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秦藤供应链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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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柱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

第一章 总则


  第一节 编制规划的目的及依据


  矿产资源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不可缺少的重要物质基础,但又是易耗竭而不可再生的自然资源。为了贯彻执行中央关于人口、资源、环境的基本国策,加强对矿产资源勘查与开发利用的宏观调控,依法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更好地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满足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变资源优势为经济优势,促进我县经济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依据《矿产资源法》和国务院“认真组织编制省级矿产资源规划”的批示以及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省级地、县矿产资源规划工作的通知”,按照《矿产资源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和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贵州省地、县矿产资源规划编制技术要求的通知”的要求,落实《全国矿产资源规划》、《贵州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黔东南州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天柱县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编制《天柱县矿产资源规划》(以下简称《规划》)。


  第二节 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


  《规划》编制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及中央一系列重大战略决策为指导。认真贯彻执行“控制人口增长,保护自然资源,保持良好的生态环境”的基本国策和“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原则。贯彻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从国情、省情与县情出发,实事求是,努力实现开发利用矿产资源的经济效益、资源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坚决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正确处理好当前与长远利益、局布与整体利益、开发与保护的关系;在国家政策和规划的指导下,以市场为导向,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在服从全国总量调控、结构调整、总体布局的前提下,发挥区域优势,因地制宜,加强勘查,有效保护与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依法行政,促进矿业的健康发展,保障经济与社会发展对矿产的需要。


  第三节 适用范围


  本《规划》适用于贵州省天柱县所辖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所有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与合理利用。


  第四节 适用期限及基准年


  按照全国统一规定,本《规划》的适用期限为2001—2015年,其中2001年—2010年为重点规划期,展望至2015年。《规划》基期定为2001年,所采用的资料年份截止到2003年底。


第二章 经济社会发展及对矿产资源的需求


  第一节 经济和社会发展概况


  天柱县位于贵州省东部,沅江上游清水江畔,地理位置为:东径108°55′——109°36′,北纬26°41′—27°10′之间。东邻湖南省会同县,南连锦屏县和湖南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西接三穗县、剑河县,北临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和芷江侗族自治县,东西长67.2公里,南北宽51.6公里,总面积2201平方公里,总人口381498人,其中汉族占1.8%,苗族占31.4%,侗族占66.7%。


  天柱县大部分地面在海拔400—900米之间,最高海拔1120米,最低海拔216米。清水江为县内最大的河流,往东北流入湖南,境内河长77公里。该区属中亚热带春潮湿夏半湿润气候区,热量丰富,雨量充沛,夏热冬凉,年平均气温16摄氏度。无霜期281天,年平均降雨量1200毫米。


  天柱是一个少数民族聚居区,长期处于封闭、半封闭状态,经济发展缓慢,人民生活困难。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过后,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县的经济得到了较快的发展,逐渐改变了我县贫困落后的面貌。2003年,全县国内生产总值53515万元,比上一年增长9%,其中第一产业增加值34005万元,增长2%,第二产业增加值6648万元,增长14.39%,第三产业增加值12862万元,增长18.80%。全县工农业总产值59895万元,农民人均纯收入1343元,其中绝大部分农民依靠开发矿产资源致富。经济结构调整取得了新的成绩。全县经济运行总体质量不断改善。农业以市场为导向,大力推进优质良种和布局的优化,工业改制工作取得了新的进展,经济效益不断提高。


  第二节 经济社会发展对矿产资源需求预测


  天柱县的矿产资源比较丰富,矿产资源在经济与社会发展中发挥了和将发挥重要的带动作用。在未来15年里,经济的快速发展,城镇工业化的进程,在一定程度上都依赖矿产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将为我县的经济发展带来新的机遇。由于天柱县的交通等条件相对落后,没有任何区位优势,工业发展缓慢,所以今后的发展以发挥我县矿产资源优势,走矿产品(特别是重晶石)深加工等为主的加工企业发展之路。


  根据国内国际矿产品市场的供需情况,进行了统计和预测,在未来15年中,各矿产品的产量与需求量均有较大幅度增长。重晶石在2005年产量将达到20万吨,市场需求量25万吨,至2010年产量达到30万吨,需求量为30万吨;而黄金、煤、硅矿、磷矿、含钾岩石、水泥用石灰岩、粘土等矿产品在2005年和2010年的产量和市场需求量基本持衡。


