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秦藤供应链研究所
孙前进物流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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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改制评估过程中的问题及对策
    从2004年“郎顾之争国资流失”到科隆案顾雏军被抓,到最近安徽古井集团高管窝案,这些案件均为利用改制之便大量侵吞国有资产的大案要案,大部分是由于改制评估不规范引起的。针对这些问题,笔者根据在评估机构和现在单位的工作经验与教训,从评估项目核准的角度分析了国有企业改制评估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
 
问题所在
 
    评估是指委托评估机构按照法定标准和程序,运用科学的方法,对被评估资产的现有价值进行评定和估算。企业改制应当对企业的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负债等进行评估,以评估确认价格作为确定整体产权转让或国有资本出资额基准价格的依据。所以说,评估是国企改制的关键环节,是一项不可忽视的核心工作。
 
    在涉及国家出资企业的资产流转、交易等过程中,合理评估相关资产的价值,是国有资产管理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是促进公平交易、防止国有资产损失的重要手段。然而,当前国企改制评估过程中存在着一些不可忽视的问题。
 
    问题一:不根据资产类别,只笼统委托一家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所有资产的评估工作。
 
    我国评估机构分为资产评估机构、土地估价机构矿业权评估机构和房地产估价机构等4类,应根据资产的不同类别分别委托不同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将不同资产的评估结果纳入改制企业整体资产评估报告中。
 
    问题二:忽视了评估基准日的选择。
 
    上级公司或国资委(以下简称国资委)往往只重视对评估程序的审查,忽视了评估基准日的选择,由改制企业自行决定评估基准日,容易出现改制企业恶意选择评估基准日,操纵评估结果的现象。
 
    问题三:资产评估范围不完整。
 
    资产评估的范围包括改制企业的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等。但是在评估过程往往存在如下几种情况:
 
    第一,对关闭、停业等难以持续经营的企业没有进行资产评估。根据规定,原则上也应将关闭、停业企业纳入资产评估范围。
 
    第二,对未入账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未纳入资产评估的范围。
 
    第三,对专利权、非专用技术、商标权、特许经营权和商誉等极具价值和增值潜力的无形资产按极低的价格评估或不评估也不说明理由。按规定涉及企业的专利权、非专用技术、商标权、特许经营权和商誉等无形资产也必须纳入评估范围,但评估机构却没有进行评估,也不说明不评估理由。
 
    问题四:评估方法的运用欠妥当。
 
    部分评估机构仅运用重置成本法对企业价值进行评估,往往只评估资产负债表上现有的资产,不评估资产负债表上没有的资产,漏评商誉等无形资产,导致评估价值往往低于企业的实际价值。
 
    此外,一些评估师在对某些资产进行评估时方法选择不恰当,引用的评估假设不妥,扭曲了资产价值。
 
    ——不适当地对债权作了巨额的评估减值,甚至擅自对债权评估为零;
 
    ——对于长期股权投资的评估,部分评估机构按照母子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进行评估,不符合《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第四十九条和第五十条规定。
 
    ——房屋、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仅运用重置成本法进行评估,只考虑了重置成本和成新率,而忽视了固定资产的属性、地域、市场状况、使用效益等,很难真实地反映评估对象的公允价值,条件允许时应另运用现行市价法或收益现值法对固定资产进行评估。
 
    ——错误地高估了负债。对债务作了大幅度的清查增值,但没有对无法支付的债务进行处理,按清查后账面值确认债务的评估值,从而高估了债务。
 
    上述评估方法导致严重低估了改制企业的净资产,容易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应对策略
 
    针对国企改制评估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依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和《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2号)的规定,笔者认为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策略一:做好评估项目委托工作。
 
    为减少评估机构与改制企业在评估服务中存在的利益冲突,不能由改制企业自行委托评估机构,而应当由国资委委托评估机构,对改制企业进行评估。
 
    策略二:认真选择评估基准日。
 
    国资委应当根据评估目的和改制企业的实际情况,合理选择评估基准日。评估基准日与改制行为决策日相距太远,或期间资产、负债、市场状况发生变化,国资委应当要求评估机构调整评估基准日。
 
    策略三:慎重审核评估范围。
 
    改制企业应对所有资产都要全面、彻底地进行清查,做到不重不漏,做到账物清楚,不留死角。特别是对关闭停业等难以持续经营的企业、未入账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和专利权、非专用技术、商标权、特许经营权和商誉等无形资产均应纳入清查范围。评估机构应当对改制企业清查的资产进行审核后评估,特别是划拨土地使用权和专利权、非专用技术、商标权、特许经营权和商誉等无形资产必须纳入评估范围。如果评估机构认为没有无形资产或没有价值的也应补充说明。
 
    策略四:重视评估方法的合理性审核工作。
 
    评估师应当根据评估对象、评估目的、所选择的价值类型和资料收集情况等因素,在与国资委和改制企业协商并获得有关信息的基础上,运用适当的评估方法。
 
    正确运用收益现值法对企业价值进行评估。收益现值法是指通过将被评估企业预期收益资本化或折现以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方法,它的评估思想最能反映企业价值评估的原理。因此,应当按照《企业价值评估指导意见》的要求,正确运用收益现值法对企业价值进行评估。
 
    对涉及企业价值评估的项目原则上要求运用两种以上的评估方法进行验证,使国有企业多年形成的特许经营权、商誉等无形资产得到充分体现,有效提升评估报告的质量。
 
    慎重审核单项资产的评估方法和评估假设。注意审核债权巨额的评估减值或评估为零是否符合规定;审核长期股权投资的评估方法是否符合规定;审核能否可运用现行市价法及收益现值法评估固定资产;审核评估时是否已将无法支付的债务按规定处理;关注那些清查后大幅度增值的债务的评估。
 
    策略五:督促改制企业提供评估资料。
 
    委托方应督促改制企业向评估机构提供真实、完整的资料;加强对企业负责人、相关工作人员的思想教育,明辨是非,以正确的方法、饱满的热情配合评估机构开展评估工作;加强与评估机构、改制企业的沟通协调,及时发现和解决评估中存在的问题。
 
    策略六:建立专家评审制度。
 
    对重大项目的评估实行专家评审,邀请相关行业的专家对重大项目的评估方法、评估范围及评估程序进行综合评审,专家发现评估报告中存在的问题,应要求评估机构修改或说明原因后重新提交专家评审,专家认可后要对评估项目的质量做出评价。国资委根据专家评审结果对评估项目核准。
 
    综上所述,国企改制评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是多种多样的。我们应从评估项目委托开始,认真选择评估基准日,慎重审核评估范围、评估方法,建立专家评审制度,引入公众监督机制,把好评估项目的核准关,促进国企改制评估工作质量的好转,以防止国企改制过程中国有资产的流失。
 
责任编辑: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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