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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意见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农委等十部门

关于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意见的通知

皖政[2001]56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省农委等十部门《关于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的意见》批转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扶持重点龙头企业发展,进一步加快农业产业化进程,是促进我省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实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的重要举措。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大扶持力度,加强指导和服务,培育壮大重点龙头企业,推进我省农业产业化经营上台阶、上水平。

安徽省人民政府

00一年七月十八日

 

关于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的意见

省农委、省计委、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省外经贸厅、省科技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中国证监会合肥证券监管特派员办事处

(二00一年六月)

 

为进一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2001年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意见》和国务院八部门《关于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的意见》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就进一步扶持重点龙头企业发展,加快农业产业化进程,提出如下意见:

 

一、扶持重点龙头企业是推进我省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当务之急

当前,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已进入新的阶段,提高农业整体效益、增加农民收入刻不容缓。农业产业化经营是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的重要途径,是实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的有效手段,必须把加快农业产业化经营作为新时期农业和农村经济工作的主要任务来抓。龙头企业在农业产业化经营中担负着开拓市场、技术创新、建立基地、发展生产加工以及带动农户经营的重任,关系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我省农业资源丰富,必须立足资源优势,加快培育龙头企业,尤其是优先扶持一批重点龙头企业发展农产品精深加工,将资源优势转化为产品优势和经济优势。我国即将加入WTO,农业面临着新的机遇和挑战。择优扶持和培植一批有优势。有特色、有基础、有前景的重点龙头企业,形成与国外农产品生产相抗衡、具有竞争力的企业集团,提高我省农业参与国际竞争的能力,尤为迫切。“九五‘期间,我省组织实施农业产业化”8152“工程,培育扶持了一批龙头企业,对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从整体上看,我省龙头企业仍存在规模较小、档次较低、科技含量不高、牵动力不强等弱势。加大扶持力度,千方百计促进龙头企业发展,是提高我省农业产业化整体水平的关键。

 

二、扶持重点龙头企业的主要任务

(一)确定重点龙头企业。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要有较高的科技水平,较强的牵动力和辐射力,企业经营状况好,资产负债率低(应低于70%)。确定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要打破行业、地区和所有制界限,实行量化考核、动态管理、优胜劣汰,择优选定。各市、县也要确立本地的重点龙头企业加以扶持。

(二)组建龙头企业集团。组建龙头企业集团要依托覆盖面广,市场占有率高,牵动力强,经济、社会效益明显的重点龙头企业,通过企业自愿申报,各市推荐并请省有关部门论证后,报省农业产业化工作指导委员会审定。“十五”期间,全省要形成一批大型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集团,带动全省农业产业化的快速发展。

(三)强化龙头企业科技创新能力。对科技含量高。有技术创新能力、能够拉动地方经济发展、带动农户增收的龙头企业要重点扶持。鼓励支持有条件的龙头企业以多种形式组建自己的科研和技术开发机构,提倡龙头企业以多种形式与农业科研单位、大专院校、技术推广部门等,在互惠互利基础上建立长期稳定的协作关系,携手开发和推广新产品、新技术。条件成熟的,要积极组建农工科集团,走产学研结合的路子。

(四)推进乡镇企业与龙头企业的融合。乡镇企业要以农产品加工、保鲜、储运业、分销服务为重点,用合同契约、股份合作等方式连接农户,实行农业产业化经营,拓展发展空间,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要调整企业布局,适当向小城镇集中,发挥集聚和辐射效应。

(五)提高龙头企业的管理和经营水平。重点龙头企业要率先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全面提高企业运行质量,在抓好各项基础管理和专业管理的同时,重点抓好质量管理、营销管理、成本管理和现场管理。健全质量保证体系,提高农产品标准化程度,大力发展名牌农产品及绿色食品,提高企业整体素质和形象,积极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

(六)促进国有农产品流通和加工企业转化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国有和集体所有的农产品流通和加工企业有一定的基础,要鼓励其改革改组改造,转换经营机制,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主动与农业生产环节建立有机联系。注入资金和技术,建立生产和加工基地,与农户形成联系紧密的利益共同体,成长为实力雄厚、生命力强的龙头企业。

 

三、对重点龙头企业的扶持政策

(一)加大财政扶持力度。省财政每年安排无偿资金扶持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及其基地、市场等。市、县财政也要增加资金投入,重点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二)加强金融信贷支持。农业银行等国有商业银行以及农村信用社,要将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作为信贷的主要对象,优先发放贷款,贷款期限力求合理,贷款利率不得上浮。每年的信贷增量中,要力争有不少于40%的资金用于支持龙头企业的发展。对于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用于基地建设,开发和推广绿色食品、名优农产品及技术改造项目的贷款需求,要及时进行项目论证,符合条件的要优先安排。对部分信誉好的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应与其建立主办银行关系,或根据企业主办银行的契约,授信授权,对其核定授信额度,简化贷款审批手续,及时发放贷款,以解决合同收购、运贮和加工农产品过程中的资金困难。对部分信誉高、经营状况好。产品具有市场竞争优势的农产品加工企业,在农产品收购期间应及时发放贷款,提供资金保证。