  第三节 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勘查和开发利用、保护现状


  一、调查评价与勘查现状及矿产资源状况


  天柱县的矿产资源勘查和开发工作开始于19世纪初,天柱县人民早在清朝时期,就先后开发和利用铁、金、煤、石灰岩等矿产资源。特别是黄金的开采,在清朝时达到了鼎盛时期,上世纪五十年代以来,随着地质事业的不断发展,地质部门、冶金部门的一些地质队,在天柱县境内作了大量的地质工作。除了对铁、磷、煤、金、重晶石、含钾岩石、钒等作过普查评价工作外,贵州省地矿局103地质队、贵州省冶金一队,还在天柱作过详查工作。湖南省地质局区测队、贵州省101地质大队作了1:20万区域地质及矿产、化探扫面工作。103、109地质大队作过1:5万区域地质及化探扫面工作。凡是作过工作的矿区,都提交了相应的地质报告。


  经过地质勘探单位的大量工作证明,我县的矿产资源有以下特点:


  1、矿产资源比较丰富,种类较多。


  经过大量地质工作表明,到目前为止,我县已发现的矿种有:重晶石、金、煤、黄铁矿、磷矿、铁矿、钒矿、锰矿、石灰岩、白云岩、硅石矿、粘土矿、高岭土矿等矿种。其中重晶石矿占全国探明储量的60%,潜在的开采价值很大。


  2、矿产资源潜力大,远景好。


  到目前为止,天柱县已探明的重晶石保有储量为1.08亿吨,占全国探明储量的60%;煤炭储量为1493万吨,含钾页岩1354万吨,黄金3.2吨,水泥用石灰岩133万吨。未进行和正在进行勘查的矿区很多,矿产资源丰富,潜力大。


  二、开发利用与保护现状


  天柱县矿产资源的开采和利用历史悠久,早在清朝时期,我县的黄金开采就已达到鼎盛时期。解放后,随着矿业的不断发展和地质勘探工作的不断投入,矿产资源得到了广泛的开采和利用。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县的矿山企业如雨后春笋般地蓬勃发展和壮大。很大一部分人依靠开发煤矿和黄金已领先进入小康行列,为我县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应有贡献。截止2003年底,我县重晶石开采企业16家,黄金开采企业17家,煤矿开采企业11家,矿产加工企业5家。矿山从业人员超过1万人。


  我县在开发矿产资源的过程中非常重视资源与环境的保护,通过对矿业秩序的治理整顿,加大了矿山执法力度,重点打击无证非法采矿行为及滥挖乱采现象。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煤矿进行了关井压产,对不合理开采的矿洞进行了封闭。对现有的矿山企业在生产过程中,注重“三废”的排放标准,要求建立废碴坝及污水沉淀池。在主要矿种开采过程中,对其共生‘伴’生矿种也得到了综合回收利用。


  三、勘查和开发与保护存在的主要问题


  1、地质勘查找矿工作难以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


  随着地勘单位经济体制的改革,国家不再投入地质勘查经费,而商业性的勘查工作还处于起步阶段,这就造成了找矿勘探滞后,从而造成了部分矿产资源短缺的现象,难以适应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需要,我县多数矿种尚未勘查清楚。


  2、矿山生产规模较小,矿产开发利用方式粗放,经济效益低。


  虽然天柱县的矿山遍及全县的各个乡镇,但大多数矿山生产规模较小。在全县的40多个矿山企业中,中型矿山企业12个,其余为小型矿山企业。由于技术力量不足,设备落后,生产水平低下,采富弃贫,采易弃难,浪费资源现象普遍存在;综合利用综合回收未引起注意,还未提到议事日程。资源配置不合理,大矿小开难以规模开采,不能使资源优势转变为经济优势,经济效益较低。


  3、矿政管理尚不能适应新形式发展的需要。


  由于我县矿产资源点多面广,开采的历史较长,原开发利用布局不合理,加上受人员编制的限制,矿政管理人员不足,技术人员缺少,管理工作难以完全到位。


  4、生态环境破坏较为严重。


  在矿产资源开发中偏重于经济效益,而比较忽视生态环境的保护,“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观念不强,在开采过程中采出的矿渣乱堆、乱放、污水乱排,污染地表水体、诱导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的发生,破坏地质生态环境。


