管理困难。由于企业转制,新企业需重新办理税务登记,而原企业虽已名存实亡,但又未到税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旧证无法收回,影响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的缴销管理。


    二是私营个体经济成份骤增,征管无帐可查,“双定户”税负明显偏低,税款难以征足,意味着税款的较大流失。


    三是管户数量增加,税收工作量增大。原企业化大为小,一分为几,小企业独立经营,却无规范的财务帐目,或建假帐进行偷税,造成税款流失。


    四是部分行业税源难于控管。如小型商业企业、交通运输业、饮食娱乐业等,大部分私人承包经营,购销经营活动中现金交易多,取得的收入无从查考。


    五是企业改制后,其内部结构、管理方式和财务核算趋向复杂,出现跨行业、跨地区、跨国界的生产经营活动,如各种形式的联营企业、松散型联合体以及异地设立的办事处、货库等办事机构,有的经营比较隐蔽,给税收检查、违章处理造成困难。


    (三)税源方面


    企业改制对税源结构及税收收入的影响主要表现在:


    ——是中央收入减少。企业改制后,部分中央级国有企业由于产权主体的变更和隶属关系的改变而成为地方企业,造成原应划归中央收入的企业所得税减少。


    二是增值税收入下降。按现行分税制财政体制,增值税收入仅25%属地方收入。因此,在改制过程中,各级地方政府在一定程度上侧重发展地方税源,将缴纳增值税的企业改制为房地产开发、饮食服务等缴纳营业税的企业。

 

    三是欠税难以清收。一些企业希望通过改制甩掉各种债务、包括银行贷款、应付货款和欠税等。截止1998年6月底,西安市因企业破产、兼并、拍卖等改制方式形成难以收回的“死欠”达5856万元。


解决涉税问题的对策


    (一)完善税制,明确有关政策


    1.关于改制企业一般纳税人资格问题。


    对凡涉及企业产权主体及隶属关系变化的,对新企业的一般纳税人资格应重新认定。同时应对原企业进行审查,如生产经营活动已终止,应及时对其进行税款清算,并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收缴其库存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对新企业接收原企业债权、债务后,取得原企业的进项发票,应作为原企业进项税,在对原企业进行税款清算时一并处理。


    2.关于留抵税金及库存货物的处理问题。


    笔者认为,应联系库存货物的处理来解决这个问题。对因改制使企业资产所有权及其它基本要素(包括企业名称、权属关系、核算主体及经营主体等,下同)未发生本质改变者(如租赁承包、搬迁改造、“退二转三”等),按同一企业对待,按现行规定处理(即:不对库存货物征税,又可抵扣留抵税金);对改制后使企业基本要素(同上)发生本质改变者,由于其货物所有权已经转移,因此,在处理留抵税金时,应视改制企业库存货物的去向、区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3.关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及欠税的处理问题。


    对改制未引起企业经营行为终止的,其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应按照“税随货转”的原则处理(即在以后的生产经营中,可按规定继续享受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抵扣政策),同时,改制企业在改制过程中对其库存货物凡用于对外销售或符合视同销售条件的,应由改制企业按法定税率缴纳增值税;对依法破产等改制形式使企业经营行为终止的,其期初存货已征税款首先用于抵缴该企业的欠税,其次可用出售其库存实现的销项税抵扣,若抵扣后销项税有余额,则应如数缴纳增值税;若不足抵扣,则不再办理退税。


    4.关于流动资产盘盈、盘亏及财产损失的处理问题。


    在涉及资产所有权变更的企业改制形式中,一般均要进行清产核资。对所发生的流动资产(原材料、在产品、产成品、库存商品等)盘盈、盘亏及财产损失,除按照国税发(1996)232号有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外,还应区别情况进行税收处理。

 

    5.关于税收优惠政策的适用问题。


    对企业改制后原企业享受的各种税收优惠政策,除按产品制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外,一般不应继续适用,并应下文予以明确。


    (二)强化征管,完善配套措施


    1.加强对改制企业的跟踪管理。


    一是事前管理。主管税务机关应主动与当地政策下设的改制办及各企业主管部门联系,以全面掌握当地企业改制动态和拟改制企业名单,积极支持和参与企业改制。


    二是事中管理。在企业改制过程中,应对企业改制方案认真进行审阅,发现其中与税法相违的条款要及时建议修改。


    三是事后管理。对企业改制后新企业有关涉税问题要逐条落实,妥善解决,确保正常衔接。


    2.实行会计统管统聘,积极推广税务代理,促进企业建帐建制。


    鉴于企业改制后非公有成份增加、管户增多、税收征管力量薄弱、多数企业或财务管理混乱的现状,建议在改制企业中普遍推行会计人员统管统聘和税务代理,并逐步在非公有制企业中全面推广。


    3.深化结算制度改革。


    一是规定结算起点。对企业之间相互结算超过一定金额的,必须通过银行进行结算,否则视同违法,由银行、工商等部门严格监督执行。二是严格执行现行企业开户规定,对企业在银行开户帐户应首先报经税务、工商等部门审查,签注意见,履行严格的审批手续。对未经税务、工商等部门审查同意而为企业开立帐户的金融单位,由中国人民银行同级支行进行查处,并追究当事者责任。三是严格执行“税、贷、货、利”的扣款顺序,对拒不办理扣缴税款或冻结帐户的单位和个人应严肃处理。
 

 

责任编辑:晓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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