(三)提供有关税收优惠。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的重点龙头企业经营所得,要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49号)等有关规定,暂免征企业所得税。有关中介服务组织(包括农业专业协会、专业合作社)等为农户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所得,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4001号)有关规定,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重点龙头企业技术开发创新的相关费用,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技术进步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财工字〔19964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税收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1996152号)规定,实行所得税前扣除。对企业技术改造投资国产设备,继续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9290号)执行。对从事农产品种植业和养殖业的龙头企业,自产自销的农产品,按现行税法规定,兔征增值税。对龙头企业生产、销售的种子、种苗、饲料,按照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件规定,免征增值税。凡以租赁形式同农民签订租用土地合同,从事养殖业生产经营的重点龙头企业,除征收农业税外,不再增加其他任何税费。

(四)放宽经营范围。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不分所有制形式,在手续完备的条件下均可直接参与除国家控制外的大宗农产品的收购和加工,享受国有主渠道企业同等待遇。重点龙头企业建立原料生产基地,与农民签订产销合同,有完备的购销手续,在农产品收购和运输过程中,任何单位不得设卡和乱收费,确保货畅其流。对年产肉猪1万头以上或带动周边农户饲养生猪3万头以上的重点龙头企业,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国家生猪定点屠宰管理条例和规定,纳入地方政府统一规划布点。对从事蚕茧、木竹等特产品加工的重点龙头企业,允许并鼓励其直接参与原料收购,减少环节,让利于农。

(五)支持出口创汇。参照国际通行准则,鼓励重点龙头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发挥比较优势,参与国际竞争。积极实施“走出去”的发展战略,对重点龙头企业在海外兴办经济实体,开展境外带料加工和装配的项目,凡符合贷款资金使用条件的均可予以人民币中长期贷款贴息、周转外汇贷款贴息。具体工作由省农委会同省财政厅、省外经贸厅等部门负责。国有商业银行优先安排出口创汇企业的援信额度,用于其对外出具投标、履约和预付金保函。按照《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国发〔199737号)规定,除该文所列商品外,免征重点龙头企业农产品加工设备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各级退税管理部门在接到出口企业手续齐全的退税资料后,应及时办结出。货物退税。有关杂门要积极做好重点龙头企业进出口经营权的申报和登记工作,进一步简化行政审批手续,积极申报符合条件的龙头企业成立进出口公司。加强对重点龙头企业跟踪服务工作,在外资政策、法律。法规、进出口业务方面进行实务性的培训。按照中央外贸发展基金的有关规定,对符合基金使用方向和使用条件的农产品及其加工出口项目予以融资和贴息。

(六)拓宽筹资渠道。各有关部门对申请上市或发行债券的龙头企业,符合国家有关政策的,要加大扶持力度,为其创造条件,积极争取上市或发行债券;对已上市的龙头企业,要支持通过配股、增发新股、投资入股、控股、兼并收购中小企业等方式,扩张资本,壮大规模。支持重点龙头企业与外商开展合资、合作。积极探索建立以龙头企业、农户、财政和金融部门等共同参与的农业产业化发展专项资金。

(七)提高科技创新水平。省有关部门要在政策、技术、人才、投入及二板上市等方面加强对重点龙头企业科技方面的扶持,提高重点龙头企业的科技创新水平。省“988计划”每年按一定比例对重点龙头企业立项扶持;省科技厅在科技项目和科技资金投入上对重点龙头企业予以倾斜;中国证监会合肥特派员办事处对符合创业板市场要求的龙头企业要予以积极支持和帮助。

(八)建立农业产业化风险资金。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通过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等方式,积极引导建立农业产业化风险资金,政府给予适当扶持,形成“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机制,共同抵御和规程个场风险。

 

四、加强对重点龙头企业的指导和服务

(一)加强领导。各级政府要转变观念,转换职能,创造良好的法制、政策环境,加强对重点龙头企业的指导和服务,走市场引导生产、企业适应市场、政府支持企业的路子。要积极协调龙头企业与部门、农户的利益关系,力戒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对龙头企业的干扰,让龙头企业把精力集中在市场开拓、生产经营和带动农户上。要按市场经济规律办事,加强引导。不搞行政干预、强迫命令,充分发挥龙头企业和农户的市场主体作用。要对重点龙头企业实行挂牌保护,坚决制止乱收费、乱摊派、乱集资、乱罚款,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二)通力协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积极主动地落实有关龙头企业的扶持政策,形成促进龙头企业发展的合力。针对龙头企业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充实和完善扶持政策,加大扶持力度。计划部门要把重点龙头企业的发展纳入“十五‘规划,做好重点项目报批工作;经贸部门要把重点龙头企业建设项目纳入整体项目规划,避免盲目铺新摊子,上新项目,搞重复建设。其它相关部门要加大服务、宣传和推介力度,营造龙头企业发展的良好环境。

(三)狠抓落实。各级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要按照“归口管理、条块结合”的原则,制定龙头企业考核办法,实行优胜劣汰、动态管理,将目标管理责任制落到实处。省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要把落实龙头企业扶持政策列为重要的日常工作,积极会同有关部门把工作做好,把扶持政策落实到位。

安徽省人民政府

 

 

责任编辑:邓如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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