  第四节 供需形势与可供性分析


  一、供需形势


  天柱县的矿产资源比较丰富,天柱县的经济发展在很大程度上都依靠矿产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是一个对矿产资源依赖程度很高的地区。在未来十年里,经济的快速发展,城镇工业化进程的加快,为实现强县建市,兴黔富民的决策,为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对矿产资源的需求量必将持续增长。供需矛盾将会日益突出。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给我县的经济发展带来了机遇,同时也带来了挑战。对矿业的冲击不可忽视,特别是重晶石矿产品的销售与出口面临着国内国际市场竞争,供需形势不容乐观。


  二、可供性分析


  天柱县的矿业发展,具有很大的潜力,天柱县的经济与社会发展所需的黄金、 重晶石、 煤、石灰岩等矿产, 潜力大,能保证长期开发利用。其中重晶石探明保有储量为1.08亿吨,占全国探明储量的60%,能保证长期开发利用,煤炭储量为1492万吨,资源较充分,能保证短中期开发利用。黄金矿山遍及全县各个乡镇,已探明储量3.22吨,有很大的发展潜力。水泥用的石灰岩资源分布集中,远景资源量大,能保证长期开发利用。


第三章 规划目标、任务


  第一节 总体目标


  矿产资源勘查和开发利用与保护的总体目标是:基本满足经济快速增长对主要矿产的需要,为实现到2010年天柱县国内生产总值翻两翻作好矿产资源准备。切实加强矿产资源的调查评价与勘查,实现资源储量的有效增长,提高资源的可供性。充分利用国内外“两种资源、两个市场”,保障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之需,加强矿产开采与保护,以市场为导向,经济效益为中心,充分发挥优势矿产的潜力,调整与优化矿产资源利用结构,提高资源利用率,实现资源利用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型的转变,促进矿产的有效保护与合理开发利用。采取有效的措施,使矿山生产环境得到明显的改善,促进资源开发与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协调一致的良性发展。


  第二节 2005年规划目标任务


  一、矿产资源调查评价与勘查目标任务


  建立公益性调查商业性勘查分开运行的新机制,多元化、多渠道筹集资金,利用社会上的闲散资金,以股份制的形式,加强调查评价与勘查工作的发展。有针对性地开展各类区域调查,并重点开展既有成矿地质条件、又具有良好找矿前景、目前短缺或重要的矿产的调查;积极引导、鼓励商业性矿产勘查,发现和评价一批重要矿产地,形成新的后备矿产资源基地。


  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目标任务建立有效的调控机制,力争做到与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相适应,开发利用结构与布局得到明显的改善,进一步把我县建设成为全国重要的重晶石生产基地,使地方性支柱矿产重晶石矿、煤、黄金、水泥用石灰岩等的生产供矿能力得到有力的保障。


  三、矿产品产量及矿业产值目标任务


  2005年规划重晶石开采总量达到25万吨,黄金总量达到2000千克,煤炭产量达到40万吨,硅矿总量达到10万吨,磷矿总量12万吨,水泥石灰岩总量12万吨,含钾页岩总量150万吨,矿业总产值在现有的基础上增加5亿元,达到8亿元。(见附表5)。


  四、矿业结构调整和矿产品结构调整目标任务


  矿业结构和生产布局得到进一步调整、优化、开采规模结构趋于合理。规模小、矿山遍地开花的现象得到明显的改变。重点加强优势矿产黄金、煤炭、重晶石的开采规模及其冶炼加工力度。


  矿产品结构得到有效的调整,勘查、采矿、选矿、冶炼加工结构得到进一步的改善,实现单一产品向多品种、初级产品向高级产品的较变,高质量的深加工、精加工矿产品种、高技术含量的矿产品的比例有明显的提高。


  五、矿产资源有效保护和合理有效利用目标任务


  依靠科技进步与创新,采用高新技术和国内外先进采矿冶炼方法,实现开发利用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型的转变,使资源利用率得到明显的提高。破坏性开采基本消除,乱采滥挖现象得到制止。矿山开采规模与矿区资源储量基本相适应。共(伴)生矿产品综合利用得到进一步的提高。


  六、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目标任务


  进一步开展矿山生态环境调查,提出保护治理措施。矿山环境监督管理得到进一步加强。重要矿山的环境污染状况得到进一步的控制。“三废”治理率基本达到国家标准,实现矿山生态环境的初步改善。提高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率。


  第三节 2010年远景目标


  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的力度进一步加大,资源利用方式和管理方式实现根本转变,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高度开放,增强竞争力,保护矿山生态环境。以商业性勘查为主的矿产勘查新局面基本形成。主要矿产品产量进一步增加,主要矿产资源和矿产品的可供性进一步提高。充分利用“两种资源、两个市场”,初步建立较稳定的国内外矿产资源供应体系,保障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可靠供给。矿产开发利用结构与布局得到进一步改善,科学开发、有效保护及资源利用率进一步提高。建立矿产开发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的运行机制。矿山生态环境状况进一步改善,恢复治理普遍展开,矿山领域的科技创新和信息技术有显著进展,矿产资源利用水平和管理水平再上一个新台阶。


第四章 矿产资源调查、评价与勘查规划


  第一节 公益性地质矿产资源调查评价


  为了我县地质矿产资源调查项目的落实、衔接与完成。要积极争取国家资金及地方财政资金的支持,并利用资源补偿费中的勘查基金与行业基金,加强公益性、基础性、战略性地质矿产调查评价的开展。根据工农业发展、城镇建设、基础设施建设的各项需要,有针对性地开展区域矿产地质、水文地质、环境与灾害地质、城市地质、农业地质等专项基础调查工作。结合找矿的需要,在完成1:5万区域地质调查的基础上,进行重点矿山地质环境调查评价和主要矿区地质灾害调查。


  为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对急需的短缺矿产、天柱又具有成矿地质条件和找矿远景的矿产开展调查评价。重点是蚀变岩型金矿资源调查评价。


  第二节 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


  为保证经济与社会持续发展对矿产的需要,鼓励并积极推进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经济效益为目标的商业性矿产勘查。要通过政策引导和扶持,鼓励利用多渠道社会资金进行勘查,以提高矿产经济性、可行性的研究及地质工作程度,探明可供矿山开采设计所需的矿产资源储量。鼓励开展煤、金、锰、及铅锌、钒等多金属矿产的勘查。鼓励在贫困山区和经济欠发达且具有资源潜力的地区进行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鼓励矿山企业在资源耗竭矿区的周边及深部开展勘查,增加可供开采的后备资源储量,缓解产量递减。


  依法保护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矿业权人发现并探明经济矿床后优先取得采矿权。对国家出资开展的公益性矿产调查评价,要及时向社会发布成果信息,引导和促进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公益性调查评价发现有利的矿产资源远景区后,及时组织探矿权招标,鼓励国内外投资者通过竞争性投标获得探矿权,进行商业性勘查。


  第三节 规划矿种及重点地区


  根据我县矿产资源的潜力和地质勘查部门的规划,在未来的10年里,我县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和勘查的主要矿种有:能源矿种:煤炭;金属矿产:金、锰、铁、钒;非金属矿产:重晶石、钾、磷、硅石;水泥原料:石灰岩、粘土。详见表2。


  规划的重点地区主要围绕上述几大矿种集中的地区进行,主要有:


  一、新类型金矿调查评价


  Ⅰ——1、天柱县蚀变岩金矿调查评价


  二、勘查评价区


  Ⅱ——1辣子坪金矿勘查区


  Ⅱ——2磨山——主山冲金矿勘查


  Ⅱ——3金井金矿勘查


  Ⅱ——4硐腊溪金矿勘查区


  Ⅱ——5下达金矿勘查区


  Ⅱ——6织云金矿勘查区


  Ⅱ——7坑头金矿勘查区


  Ⅱ——8渡马金场金矿勘查区


  Ⅱ——9野猪冲煤矿勘查区


  Ⅱ——10坪地铅、锌、钒等多金属矿勘查区


第五章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规划


  第一节 调控矿产资源开采总量


    按照保护矿产资源开采总量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原则,鼓励开采国内外短缺、市场需求量大又具有资源优势的矿产。限制开采供过于求,规模小,经济效益差,对环境污染严重的矿产。对出口的矿产品将实行限量生产。


  能源矿产:加强我县煤炭的开发利用力度,增大生产能力,对规模小、达不到核定生产能力的矿井进行关闭。积极鼓励扶持煤炭资源的开发利用,至2010年将原煤产量控制在80万吨以内。


  金属矿产:大力支持鼓励我县金矿、锰矿等矿产开采,增加产量,满足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积极扶持锰矿资源的开采。


  非金属矿产:积极鼓励水泥用料石灰岩、粘土和硅石矿、磷矿、含钾页岩的开发利用。对具优势矿产重晶石将在碳酸钡厂建成的情况下扩大生产规模,至2010年重晶石产量达到30万吨左右。


  第二节 开发与保护规划分区


    根据天柱县矿产资源产出特点,赋存规律和经济发展的要求,本着统筹规划,因地制宜,发挥优势,规模开采,集约利用的总体要求,并遵循划定规划区的基本原则,法律、法规准入原则;与相关规划相衔接原则;矿产开发与相关产业发展和环境保护相协调原则;以市场为导向,维护国家战略利益的原则;遵循资源分布规律和经济规律的原则;对天柱县主要矿产开发及保护,予以合理规划布局。


  一、矿产资源开发规划分区


  依据天柱县矿产资源的分布特点和现有的开采格局,以优势矿产为重点,结合区域经济与矿业发展的布局,将全县矿产的开发划分为9个鼓励开采区,1个限采区。详见“贵州省天柱县矿产资源分布及开发利用现状图”及表8。


  具体分区:


  Ⅲ—1邦洞—渡马煤矿鼓励开采区


  Ⅲ—2石坪石料用石灰岩鼓励开采区


  Ⅲ—3织云金矿鼓励开采区


  Ⅲ—4下达金矿鼓励开采区


  Ⅲ—5石洞—高酿硅石矿鼓励开采区


  Ⅲ—6三门塘硅石矿鼓励开采区


  Ⅲ—7大河边重晶石矿鼓励开采区


  Ⅲ—8坪地含钾页岩鼓励开采区


  Ⅲ—9坪地锰、磷矿鼓励开采区


  Ⅳ—1坑头金矿限采区


  二、鼓励、限制、禁止和允许开采区的划分


  为了促进矿业开发的合理布局,实现资源优化配置,推进矿产资源开发的科学管理和有效保护,划分为鼓励开采区、限制开采区、禁止开采区和允许开采区。


  1、鼓励开采区。凡具备资源丰富、分布相对集中、资源储量可靠,并具有一定资源前景,矿产品市场前景好,有较稳定的流向渠道和所依托的后续加工产业,易于形成规模化经营,矿产开发经济效益好,有较好的开发技术条件和在开发过程中能有效控制对生态环境的影响等条件的,划为鼓励开采区。


  2、限制开采区。凡具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均划为限采区:①虽有可靠的资源基础和市场需求,但开发技术条件不成熟;或经济效益差;②市场容量有限,资源利用方式不合理;③受国家产业政策制约,开采规模受到严格限制,或被列为战略资源储备的矿种;④国家确定为保护性开采的矿种或地区;⑤资源有限,质量较差,矿产需求通过外部市场解决的;⑥具地方特色矿产但资源有限,需要保护的矿种或地区;⑦开发利用对生态环境有影响,但通过采取措施可达到要求的。


  3、禁止开采区。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均列为禁止开采区。①国家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重要风景旅游区、重要地质遗迹保护区、重点保护的历史文物和名胜古迹所在地及其周围一定范围内;②主要城镇、铁路、高速公路与重要公路等重要基础设施、重大工程设施及其周围法律、法规规定的一定范围内;③军事禁区和其它有关规定不得开采矿产资源的地区;④地质灾害危险区、省道两侧的直观100米可视范围,县道50米可视范围内,县城可视范围内。


  4、允许开采区。除了鼓励、限制、禁止开采区以外的其它地区均为允许开采区。在允许开采区开采矿产资源必须符合《矿产资源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划》的要求。新建矿山必须符合设立的准入条件与矿山最低开采规模等各项要求。


  三、矿产资源规划保护区


  按照“对国家规划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矿区和国家规划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依法实行有计划的开采,并实行特殊保护措施”的规定,根据“对当前尚不能经济地开发利用的大中型、低品位贫矿或难选冶矿床,采取有效措施予以保护,不得进行破坏开采”的要求。结合我县矿产资源的实际情况,矿产资源保护区详见“贵州省天柱县矿产资源勘查规划及开发利用与保护规划图”。


  为了有效地保护矿产资源,凡建设铁路、重要的公路、水库、电站、输电线路等重大基础设施工程和各种大型建筑物或建筑群,建设单位必须向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了解拟建工程所在地区的矿产资源分布和开采情况,并做出是否压覆重要矿床的论证。未经批准,不得压覆重要矿床。


  天柱县是矿产资源大县,社会经济的发展对矿产资源的依赖性很强,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要提高认识,加强对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监督管理,坚决取缔和查处各种无证勘查开采行为,搞好大中型矿山(床)和低品位贫矿的保护工作。在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工作中,做到工作到位,措施得力,推进我县矿产资源利用方式的根本转变,促进矿产资源优势向经济优势转变,促进矿产资源永续利用、生产建设和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


  第三节 矿业结构调整与优化一、规模结构的调整


  加强矿山规模结构的调整,改变我县矿山规模小、产量低、经济效益差的状况。矿山规模必须与矿区资源储量相适应。严禁大矿小开,一矿多开,乱挖滥采现象,造成矿产资源的损失和浪费。关闭、淘汰各类生产落后,对环境污染严重、规模小,经济效益差的矿山及选冶加工小企业。对于规模小的矿山,提倡合并重组,走联营开发的道路,增大规模,提高生产与竞争能力。


  二、采选冶结构调整


  调整不合理的采选冶结构,逐步实现采矿与选矿、冶炼的协调发展,改变以原矿、初级矿产品销售为主,经济效益差的状况。总的调整方向是:加大金矿、重晶石、水泥原料为重点的开采力度,提高金矿采选技术,鼓励引进先进设备,提高生产水平和能力;在现有的基础上调整煤矿布局;重晶石矿力争深加工、精加工,努力实现粗放型向集约型、单一产品向多品种、初级产品向优质高精尖产品的发展,充分利用高新技术,发展高附加值产品。


  三、开发利用矿种与生产布局结构调整


  以市场为导向,扬长避短,发挥优势,调整开发利用矿种结构,改变开发不分主次,发挥优势矿种不足的现状。扩大优势矿产的生产规模,把天柱县建成以黄金、煤、硅石、重晶石为重点的矿产开发基地。


  按照统筹规划,结合实际,发挥优势,集约开发的原则,进行生产布局调整。能源矿产中以煤炭开发为重点,金属矿产中以黄金、锰为重点,非金属矿产以重晶石、硅石、含钾页岩、水泥石灰岩为开发重点。生产布局要以资源优势和经济优势的矿产为重点。


  四、新建矿山企业的准入条件


  新建矿山企业要严格按照《矿产资源法》及《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办理。必须符合设立的以下准入条件:


  1、申请新建矿山的规模及开采矿种,必须符合本《规划》的要求,开采规模要与矿区的资源储量规模相适应。


  2、有符合规定的矿山设计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3、采矿回采率、选矿回收率、采矿贫化率和共(伴)生矿产的综合利用水平,要达到批准的矿山设计或开发利用方案规定的要求。


  4、具备与申办矿山规模相适应的资金、人才及技术。


  5、有符合规定的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并与矿山建设、开发同步实施的计划。


  6、必须有开办矿山的依据和经审查评审的资源储量报告。


  7、其它法律、法规规定的准入条件。


  对新建矿山企业严格审查资质条件,禁止不具备资质条件者进入规划区和适于建设大中型矿山的矿区开采矿产资源。


  第四节 矿产资源的合理有效利用一、提高资源综合利用率


  加强科学开发,合理有效利用资源,鼓励并监督矿山企业开展矿产资源的综合利用,加强综合利用技术的研究,提高矿产资源的综合利用率和开发经济效益,增强共(伴)生矿产的综合回收利用。鼓励开展矿产品深加工技术研究,扶持对低品位、难选冶矿矿石的开发和尾矿的综合利用。鼓励矿山企业开展对“三废”综合利用的科技攻关、技术改造、变废为宝,最大限度减轻对环境的污染破坏。矿山企业开发方案中,必须包括共(伴)生矿产综合开发利用的内容及其采取的技术措施。二、提高采选冶回收率依靠科技进步,解决采选冶的技术难关,积极推广先进的采选冶方法和工艺,提高回收率,充分有效利用资源。积极鼓励引导矿山企业提高采选冶回收率,对重点开采的优势矿产,通过采矿技术的提高和创新,加强管理,使其回收率在现有的基础上逐年提高,力争到2005年达到国家的规定标准。


第六章 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


  第一节 总的要求坚决贯彻执行中央关于人口、资源、环境的基本国策,切实保护生态环境。


  坚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环境保护并重的原则,树立矿业可持续发展观念,实施矿产开发与生态保护协调发展战略,做到“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强化矿山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执行和监督。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制度,土地复垦制度和排污收费制度。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谁使用谁补偿”的原则,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行政手段,改善矿山生态环境,建立矿山生态环境动态监测管理体系,加强对采矿诱发的地质灾害和环境变化的监测与预报,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使矿山生态环境出现的问题得到基本控制与综合治理。积极推进矿山生态环境的保护与治理,最大限度减轻矿业活动对环境的污染与破坏,不断改善矿山生态环境状况。


  第二节 新建矿山的要求


  新建矿山必须执行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并按照本《规划》提出的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准入条件和有关要求办理。


  一、新建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的准入条件


  新办矿山必须符合本《规划》准入条件的基础上,按照环境保护的要求,对其新建矿产资源开采项目必须进行生态环境影响的论证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避免或减少对大气、水体、耕地、植被、森林等的不利影响和破坏。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必须依法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申报采矿权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中,必须包括水土保持方案、土地复垦方案、矿山地质灾害防治措施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并报经有关部门备案。经批准确定的地质灾害防治和环境影响工程,必须与矿山建设同步进行。


  二、加强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的评估工作   新建矿山必须对环境影响进行评估。在采矿权审批中,严格对环境评估报告的审查,有效地控制矿业活动对土地及生态环境的影响,加强对矿山开发利用方案的审查,规范采矿方法,使开发利用方案遵循科学、合理、有效的原则,发挥最大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促进矿业持续、稳定的发展。


  三、制定矿山环境恢复治理方案新建矿山必须加强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方案的研究与制定。方案应遵循统一规划,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的原则,要从矿山的实际出发,因地制宜,提出科学可行的治理方案。采取生物措施、工程措施、农艺措施相结合的多种方法,充分发挥综合治理的良好效益,使矿山的水土流失、土地沙化、荒漠化等问题得到有效的控制。


  第三节 现有和闭坑矿山的生态环境保护  


  一、加强矿山生态环境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矿山环境管理体制。   对现有矿山要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技术等手段进行全面系统地规范、调控和监督,预防矿业活动不当可能给矿山环境造成的破坏和污染。对闭坑矿山要督促以“造地复田、复垦还绿"为主的综合治理,恢复耕地、种草还绿,营造林木。


  二、严格控制“三废”排放   矿山环境问题主要表现为废水、废气和废渣的排放。


  矿山企业必须严格控制“三废”的排放,促进生态环境的保护。


  废水主要是矿业活动产生的矿坑水、选矿、冶炼产生的污水。未经处理,禁止排放。矿山企业要增加投入,改革生产工艺,提高废水的重复利用率和污水处理率,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废水的重复利用率和污水处理,力争至2010年基本实现达标排放。


  矿山废气主要是各种窑炉和冶炼加工所产生的废气。矿产加工企业要进一步提高生产技能,通过技术革新,严格控制废气的排放,减少对大气环境的影响。


  矿山废渣主要是矿业活动中产生的废石。废渣的大量排放,不仅侵占田地,而且危害环境,必须加强治理。矿山企业要大力开展矿产资源的综合利用能力。变废为宝。采矿完后及时将采空区回填和废渣场进行复垦,植树种草绿化,保护生态环境。


  三、加强对生态环境的保护   矿山企业要加强对资源、环境与发展三者辩证关系的认识,增强“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自觉性。充分认识必须依法履行环境保护、土地复垦等义务,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要求,造成生态环境破坏和污染的,必须依法查处,限期整改、达标。并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补偿,逾期整改未达标的,实行限产或关闭。


  四、加强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按照分类指导,区别对待的原则。建立多元化、多渠道的环境保护投资机制,促进恢复治理的有效开展。积极争取社会多渠道资金的支持,对天柱壕乡金矿区矿山生态环境的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详见表15)。力争2005年我县主要矿山的生态环境有明显的改观,初步实现矿产开发与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


第七章 保证规划实施的主要措施


  为实现我县经济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保证本《规划》的实施,对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的保护必须实行严格的管理制度。运用法律、行政、经济与科技手段,切实加强矿产资源的规划管理,确保各项规划目标的实现。


  一、建立和完善矿产资源规划体系  本《规划》是根据国家对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勘查、合理开采和综合利用的方针制定的。规划的目标和主要指标要纳入天柱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根据《规划》具体划定的鼓励、限制、禁止勘查、开采的矿种和区域,具有重要经济价值的矿区和保护区以及国家划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矿种,必须采取有力措施予以保护。


  二、加强矿产资源规划实施管理   本《规划》是指导我县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法律性文件,是制定矿业经济、矿业权授予的重要依据,是编制地区性、行业性矿产资源规划的重要依据。县人民政府应加强矿产资源规划管理的职能,建立规划编制,审批和实施的责任制,加强对矿产资源规划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和纠正各种违反规划的行为。


  建立和完善对《规划》实施的监督制约机制,建立矿产资源勘查、


  开采项目申请的预审制度和相关职能部门的会审制度。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勘查、开采及其管理,必须以矿产资源规划为依据,对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的勘查、开发项目,不得审批立项,不得颁发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不得批准用地。


  对限制开采区,一般不再批准设立新的小规模矿山。对重点限采区,原则上不批准新的采矿权,也暂不允许变更现有采矿权矿区范围和生产规模。


  禁止开采区内不批准设立探矿权、采矿权,但可进行地质调查评价。对禁采区已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要在2005年前逐步关闭。审批机关不再办理采矿权延续登记手续。


  三、改善投资环境,加大融资力度为保证我县矿业经济持续健康地发展,必须大力改善投资环境,拓宽渠道,按照市场经济的规律,改革和健全矿产资源勘查和开采投资机制。大力开展地方公益性的地质调查评价工作,积极引导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与开采投资。深化矿业权制度改革,推进矿产资源的有偿使用和优化配置。要逐步减少矿业权行政性审批,凡是可以招标拍卖挂牌的矿业权,严厉打击“暗箱”操作,减少行政审批,逐步建立和完善矿业权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应该进行招标拍卖。根据当前矿山企业税费负担过重状况,制定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平合理的矿业税费制度改革方案,切实改善矿业投资环境和经济条件。


  四、建立和完善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的激励机制


  加强矿产资源补偿费的依法征收,对地方所得的补偿收益部分,主要用于支持规划鼓励的矿产资源勘查项目和有利于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的研究开发和技术改造项目。对规划鼓励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和提高资源利用率的技改、综合利用、矿山生态环境恢复、土地复垦等项目,国家提供信贷资金支持,并给予政策优惠,切实执行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与开采回采率挂钩的规定和资源综合利用税费减免的政策,不断完善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的激励机制。


  五、加强矿产资源法制建设,依法行政


  根据《矿产资源法》、《贵州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西部大开发的有关政策及我县的具体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矿产资源保护、矿产开发利用、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和矿业权资格申请和评估结果确认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及其配套的行政规章和标准。逐步健全和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矿产资源法律、法规体系。在加强矿业权管理的同时,充分发挥《规划》和政策的调控作用,将《规划》作为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进行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


  加强执法检查和行政监督,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保护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加大执法力度,严肃查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违法行为。对违反法律、法规及矿产资源规划而颁发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行为要坚决纠正,并追究当事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矿产资源利用水平  加强矿产资源的调查评价、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的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新工艺的研究开发与推广应用,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矿产资源的利用水平。引导矿山企业向规模化、集约化方向发展,组建大型矿业集团,提高市场竞争力。依靠科技进步,提高“三率”指标及矿产品综合利用水平。


  七、建立矿产资源规划管理信息系统,提高管理水平 建立全省统一的矿产资源规划管理信息系统,提高规划管理的效率和水平,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完善地质资料汇交制度及矿业权人勘查、开发利用情况报告制度和矿山监督制度。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进行全面系统的监督,及时准确地掌握全县范围内及重点矿区的资源利用情况,矿山生态环境等的动态变化及规划实施情况,及时为县人民政府宏观调控提供科学的决策依据。


第八章 附则 


  一、《天柱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是天柱县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勘查、开发利用、保护和监督管理的法律性文件。是依法审批和监督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的重要依据。经贵州省国土资源厅批准后实施。


  二、本《规划》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及当地矿产资源具体实际情况,按照规定的程序要求,定期或适时进行必要的修改补充。


(来源:天柱县国土资源局  20100210)


责任编辑:北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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